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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69-72
我国1997年刑法典把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之后,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单位能否成立自首、成立要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未形成统一意见。事实上,单位成立自首有充足的法理、法律与现实依据。单位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各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投案实施者需要不同的成立要件。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是特殊形式的共犯,单位自首对单位成员具有推定的自首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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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订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自首的构成要件,增设了“以自首论”的法律条款,对自首案件的处理也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使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更加完善,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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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能否成立,是刑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共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理论为基础,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和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认为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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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是劳动争议诉讼领域近年来突显出的新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的专门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明妨碍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应首先明确其构成要件,强调成立证明妨碍的关键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证明协作义务和证据保存义务,且不再区分主观状态。进而在此基础上,结合劳动争议诉讼的特点,设立更为合理的制裁措施,选择以金钱制裁为主,同时并不排斥诸如转换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等多元化法律后果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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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自己特殊性,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该分案起诉。本文在阐述分案起诉的涵义和必要性的基础上,从分案处理的标准和具体程序两个层面对我国分案起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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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正犯的归属原理中,整体模式强调行为的整体性,将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个别模式主张行为的个别性,仅仅将他人行为作为个人行为因果链条的延长线,使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演变成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归属原理在对共同正犯进行诠释时都无法自圆其说,共同正犯的立法规定更多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依据,未能给共同正犯的合理性提供充足理由。现有的错位的共同正犯概念阻碍了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以及共犯区分理论的发展。共同正犯从本质上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是认定共同犯罪性质时的附庸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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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44-145
收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除原父母子女关系并依法创设新的拟制血亲关系。通常而言,我们将收养成立的要件分为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两部分。《收养法》作为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法规,保证其立法的先进性是其发挥法律效力的根本保障。我国收养制度应对被收养人、送养人及收养人等方面的规定加以完善,使之与社会现实更加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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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位犯罪立法的不明确,加之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着概念模糊,主体规定欠妥,罪过形式不明,单位自首和单位累犯缺乏依据,刑罚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单位犯罪时遇到诸多疑难问题,我们应当将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完善刑事立法,以更好地打击单位犯罪,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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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设置对于遏制目前严重的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罪的主体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情节严重”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要件;该罪的行贿人只有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交待自己行贿行为的,才能适用特别自首的规定;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配置不相协调的弊端,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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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事人适格制度存在先天的粗疏与不足,阻碍了民事诉讼的规范化与系统化。在"诉讼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之间",当事人适格应归属于后者,立法上亦应将当事人适格作为"权利保护要件"予以规定,并对认定基准时、认定原则、认定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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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红宇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54-62
我国刑法文本中广泛存在定量要素,不宜将其完全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决定犯罪成立的客观处罚条件加以对待。客观归责理论为界定定量要素的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规范保护目的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两个规则划定了基本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若定量要素可以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意味其可以被还原成为构成要件要素;若定量要素不能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依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规定的定量要素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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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敏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
自首从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刑罚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立法尚不够完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自首从宽处罚等有关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自首的概念和自首构成的条件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自动投案,如实地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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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并同时履行收养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为形式要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这与我国港、澳、台地区收养制度存在冲突,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收养的国家监督主义色彩日渐浓厚的趋势不相吻合。立法上有必要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取消收养登记机关宣告收养无效的权力。 相似文献
19.
卢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70-72
自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自首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尤其是交通肇事中自首的认定。以交通肇事案件的自首为例,从自首的概念、自首的构成要件以及自首的行为表现形式等方面探究自首的本质问题。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认罪伏法,即国家以减轻刑罚裁量的方式促使犯罪人尽快主动地、自愿地受制于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并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信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