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初审后,现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水作为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每个环节、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确有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必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修改空间:如确立"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的单一立法宗旨;转换"为城市立法、为工业立法"的思维模式,高度重视农村水污染防治和生活污染防治制度的建立;消除"部门立法、多龙治水"的偏见,建立水事立法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流域综合管理通知;改变"事后控制、政府命令"的管理方式,注重"权力—权利"的平衡与扩大公众参与等。  相似文献   

2.
张梓太 《法学杂志》2004,25(1):19-21
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目前已成为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重点所在。在立法过程中,流域的整体性与立法的多元性问题以及水质补偿费问题是最难解决的两个问题。应根据流域的特殊性作不同位阶的立法,尽量保证立法调整对象的完整性;对水质补偿费应理清其性质,明确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并逐步构建我国的水质补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初探□杜俊英流域水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又是水污染防治中起步不久、亟待深入研究的全新课题,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方法的转变,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总结近年来流域水污染防治的...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9,(5):58-64
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是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观的重大举措。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实质上是把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生态保护和创建生态文明价值观纳入国家立法体系的一种协同机制。现实中,建构立法协同机制在中央和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领域都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阐发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的内涵基础上,分别从中央立法层级、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三方面提出了立法协同机制构想。  相似文献   

5.
2008年6月1日,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为了保证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刑法方面的保障法功能也必须彰显。但是我国当前环境刑法不论是指导思想,还是立法技术上都相对落后,已经不符合国际趋势,有必要进行变革。本文通过对水污染犯罪的研究,主张重新建构水污染的刑事立法,包括水污染犯罪的罪名设置、犯罪构成、刑罚等,从而形成一个全新的水污染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6.
论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浙江省水污染现状的介绍,分析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结合地方实际对浙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完善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7.
NPDES:美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核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祥民  陈冬 《科技与法律》2004,(1):100-102,41
实施NPDES许可证制度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核心 ,该制度对美国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改善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本文对该制度的立法沿革、规范范围、颁发根据、许可证种类与内容、法律实施机制以及最新适用趋势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 ,以期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首先对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建立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基本依据;之后对我国现行立法中与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指出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城市水污染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吕忠梅 《法商研究》2005,22(5):95-103
水污染具有明显的流域特性,流域则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水污染防治立法尊重流域特性、实行集中控制,是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在经历了淮河流域污染之痛后应该吸取的教训。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水污染的流域特性,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流域综合控制体制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中美水污染防治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晓冬 《河北法学》2004,22(1):130-132
借鉴美国在利用法律手段防治水污染问题上的成功经验,从中美两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重点、管理体制、调控机制、管理措施和实施保障等方面对两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初步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完善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其现状已不容乐观。从法律角度分析,造成我国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原因既包括立法层面,也包括执法和司法层面。立法层面表现为,农村环境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无法可依;执法层面表现为,农村环境执法的不力客观上放纵了环境污染行为,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加剧;司法层面表现为,环境案件的久拖不决以及不公正的处理结果使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失去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必须完善我国农村环境立法,强化农村环境执法以及加强对农村环境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2.
国际船舶污染防控体系已从传统的船旗国专属管辖转变为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三分"管辖的局面。然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中,沿海国和港口国经常突破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制订更为严格的单边立法或采取单边措施对船舶污染实施防控。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并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及理论基础,可以认为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不断盛行,使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向恪守国际统一立法的国家转移,中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亦将受到不利影响。但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损害了船舶航行自由,阻碍了国际商品流通,并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中国不应效仿,而应在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内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相似文献   

13.
污染物总量控制保障措施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幸红 《政法学刊》2004,21(2):69-71
总量控制是以控制一定的时段内一定区域中“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总重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虽然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中作了初步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完善总量控制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世界各国采取了独立的立法模式和附属性立法模式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上,采取独立的立法模式更有利于系统规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实现有效预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之目的,这种立法模式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发展趋势。因此,为应对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应该采取独立的立法模式,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相似文献   

15.
刘力菲  刘腾 《行政与法》2013,(6):103-108
发生在2011年的渤海湾溢油事故,暴露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严重缺陷。本文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立法形式上,应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其确立的框架下制定具体规范钻井平台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油污法》;在制度内容上,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等为其民事求偿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16.
通过三十多年的管制立法和实践,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和规范化。但现阶段对技术引进的管制无论是在宏观上的引导管理还是在微观上的规范控制,无论是直接管制层面还是间接调整层面,都存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不利于引进技术目标的实现。鉴于技术引进活动在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技术水平对综合国力的影响,在新形势下针对现存问题,不断完善调整技术引进活动的法律法规,对提高我国技术水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7.
《鹿特丹规则》中最为创新也最有争议的法律概念是控制方的权利,即货物的控制权。这个存在于非海运的运输公约以及某些国内法中的权利概念,给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带来新的挑战。该概念没有实现新规则的现代化和和谐化目标,在司法实践中也备受争议,并由此引发对《鹿特丹规则》中控制权立法的反思。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控制权概念,可以成为值得借鉴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在“威望”号船事件之后国际上有关的油污立法及采取的措施作一个较全面的介绍,尤其是重点介绍欧盟及西班牙的有关立法和措施,对有关“威望”号船事件的调查以及在油污立法变革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和评论。  相似文献   

19.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是不可或缺的,但单纯的外部控制又是远远不够的。如果采取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或审视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外部控制体系的话,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行政自由裁量广泛存在且业已渗入人们生活细节的情况下,理性和务实的做法乃是在坚持外部控制的前提下,再发展出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控制的机制,共同担负起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促进裁量正义实现的重任。  相似文献   

20.
吴献萍 《河北法学》2012,(1):171-172,173,174,175,176
环境污染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环境犯罪类型,德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较为先进。通过比较中德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为了有效预防、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有必要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环境污染犯罪法律规定模式、保护法益、主客观成罪条件、证明方法及处罚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