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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经营建材的个体工商户,由于1998年度我店生意很好。开具发票较多,发票存根联保管麻烦。2000年1月初我将我店1998年开具的部分发票存根联销毁了。可是去年11月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我店检查近年纳税情况,以我销毁了1998年的部分发票存根联为由,给予我店罚款1000元。请问,税务机关对我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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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并没有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为何刑法规定对教唆犯进行处罚,其根据何在,这就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问题。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共犯处罚的根据,指没有实行正犯行为者即共同正犯中的正犯以外的共同者、教唆者及帮助者被处罚的实质依据。”①研究教唆犯处罚的根据这一基础理论,就是要探寻教唆犯被处罚的实质依据,这既有助于深化教唆犯理论,又可以拓宽我国共同犯罪的研究视野。一、教唆犯处罚根据学说介评从整体上来看,探寻共犯的处罚根据基本上是围绕教唆犯展开的,其中的部分学说可以说基本上完全是针对教唆犯提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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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是通过公安机关依法裁决和执行来实现的。裁决和执行处罚,是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关键。正确裁决和执行处罚,我认为必须紧紧把好以下几个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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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浙江一名女子失业后靠网络“裸聊”赚钱,最后被一名“观众”举报。法院判决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因个人“裸聊”而定罪的案例。[案例二]北京一名家庭主妇为寻求刺激,在家中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一、案例所引发的争议与思考所谓网络裸聊,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互联网而进行裸体聊天。其具体形式我们在以上案例中可以有所了解,但在实际生活中。裸聊的形式已不仅限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形,裸聊行为究竟该不该定罪?裸聊者是由打着道德调整的旗号继续被纵容,还是为法律禁止而受约束?目前社会各界仍是众说纷纭,意见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谁的身体谁做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身体自由权属于找个人个体本身,他们认为,裸聊与一般的网络聊天没有什么区别,其主要在于聊,而具体以什么形式聊,身上是否需要有衣物蔽体,这是他们的自由,因此他们认为裸聊不仅不构成犯罪,连用法律来约束都谈不上.如果法律干涉,则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处罚裸聊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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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有的同志认为,贪污贿赂是明显的职务犯罪,只要剥离了犯罪主体的行政职务,他们就不大可能重新犯罪,故尽可能地对他们适用缓刑。还有的同志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原来都有一定的职务,立案查处后,其行政职务大多免去,已经受到了处罚,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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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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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起食品卫生处罚案件出发,展示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集中呈现的处罚对象、法律解释和证据规则三大法律争点。借助行政相对人理论,合理解释案件的处罚对象应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而非直接的生产经营人员;借助法律解释理论,反驳了机械的字面意思解释方法;并利用法律位阶原理,说明了作为((食品卫生法》下位法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在无细化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不构成对((证据规则》的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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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如何进行处理更没有明确。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对中止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认定。并且对于这一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认定。在这一过程中,将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性予以排除,并且在处罚原则上排除了适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而认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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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的极佳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诺贝尔奖经济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就是一套博弈的规则,并曾经这样说过:“说到底,制度是什么?制度就是一种激励结构,一种激励安排。……好的制度应该可以激励人们发挥他们的创造力,提高他们的生产效率。”我认为,律师费转付制度就是这样一个极好的“博弈规则”,也许是推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极佳切入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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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分”应改成“刑事处罚”余嘉泽在刑法条文中,有“刑事处分”和“免予刑事处分”之类的用语,笔者认为这个准确,应将其修改成“刑事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从字面上来分析,处分和处罚者是对人的处理,只不过是处理的方式方法和轻重程度不同而已,处罚比处分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