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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处分原则,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我国民诉法总则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即当事人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进行主张、变更或抛弃。第二,关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现的。即当事人可在法定范围内,引起、变更或消灭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2.
一、诉权自由精神1、诉讼的指导原则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洋洋万言1507条。在其卷首第一章就奠定并明确表述了它所遵循的指导诉讼的基本原则“:……惟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诉讼因判决生效或者依据法律终止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第1条)。这就是说,在法国,民事诉讼的提起与继续,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既有起诉的自由,也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撤诉处分诉权的自由。“当事人引导诉讼进行,承担其应付的责任,由其按照要求的形式与期限,完成各项诉讼行为”第2条)。充分体现了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前两条联系起来,表…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结都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普遍承认处分原则。但由于国家的性质不同,所以处分原则的内容也有本质的差别。即使性质相同的国家,由于国情的不  相似文献   

4.
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家慧 《现代法学》2005,27(3):62-73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民事诉讼的两大基石,而民事诉讼则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合力的结果,因此在处分原则的框架内对实体层面上的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研究,对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和规制其诉讼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更合理和科学地构筑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作为保护私法权利的司法形式,具有自身特殊的规律,不应与刑事诉讼简单地加以对比和强求划一。”“私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正当意愿和合理期待。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在民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利选择诉或不诉。  相似文献   

6.
金石 《中国检察官》2021,(21):42-44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民事诉讼活动始终,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中,亦应当遵循处分原则。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检察监督职权的关系,在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支配和处置的权利,是当前民事检察工作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民事检察监督与处分原则具有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实践中只有注重两者之间的协调,在两者之间把握最佳的平衡点,才能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和对私权利保障的双赢效果。  相似文献   

7.
论禁止二重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伟  谢俊 《政法论丛》2009,(2):35-40
作为完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是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应有方式和地位的理论依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要么是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要么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或再审之诉,也可以以监督者身份参与诉讼;在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机构的裁决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8.
王次宝 《河北法学》2014,(11):37-43
德、日等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的“处分”与民事实体法上的“处分”一脉相连,主要围绕诉讼标的展开且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与之不同,我国长期以来却将处分原则中的“处分”简单理解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自由”,将“处分”混同于一般权利的“处置”,结果直接诱发了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泛化与非约束性。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还原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本意,将其与实体法上的“处分”联系起来,界定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特定诉讼权利以实现在诉讼中主张、变更或抛弃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  相似文献   

9.
<正>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原告同时或先后向内国法院和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就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内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国  相似文献   

10.
法院与当事人诉讼角色定位之机理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力 《现代法学》2001,23(6):106-113
民事诉讼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诉讼过程中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彼此在诉讼中的地位 ,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民事诉讼的体制性问题。如何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关系 ,是每一个国家民事诉讼法必须解决并加以规定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辩论原则在形成法院裁判的基础方面起着调节作用 ;而处分原则在程序的进行、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的支配权进行分配 ;诚实信用原则则在均衡并促成法院与当事人协同诉讼方面发挥着作用。  相似文献   

11.
(14) 什么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更换当事人?产生什么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有诉讼权利能力,就有资格作为当事人。什么是诉讼权利能力呢?就是在诉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少波 《河北法学》2005,23(1):47-53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是在法律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纠正和补救,它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对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面对现行法有当事人民事诉权利却没有权利救济与司法活动中司法者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现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作理论上的论证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处于基本原则的地位,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基础理论。当事人依据处分原则所享有的处分权,是其在民事诉讼中最为基本而神圣的权利,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与保障。本文从处分权的概念、内涵以及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入手,探寻了我国处分原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希为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关于检察机关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件具有结案时间快、胜诉率高的积极作用,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具有环境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若作为该类诉讼的原告,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将打破民事诉讼角色分配格局、制约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运用、弱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背民事诉讼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则.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缺失.  相似文献   

15.
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案外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其实体权益的情形予以救济,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恢复了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本质。为了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有必要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上实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相一致的独特制度。  相似文献   

16.
处分原则是最能反映民事诉讼特质的基本原则之一。俄罗斯在制定新民事诉讼法典时非常关注对于旧法中处分原则相关条款的修订。新法典在诉讼的启动、审判范围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终了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处分原则的“再原则化”与“去干预化”。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也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倍受学界的质疑与批判。在今年我国启动民诉法“大修”的背景下。反观俄罗斯处分原则相关条款的修订思路与做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为履行生效判决而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对此,笔者的观点如下,供商榷: 1.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判断。 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当事人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但如何判断这两种情况,正如文章所提出的问题,即如何判断当事人的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  相似文献   

18.
冯珂 《当代法学》2016,(3):27-37
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目标是从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转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作为构建当事人主义的两大支柱,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奠定了民事诉讼基本结构,其核心精神在于界定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分配和相互关系,实现当事人权利制约司法权力.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看,尽管制度层面就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已取得不少进展,但是在权力制约方面仍有不足.本文结合当事人主义基本原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涉及的起诉、撤诉、自认等问题,检视我国民事诉讼中两大基本原则在权力制约方面的欠缺,进而指出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改革深化和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方向——只有将重心从权利保障转向以权力制约为中心,才能构建起实质意义当事人主义.  相似文献   

19.
佚名 《特区法坛》2004,(1):24-24
“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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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三、美国集团诉讼的现状集团诉讼制度与法律正当程序相比,其主要特征就在于:集团的一个或数个成员可以未经集团全体成员的授权,即可以为集团全体的利益代表全体成员提起诉讼,而“集团”或“代表”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对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那些集团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所有的集团成员或所有被代表的而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具有约束力。 (一)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1966年修改后的有关集团诉讼规则,均规定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内,首先在(a)款规定了提起集团诉讼的必要条件,即集团的一个或数个成员仅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作为代表人提起集团诉讼或被诉:(1)集团人数众多,以至所有集团成员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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