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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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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无晶体眼是眼部常见损伤之一,往往与其它功能损伤伴发,伤残评定较为复杂。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界对此尚无一致认识,鉴定标准理解不一,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笔者通过借鉴国外有关规定和经验,提出解读我国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工伤》标准)相关规定方法,为正确适用标准、妥善解决无晶体眼伤残评定提供参考方案。  相似文献   

2.
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3.
夏辉 《证据科学》2004,11(1):64-65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附带民事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伤残程度的法医学评定。现将伤残程度存在的问题讨论如下。1.适用标准。伤残程度的评定,现已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的条件》、《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等标准,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国家标准,其余均为行业部门标准。上述标准分别适用于工伤、职业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以及残…  相似文献   

5.
本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国内伤残评定标准,对《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中有关多项伤残向整体伤残转化以及复合计算的方法进行溯源研究.从复合计算、GEPI的复合计算和概率论加法公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我国伤残评定的晋级原则进行比较.为我国伤残评定体系构建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6.
汪岚  李志良 《证据科学》2000,7(2):75-76
法医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残级时,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1996(下称<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职业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职业病致残多数为双眼视力障碍.法医鉴定人在使用该标准时,经常出现鉴定人掌握标准不统一、使用鉴定标准时自由裁量权扩大和同一情况使用不同条款、得出不同结论等混乱现象.如例 1:某人伤前双眼视力均为1.2,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至0.2,数家法医分别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8条和九级11条的规定,作出了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的不同结论 ,形成鉴定争议.  相似文献   

7.
法医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残级时,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下称《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职业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职业病致残多数为双眼视力障碍。法医鉴定人在使用该标准时,经常出现鉴定人掌握标准不统一、使用鉴定标准时自由裁量权扩大和同一情况使用不同条款、得出不同结论等混乱现象。如例1:某人伤前双眼视力均为12,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至02,数家法医分别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8条和九级11条的规定,作出了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的不同结论,形成鉴定争议。笔者在鉴定实…  相似文献   

8.
张锐 《证据科学》2004,11(4):294-295
实际检案中存在异体植入或置换术后损伤的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情况,但因目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对该类损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作者曾比照以上标准。对3例案件进行鉴定,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现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9.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于2015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本文通过对比新、旧工伤鉴定标准中关于精神伤残评定条款的变化,探讨工伤鉴定中涉及精神伤残的相关问题与对策。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划分的比较,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1.
王旭  常林 《证据科学》2007,14(4):315-318
2006年11月2日颁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简称《新工伤标准》,是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制订的,重在解决职工因公致残、致病中的医学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伤害案件处理中,人体伤残标准的缺位,使得《新工伤标准》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补位标准。但是,职工工伤伤残的赔偿与普通伤害案件伤残的赔偿在计算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使得《新工伤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问题:包括(1)《新工伤标准》较前更为宽泛,引发了赔偿数目的显著增加;(2)《新工伤标准》出台了的一些新的鉴定原则,颠覆了既往的司法鉴定理念,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标准竟合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理念矛盾的问题;等等。针对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本为作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二:1)统一目前国家赔偿体系,并统一残疾评定标准,做到同种损伤同种赔偿。2)积极制订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做到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医学鉴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司法不公。两种途径相比较,前者运作更为困难,而后者相对容易。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精神伤残评定的案例日益增多,国内伤残评定有多种标准,不同标准之间评定原则、等级划分不一,评定人对现行评定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对同一案例得出不同评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比较,作者首先阐明精神伤残的概念;然后结合目前使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燕点比较了常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间的异同,最后提出了精神伤残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2006年11月2日颁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简称《新工伤标准》,是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制订的,重在解决职工因公致残、致病中的医学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伤害案件处理中,人体伤残标准的缺位,使得《新工伤标准》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补位标准。但是,职工工伤伤残的赔偿与普通伤害案件伤残的赔偿在计算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使得《新工伤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问题:包括(1)《新工伤标准》较前更为宽泛,引发了赔偿数目的显著增加;(2)《新工伤标准》出台了的一些新的鉴定原则,颠覆了既往的司法鉴定理念,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标准竞合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理念矛盾的问题;等等。针对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本为作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二:1)统一目前国家赔偿体系,并统一残疾评定标准,做到同种损伤同种赔偿。2)积极制订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做到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医学鉴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司法不公。两种途径相比较,前者运作更为困难,而后者相对容易。  相似文献   

14.
<正> 正确理解和应用评残等级标准直接关系到有关部门确定经济赔偿和定罪量刑。本文作者认为,在实际检案工作中,评残等级标准的有些条款值得商榷,并应制定出实施细则。1 评残等级标准的现状和分级原则 目前国内较为系统的评残等级标准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例》(民[1989]优字18号)等,其中常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相似文献   

15.
实际检案中存在异体植入或置换术后损伤的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情况,但因目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对该类损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作者曾比照以上标准,对3例案件进行鉴定,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现报告如下。案例【案例1】盛某,男,43岁。2001年因双肾衰竭而行肾脏移植术。2003年3月12日被人打伤右髂窝处,致移植的肾脏破裂,急诊手术行移植肾脏摘除术。伤后伤者要求法医鉴定,鉴定过程中部分法医认为该伤者…  相似文献   

16.
伤残程度评定在法医鉴定中极为常见,很长时间以来,法医界除“医出多门”、各唱各的调、多重鉴定频出外,还在适应标准的不一致上让受检者无所适从。近两年,在法院系统有了除交通事故适用“道路标准”外,其余损伤均适用“工伤标准”的“要求”。本文就实施该“要求”两年来,在法医临床检案中所遇到的问题,对“工伤标准”及适用“工伤标准”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工伤标准”本身还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定残的基点过低;二是同一残级的不同部位伤残及本标准与其它标准同类伤残缺乏均衡比较;三是残级间缺乏连贯性,层次感不强。而让非工伤检案套用“工伤标准”定残、套用“道路标准”赔偿,给部门与部门间及当事者造成了不少麻烦。作者呼吁尽快出台全国通用《人体纠纷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配套赔偿办法,并提出了初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 3月 14日发布的GB/T16 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下面简称《职标》)的附录C2 .11规定 :“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 ,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该标准附录B(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 )中从一到十级均有条款对上肢伤残的等级作出规定 ,其中三至六级中有多条将利手和非利手的伤残程度分别作了规定 ,例如 :三级中第 16项 :“一侧肘上缺失 (利侧 )” ,四级中第 2 4项 :“一侧肘上缺失 (非利侧 ) ,不能安装假肢。”另外 ,在该标准前言部分注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  相似文献   

18.
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规定,胸部外伤致血气胸合并出现呼吸困难构成重伤。同样,呼吸困难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致残等级》中也属较高残级。因此,正确判断胸部外伤后是否存在呼吸困难对于法医学鉴定来说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鉴定人对于呼吸困难的认定尚有许多分歧意见,各地操作方法也不尽统一。有必要从呼吸困难本身的定义加以理解,严格把握标准的本质要求,提高鉴定人的认识水平。  相似文献   

19.
<正>手部结构精细、复杂,评定时需兼顾解剖结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手功能评定是法医学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国内虽制定了评价手功能的标准,但缺乏具体、准确的指导性说明,实践操作性差,科学性难体现。笔者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伤残标准》)等标准,结合文献《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   

20.
<正>肢体手足损伤是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的常见损伤类型。据统计数据显示,肢体损伤约占法医临床损伤鉴定中的1/4,占交通事故损伤中的1/3~([1])。由于肢体损伤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等损伤中普遍存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以下简称《工标》)~([2])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3])均对肢体损伤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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