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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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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增毅 《法学家》2004,(5):82-88
首席执行官(CEO)是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创新的产物.与传统的公司经理相比,CEO的职权扩大了;CEO履行了一部分属于传统董事会的职权.尽管CEO职权发生了变化,CEO仍属于公司的经理层.在CEO制度下,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公司的长期和重大的战略决策以及挑选和监督管理层;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确保董事会议的顺利召开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面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时代变迁和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国的<公司法>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改,尤其是经理和董事会的相关制度需要调整.  相似文献   

2.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海军  陈光星 《现代法学》2004,26(1):158-16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 ,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且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 ,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上赋予的规范性权力 ,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 ,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 ,跳出现有制度框架 ,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 ,改善监事会的结构 ,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 ,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局面艰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 ,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出 ,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成澎 《法制与社会》2010,(19):208-208
《公司法》没有根据公司实践需求规定上市公司的CEO制度是一大遗憾。虽然经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享有业务执行权和对外代表权,但不享有决策权,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CEO。现在《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CEO制度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公司法律和法规需要从任职资格、选任范围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规定上市公司CEO制度。  相似文献   

4.
在公司法原理中,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应保持独立性,即无论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具体职权划分上均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保持互相分离且互相制衡的态势。在我国,监事会虽然在法律上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机构组成上及职权上却严重弱于董事会,使得其对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1.在监事会法律地位上,公司法必须明确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共同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及高层经理是在公司经营业务上代表公司,而监事会则是从法律上保证董事会及高层经理的经营代表权有效的机构。例如:《联邦德…  相似文献   

5.
公司代表人是唯一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对外代表权的机关,公司哪一机关能够作为公司代表人,在公司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将经理规定为公司代表人的备选人范围之一,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这一突破不仅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董事长法定单一代表制,也是对传统公司法的董事会代表权制度的一个挑战,从而陷入了经理作为公司代表人享有的公司代表权与经理本身的经理权水火不容的困境。  相似文献   

6.
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实际上是经理中心主义。这种现象产生了许多矛盾,不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三者来论证我国《公司法》应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
实践中,出现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或是由董事会与经理签订承包合同,实行经理承包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并非公司推行激励机制的最佳选择,也是违反《公司法》的违法行为。正确的做法应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构。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这两大公司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公司的高级职员。因此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公司的高级职员分为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类,进而对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股东,除了应当履行公司高级职员的义务外,还享有股东权利,应履行股东义务;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本身是公司职工,经公司职工选举成为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公司的高级职员从何产生,都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新法规聚焦     
不知从何时起,“公司”在中国大地成了一种时髦的象征,带“公司”的招牌随处挂,董事长经理的名片满天飞。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主体,公司及其现象所引出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作为市场主体最基本法律规范的《公司法》的诞生,意味着公司正在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的立法说明指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经理执行日常经营管理任务。由此,从合乎立法思路的角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保障公司的利益;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经理享有职权,使经理对公司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定出发,分析经理的法律地位,抛砖引玉,亦为立法、司法及律师起草公司章程提供一种参考。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相互依存的制度体系,是公司治理的运作核心。我国新、旧《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基本体现了这一原则。但从现实条件下的运作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为:㈠股东大会走向形式化;㈡董事会的组成与营运不适应其地位的要求,职权弱化;㈢经理职权膨胀,"内部人控制"走向失控:㈣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职能不到位。新《公司法》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做了相关的立法修订,但某些制度设计仍需进一步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在立法上达到真正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鄢梦萱 《河北法学》2006,24(6):98-102
大型公众公司中,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机关的地位受到经营者革命的冲击,为应对实践中的变化,公司法理论做出了应对,如将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为"监控职能"而非"经营决策职能".在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实践均和传统公司法设定的运行环境有巨大变革的情况下,中国2006公司法从制度上对董事会和经理关系做出了修订,如不再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单一制,法定的经理职权作为公司章程的补充等.  相似文献   

13.
经理地位异化的《公司法》因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伟央 《法治研究》2007,(11):66-72
经理在法律上属于公司代理人和董事会辅助者的角色,而经理的事实地位则演化成公司的控制者。面对经理地位的异化,法学的任务不应该仅仅试图通过修正理论来解释这种异化,而应该努力建构一套科学的约束机制来控制和减少因经理地位异化而导致的负面效应。《公司法》可以用法定方式设立经理的特定义务,可以对合同或章程等意定约束方式所产生的对外效力进行价值指引,也可以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上围绕约束经理不良行为的主线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4.
董事会作为大多数公司常设管理机构,在公司的运营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拟从法律角度,探讨董事会的地位,以期对其有较明晰的认识。一、董事会的涵义董事会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董事所组成的公司常设管理机构。其含义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从公司的内部看:1.在董事会的形式和构成上,它是由若干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机构。这个委员会有自己的首脑(董事长)及其他人员(董事);同时,若要形成董事会,心、须拥有不少于两名董事这个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王人,股…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公司组织机构职权新的设计展现了弱化法律强制、尊重公司自治的强烈意识和立法取向,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需要深入考虑、慎重决策和科学设计。组织机构规范属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草案》也未予回应,公司立法对此不应再漠视闪避和忽略模糊,应对此给予直接回应并作出明确区分。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列举性规定具有示范性法律功能,是公司立法为公司投资者和公司治理提供的标准化法律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此种立法方式符合我国公司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现实需求,是行之有效的中国立法模式和中国特色,对其存留取舍需要慎重权衡,不应轻易改变和放弃。经理职权的任意性不等于法定职权规定的不必要和无意义,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设定同样需要公司法提供反映普遍规律和科学管理要求的范本和参照。《草案》对经理授予职权的规定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职权分配,更直接牵涉公司对外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代表行为与法律效力。依该规定,相对人为确认经理的对外代表权,须承担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文件的审查义务,由此对相对人设置了原本没有的章程或文件审查义务。此与公司治理成本与效率优化选择的目标有所背...  相似文献   

17.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从立法技术上讲,其中含有“不得”的字样,是一条禁止性规范。但由于其语焉不详,结果导致了一系列争论:(1)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是否可以提供?(2)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是否可以提供?(3)该条款下的“股东”仅指个人股东还是包括法人股东?(4)该条款下的“其他个人”仅指与董事、经理有亲属关系的个人还是指所有个人?(5)董事、经理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公司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些疑问的存在,使各级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以及众务的当事人莫衷一是,造成了公司担保行为的失范。  相似文献   

19.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23,(1):91-103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项,并没有化解公司权力集中问题,反而增加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的争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由不同主体行使而产生的权、责配置的冲突,加剧了法定代表人权、责不清或泛化的风险。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意思的表示者,也是公司意思的执行者,是公司意思表示与执行的统一体,不能被简单地分离。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其决策的执行人,是现代公司意思形成的参与者(或部分意思的形成者)与执行人,应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权、责由董事长和董事分别行使和承担。董事长执行法定的公司人格性职权,适用代表理论承担责任;董事执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性职权,适用代理人规则承担责任。这种董事会单一代表制与董事多元代理制相结合的模式,克服了一元化的自然人法定代表制度的固有不足,厘清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基础,尊重了民法典基本精神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管理体制的传统。  相似文献   

20.
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飞 《法学》2007,(11)
"转投资"历来是我国公司法学界争议颇多的概念,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部分)再次规定了转投资的相关内容。从理论观点与立法实践来看,将转投资界定为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可能比较妥当。就转投资的决议机制而言,董事会可以在章程无相应规定时作出决议,而公司经理能够从董事会获得转投资的决议权。根据公司违法转投资的不同情形,可能会出现无效、有效两种结果,但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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