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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这一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承担我国《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董事、经理与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一款的效力是仅及于内部管理还是及于第三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第 60条第 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董事忠实义务的要求 ,主要出于保护公司利益的考虑 ,防止董事、经理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第 2 1 4条第 3款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责令取消担保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情节严重的 ,由公司给予处分。”无责任就无法律 ,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保证董事、经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本无可非议 ,但对该款规定 ,有两点可质…  相似文献   

3.
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法律有关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公司是法人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作主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和《担保法》也对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了某些方面的限制:  (一)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法第214条第3款又规定:“董事、经理违…  相似文献   

4.
公司提供担保之我见──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公司法禁止公司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旨在稳定公司财务,杜绝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而生之流弊。但无论从理论上抑或是实践上,这都仅是一种消极的措施,并不能真正达到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有必要予以重新检讨。本文拟从完善董事义务体系及公司决策的程序性规定出发,提出健全公司提供担保制度的若干设想。 一、现行立法的主要缺陷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对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不致因其对外提供担保而受损,防止董事利用其…  相似文献   

5.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6.
对《公司法》第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解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公司法》第 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 4条均有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两法有关担保内容的规定 ?笔者从立法目的与宗旨入手 ,探讨剖析了现今存在的理论误区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
公司担保行为即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行为,其类型多种多样。本文仅分析后果较为复杂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亦最易引起歧义的一种: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某省高院一“经济审判信息”(第二辑,2000年1月)称“为提高经济纠纷案件的办案质量,省院经济庭在××市召开了全省中院经济庭庭长座谈会,对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部分疑难复杂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并就以下问题统一认识。作为一种信息,供审判中参考。”其中21条称:“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相似文献   

8.
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游建 《中国律师》2003,(3):73-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多家单位编写的《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一卷登载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可以看作是该条规定适用的范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  相似文献   

9.
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条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是否会滥设担保行为? 担保是担保人对债权人承诺,在债务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务。由于担保合同的无偿性特点,各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对外进行担保都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以防止公司资产由于此种担保行为而受到损失。但是,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具体内容,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我国《公司法》在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公司人格的独立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只要股东足额出资了,或没有抽逃出资资金,那么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股东便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法律就为股东提供了一层保护面纱,债权人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  相似文献   

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白身会法叔磊以殁公司的利磊有叔向人民法院格缸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相似文献   

12.
尹明生 《行政与法》2005,(5):115-116,119
《担保法解释》暗含禁止公司为股东与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意。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思路是: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有效。在幸福实业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也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立场有些含混。  相似文献   

13.
一、建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 )必要性所谓竞业禁止义务 ,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本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 ;也禁止与公司交易。也就是说 ,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 ,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他财产 ,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财产。而竞业禁止的行为 ,即是董事、经理违反了该规定 ,实施了上文所禁止的行为。在我国公司法中 ,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如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平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不应要求这些股东在被告不法行为时是股东。公正性和充分性应成为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告应否对诉讼提供担保由法院依申请视情况决定。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定位于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侵犯公司权益者,即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人。上述人员四大类型的行为属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原告。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罗培新 《中外法学》2012,(6):1232-1246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2005年《公司法》中的公司担保规则的理解,均远未达成一致。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该法第16条第1款的属性、公司的内部行为(公司章程和内部机构决议)是否具有外部效力、能否构成诉讼中的请求权基础等。对于近年来公司担保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法院倾向于判定违背公司章程的担保有效,即便少数案件判处担保无效,担保人也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种偏重交易效率、追求司法便利的价值观,强化了市场主体的滥权和机会主义心理,忽视了股东、雇员、其他债权人等多元法益的保护。分析表明,第16条第1款应当为赋权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条款,一旦公司担保程序由公司内部要求提升为法律规定,即具有推定公知的属性,担保权人须承担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之后果。公司担保属于处分公司资产的行为,法院须本着审慎保守之立场,方能倒逼担保权人细为审查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一方面可以减少争端、降低讼累,另一方面则可渐次形成诚实守信与醇厚善良的商业文化,久而久之将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增进社会福祉。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派生诉讼条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已于2005年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涉及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是重要内容之一。在这方面,修订草案新增加了“完善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涉及5个条款。这5个条款包括了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两类制度。关于派生诉讼的规定涉及两个条款,它们是修订草案第70条和第142条。本文仅就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在遭受董事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过错行为损…  相似文献   

18.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第16条、第105条和第122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程序、决定主体和决定权限作出了规定.从整个公司立法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来看,<公司法>第16条是规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但是,关于该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有学者坦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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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公司以“合伙人”架构在海外上市,这迅速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这种“合伙人”制度其实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长久争论的话题,即公司法是否应当奉行股东本位的理念.无论是检视法律逻辑,还是考察实际功效,股东本位均优于其他可选项.我国公司法应坚守股东本位,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同时,公司法可作类型化处理,对于封闭公司,授权“合伙人”决定公司董事人选,属于股东处分自身权利,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法律无禁止必要;对于公众公司,股权会比较分散,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稳健运行,应当对此设立禁止性规范,即使“合伙人”公司制度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例外.  相似文献   

20.
《法庭内外》2007,(4):58-58
法官: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近,我得知公司董事长在去年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另一企业担保,造成了公司158万元的损失。此前.公司其他股东都不知情,他的这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才可担保。请问.作为—名股东。我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状告董事长,要他赔偿公司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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