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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民事执行规律,检察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正确定位应当是:与法院执行权形成合力对抗和抵御外部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检察权的监督权能,缓解、破解"执行难"困境;加强对当事人执行权的救济,对于法院怠于执行行为及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裁决依申请予以监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则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尽量避免以抗诉的形式出现,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错。民事执行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包括再审建议权、检察建议权、纠正违法行为权、调查权和其他保障性权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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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难在执行;民事执行,难在司法拍卖。因为就民商事案件而言,相当一部分案件最终必须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得到体现,而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关系到司法权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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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的执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执行难"与:执行乱"并存,当事人缺乏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没有公正的执行,公正的审判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法治"的继续前行与发展,需要辅之以相应的监督制度.为最大限度地防止执行程序中的权力滥用,有必要将民事执行程序纳入监督范畴,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具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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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扩张,执行和解因其本身优势和现实意义,在民事执行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其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灵活解决纠纷,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执行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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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存在的错误看加强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大量使用民事裁定确定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使大量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在没有经过诉讼当事人诉辩的情况下,就由简单的执行程序和执行的民事裁定予以确定.有极大的可能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权利,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并且没有合法的民事程序进行救济。此外,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自创了很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即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民事程序制度。为此.各级人民法院有必要在严格的监督下,改进执行工作.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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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攸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缺乏系统性的全面监督,实践中被执行人利用规则恶意逃避执行、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日益增多。检察机关聚焦存在的问题,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积极开展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监督和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通过有效的检察监督,促进司法网拍领域的社会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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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能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执行、如何执行,都是困扰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个人债务性质的认定、共同财产的性质来论述个人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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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法院难执行的冲突,较好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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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1):90-103
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是指将证明责任在行政案件当事人间加以合理分配的权力。学界通说认为,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只能由立法机关来配置。然而,法院却已在现实地行使该项职权,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已获得实定法的明确认可。这背后蕴含了对一般司法规律和行政诉讼制度特性的综合学理考量。质言之,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具体案件中配置证明责任的权力有其事实、规范和学理上的依据。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移植的传统和当前所面临的法治实践状况,法院在行政案件中配置当事人间证明责任的权力又应有其限度。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在实定法规定证明责任基本分配规则的前提下,赋予法院适度的证明责任配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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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 ,外国法院判决有其特定的含义。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 ,但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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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应有其特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内容.本文从执行异议之诉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法理基础,价值目标和分配规则这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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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与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以浙江法院执行救济实践为考察对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法治研究》2010,(3):90-97
“无救济即无权利”,而执行救济长期以来是我国执行立法的一块“短板”。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而新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效果则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基于此,课题组对该制度在全省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调研,力图对其运行现状作系统的了解,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及建议。以期为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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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4):168-180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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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与否,更加影响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度。因而,法院的执行情况备受关注。但我国的执行现状并不十分理想,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执行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就需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本文认为执行救助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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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结合执行权运行状况,证明责任在我国目前执行程序的特定领域中是存在的。在财产调查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案件事实并非真伪不明,此时不涉及证明责任的适用。但对已发现的财产是否适于执行的判断,可能存在证明责任适用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审执关系属于相对的审执分立,由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执行衍生诉讼的缺失,部分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只能由执行程序处理,导致相关诉讼中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不可避免的存在于执行程序。除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外,执行程序性争议中也存在属于强制执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