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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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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燕璇 《行政与法》2009,(5):126-128,F0003
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回归前,由于缺乏相关机制,两地的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如果想在另一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就不得不重新起诉.香港回归后,两地民商事活动不断增加,两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对方居民或财产的案件也随之增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区经过较长时间磋商,最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本文在介绍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情况的基础上,检视<安排>中的主要内容,进而对<安排>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2.
内地与香港已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进行了多年协商,至今尚难达成一致,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双方对“终局性判决”的含义理解问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内地法院判决是否为终局性判决是阻碍实现两地相互执行商事判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内地与香港在讨论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条件时,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判决的确定力问题:即香港方坚持,在请求香港承认或执行内地的商事判决必须是“不可推翻的终  相似文献   

3.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成果。本文侧重从两地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安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经过多方长期努力,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先后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分别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这是在中国区际私法学术方面取得的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相似文献   

5.
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公布了关于《安排》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  相似文献   

6.
内地与香港实施CEPA协议,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我们应站在更高更远的角度,并具有创新精神地看待和解决两地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内地与香港之间小范围的安排难以适应两地经贸关系的大发展,而一个大安排(大协议)更能反映目前两地经贸发展的现状,更能切实、全面地解决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  相似文献   

7.
汪祖兴 《河北法学》2005,23(9):112-117
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两地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研究价值。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在一国两制下的不同法系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不同的社会体制、法律文化乃至不同的司法理念和体制决定了应该根据《基本法》中有关条款和两地的各自立法对符合条件的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案件按照程序相互承认并加以执行。  相似文献   

8.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 ,两地都已认真执行 ,取得一定效果。为推动两地司法协助 ,应进一步解决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相互协助调查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9.
张美榕 《时代法学》2006,4(1):109-113
至今为止,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尚无相互执行判决的安排。近日以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相互执行商事判决》建议安排进行进一步的研讨,以期推动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商事判决的法律机制的构建。根据2005年9月内地与香港就此一事项举行的会议,内地与香港已经就建议安排中的绝大部分议题达成了共识,由此可以预见该建议安排将在不久的将来在内地与香港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两地都已认真执行,取得一定效果.为推动两地司法协助,应进一步解决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相互协助调查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11.
袁古洁 《法学家》2005,(2):147-153
中国目前最重要和最紧迫的区际司法协助事宜,是如何解决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内地与港、澳互不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法律现状及三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并论述了三地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简称"判决安排")的主要条件及程序.本文认为,内地与港澳现行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地)判决的法律制度有不少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是三地达成"判决安排"重要的法律基础.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判决安排"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既是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实践需要,也是三地人民的共同需要.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相似文献   

13.
随着内地与香港经济往来的增多,涉及双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事务数量日益上升,在这一领域进行司法协助已成必然之势。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探索两地间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制,并着力对两地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加以分析,以求抛砖引玉,使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得到尽快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内地与香港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两个法域。两法域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其各自法院就具有互涉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只在各自法域内具有效力,若要在对方法域取得效力,该判决就必须经对方法院承认并予以执行。但现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缺乏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机制。目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事和经贸关系往来非常频繁,特别是随着 CEPA 的签署以及实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可以预见,互涉两地的民商事纠纷还会有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15.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一国两制背景下,公共秩序保留对内地与港澳地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密切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促进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点阐述公共秩序保留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地位,存在必要性以及如何适用该制度。  相似文献   

16.
200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商事判决的问题发表了一份建议安排(以下简称《建议安排》),就两地商事判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谘询。  相似文献   

17.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一国两制背景下,公共秩序保留对内地与港澳地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密切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促进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点阐述公共秩序保留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地位,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适用该制度。  相似文献   

18.
内地和香港协议管辖制度在适用范围、形式要件、限制条件、性质认定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的立法差异,减损了运用协议管辖制度协调两地管辖权冲突的效用。2006年两地有关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虽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部分整合,但涉及范围有限。应结合国际趋势和立足两地实际立法,探讨两地协议管辖制度整合的可能性并设计相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相似文献   

20.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签署了名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为《安排》)。经过较长时间磋商,在香港回归九年之后才得以签署的这一协议已为商界和法律界关注已久,并旨在为这些人士“提供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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