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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韩志红  付大学 《北方法学》2009,3(2):121-132
为了解决跨地区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跨地区性公共事务治理失灵等问题,需要建立地方政府制度化协调模式,即成立区域政府。与地方政府相比,区域政府在其属性、设立、功能、权力来源、经费来源、组织机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解决跨区域问题方面有其优越性。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政府,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区域治理模式基础上,从区域立法机制、区域执法机制和区域司法机制的角度构建区域政府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2.
论修复性司法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修复性司法在满足各方当事人需要、吸引社会公众参与、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成本、提高成效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也有过度依赖当事人、适合处理的案件有限、社会控制的不当扩大和对弱势群体及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力等局限。修复性司法在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事司法的功能、对正义的理解和犯罪解决机制多元化等方面对我们有重要启示。改革我国刑事司法,应跨越单纯改革刑事诉讼程序的狭隘思路,对刑事司法机制进行重塑,逐步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双轨制,以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3.
王军 《法制与社会》2012,(1):120-121
司法裁判会对当事人的财产、自由课以处罚,裁判严厉者甚至会剥夺当事人的生命权利,但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以及公众都能够在感情上接受裁判的事实,维护裁判的权威,如果仅仅凭借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司法裁判的结果不可能起到司法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当事人和民众也不可能真正地从内心认同司法裁判的价值,而只是暴力所迫.所以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是由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裁判的确定性、裁判的正当性、法官自由裁判的包容性等诸要素的合力所致.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发生着改变和扩充,政府肩负着诸多角色,但当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于浪费和滥用资源,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失效,无法达到预期的要求.这时非政府组织显示出它的优势和特点,非政府职能的导入成为加快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力量之一.  相似文献   

5.
诉讼服务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是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窗口。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协作,提高为民服务效能,人民法院立案服务工作不断更新迭代。如今,当事人再也不用为立案而舟车劳顿、千里奔波了。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自2月1日起,跨域立案服务在全国四级法院实现全覆盖。当事人可就近选择一家中级、基层搬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对四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相似文献   

6.
调解中的法官修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飞 《法学》2010,(10)
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司法案件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充满了或然性,这种或然性的存在为修辞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司法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修辞方法说服当事人的过程。站在修辞主体的立场上,说服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官的个体性因素、法官对作为修辞出发点的共识的选择以及采用的修辞方法是否恰当,这些为修辞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辞效果的途径和契机。法官修辞的运用可以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帮助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影响司法过程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7.
在当今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与为法院提供司法鉴定意见的社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就相关鉴定问题频起纷争,一度还衍生出暴力事件.追根溯源,鉴定纠纷起源于民事司法,是民事庭审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功能失灵与民事纠纷的案件结构等多重因素共同诱导的结果.然而,国家提供的公力救济与当事人寻求的私力救济皆证明,脱离原审法院的鉴定纠纷解决机制,事实上都进退维谷,而且促使鉴定纠纷扩大化.鉴定纠纷不单反映民事司法问题与鉴定技术问题,它也是当事人双方深层社会矛盾的表现.所以,国家应对鉴定纠纷,就应树立"复合解决/治理"的理念与体系,但关键在于实现民事司法解决鉴定争议的制度功能;同时,基于当事人强烈的制度需求,国家也应重塑合理可行的鉴定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上林县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注重法律延伸服务工作,为山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特别是涉案当事人的欢迎。一是将立案窗口巡回延伸到基层,为诉讼不便的当事人服务上门。巡回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2,(2):6-6
法官和律师,是现代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两个基本支柱,一个居中裁判案件,用知识、经验和品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个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用精巧的技艺和勤勉的精神,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和律师,其分工不同,但都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之中,司法官员和律师能够互相尊重,按照程序正义的法律规则,共同完成司法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塑造司法的公众形象。因此,法官和律师相辅相成,是司法活动车之双轮、鸟之双翼。  相似文献   

10.
孙发 《中国律师》2003,(8):63-64
司法如果成为一种权威,它不仅能够对社会进行很好的调控,而且在宪政领域内,它也能起到防止权力滥用、制约权力有限度的行使的作用,也就是在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权威具有宪政化的意义。所谓宪政化,指的是司法权威通过其特有的功能,在承认民主、法治、人权的基础上,用司法上独有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形式,以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行使,解决公共权力异化的问题,从而真正维护宪法的价值观,保障公民权利,以期形成一种法治的政治秩序。司法权威的宪政化意义最核心的要点就是,通过司法权威所带来的制度化途径,将政治领域的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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