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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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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高庆 《河北法学》2005,23(11):77-82
建立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构筑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而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则是资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制度.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侵害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一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所转移的腐败财产主张的合法所有权等三项具体制度构成.创立独立的法人手段,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追缴制度,以建立或完善我国与<公约>相适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建立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构筑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而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则是资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制度。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侵害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一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所转移的腐败财产主张的合法所有权等三项具体制度构成。创立独立的法人手段,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追缴制度,以建立或完善我国与《公约》相适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腐败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往往潜逃出境或者将赃款转移至境外,这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为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8章专门设立了资产追回机制,为国际合作追回被腐败分子转移到外国的资产提供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依据和路径。追回被腐败分子转移到外国的资产的前提  相似文献   

4.
资产追回是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最重要的环节和手段。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对其予以规范,构成了资产追回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产追回国就能够有效追回流失至境外的资产。在具体的追回过程中,资产追回国的每一追回步骤和阶段都面临若干阻碍性因素,资产追回国必须高度重视并策略性地予以克服。当前,必须以资产追回相关法律现状为基础,从增强资产追回国国内司法能力和资产所在国提供国际法律合作能力两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高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水平。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是以没收为核心的国际合作机制。没收措施的实施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资产所在国根据其国内法程序取得没收判决对有关资产加以没收;二是由资产所在国承认和执行资产来源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为了有效利用该机制,我国应建立独立的没收法律机制;细化冻结、扣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6.
陈雷 《法治研究》2013,(12):32-39
追赃国际合作是国际刑事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相对于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引渡、遣返等而开展的追逃国际合作而言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式。它的合作范围仅限于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转移出境的赃款赃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和犯罪工具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涉案物品、资产或资金等。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开展追赃国际合作主要有四种方式:(1)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国际合作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2)由赃款赃物所在国启动国内法追缴程序,尤其是犯罪所得追缴法予以没收并请求返还的追赃国际合作;(3)在赃款赃物的所在国,通过启动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4)启动新刑诉法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追回犯罪资产。对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等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找出一条既有效率,又富有成果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制了两种可供腐败犯罪受害国选择适用的资产追回途径.其中,在通过刑事没收国际合作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过程中,请求国的没收判决能否得到资产所在国当局的承认并获得执行,是资产能否最终得以追回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没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两种方式,无论何种执行方式,多数国家都对承认与执行外国的没收判决设置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必须按照资产追回关于没收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要求,不断创立和完善关于没收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通过民事诉讼从国外追回资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结,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已成为世界各国日益关注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在总结各国立法与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追回资产的法律手段划分为两大类,即:“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和“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  相似文献   

9.
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是打击腐败犯罪最重要的环节和手段,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对其予以规范。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最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详细描绘了刑事和民事两种可供缔约国选择适用的追回途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腐败犯罪资产来源国就能够有效追回流失至境外的资产,在具体的追回过程中,资产来源国必须充分把握每种途径的要求,了解其优势和不足,策略性的选择适用。当前,必须进一步提高资产来源国的国内司法能力和资产所在国提供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水平,以确保资产追回取得预期成效。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适用中应结合出入境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裁处为辅,采用合法性和效果性的审查标准。适用对象既包括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措施法律性质上属于执行强制措施,被限制人可以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1.
6月26日至28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研讨。针对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 涉贪赃款赃物“漂白”转移境外记者:腐败犯罪资产是如何被转移到境外的?追回这些资产对打击此类犯罪意义何在?反贪总局负责人:在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工作形势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前,必定想方设法隐匿或转移,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通常情况下,他们以洗钱方式将赃款赃物“漂白”或变现后,  相似文献   

12.
资产追回是指位于被请求国(资产流入国)领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者其他工具,应请求国(资产流出国)的请求予以归还的司法协助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9个条文的形式将该制度的相关内  相似文献   

13.
跨国经济犯罪发生于一国或多国,因而对跨国经济犯罪的防治最终是由一国或多国来完成的。跨国经济犯罪的国内防治是根本,国际防治则是补充。文章从七个方面提出了防治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种惯有模式,给国际社会全球治理带来危害.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专章规定了“资产追回”机制,创新性地规定了通过非定罪没收、民事确权之诉、民事侵权之诉、简易返还等途径追回跨境转移的腐败犯罪所得.结合中国国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从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和国际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角度出发,分析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法律困境,并提出完善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5.
相互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主要内容是赃款流出国与赃款实际所在国依据双边协定、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合作,通过判决或登记等方式承认资产流出国签发的没收令的法律效力,并对所涉资产予以没收。这是国家之间追回外流赃款的一种方式,属于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范畴。与其他跨国追赃方式相比较,具有通约化、便利性、效率高、成本低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功能是构建中国特色追赃机制的应有之义。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司法理念的制约,具有中国特色的境外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全面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加之相关法律依据不够明晰,实践困境与障碍仍然存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保障机制,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更新或重构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限制出境,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公民采取的阻止其离境的行为。限制出境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机关〔1〕和行政机关。〔2〕限制出境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留置当事人出入境证件、口岸阻止人员出境等方式。作为保障诉讼进程和判决执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正>引言有组织犯罪被确定为欧盟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在欧盟活跃的有组织犯罪网络中,80%以上使用合法商业途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不仅会影响其受害者、破坏欧盟内部市场、滋生腐败等,还会使公众对欧盟及其组织机构缺乏信任,从而影响欧盟整体经济增长。由于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是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主要动机,所以,对于犯罪分子资产进行追回和没收,就成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最有效机制之一。近年来,欧盟就资产追回和没收规则进行了革新,但有关措施的总体成效并不令人满意,欧盟的资产没收率仍然很低。在实际情况中,一些资产即使实际已被没收,但也很少会返还给原所有者。  相似文献   

18.
海峡两岸日益频繁的交流合作在某种程度上为贪官外逃与腐败资产转移提供了路径,为当前反腐的顺利推行带来现实障碍。海峡两岸已有的两个司法互助协议有其局限性,对两岸外逃贪官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欠缺规范应对。基于此,我们应当厘清海峡两岸贪腐资产追回与返还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协助方面的现实瓶颈,以地域管辖、有效惩治、防范犯罪与保障人权为原则,通过多元方式完善司法协助与赃款追回机制,为海峡两岸共同惩治贪污腐败提供法治前提与规范基础,从而顺利推进反腐实践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9.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是直接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斗争,这一斗争虽然已经打开局面,但总的看来还不够有力,今后要进一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从一九八二年开始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是: 一九八二年收案三万五千一百七十六件; 一九八三年收案五万一千四百八十六件,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四十六点三六; 一九八四年收案四万六千六百二十五件,比上年减少百分之九点四五;  相似文献   

20.
一、国际性经济犯罪的界定什么是国际性经济犯罪,目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从国内刑法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是违反一国刑法规范的行为。因此,国际性经济犯罪是以违反一国刑法规范为前提的,首先是被一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来看,国际性经济犯罪则是破坏国际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受到各国刑法的制裁。事实上,在现代各国的刑事立法中,许多经济犯罪尽管在罪名和处罚轻重上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可以找到其相近或相同的立法根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性经济犯罪既离不开国内刑法规范的规定,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犯罪行为。按照笔者的理解,国际性经济犯罪是指犯罪的要素跨越或超越国界的经济犯罪。从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国际化的实践来看,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当认为是国际性经济犯罪:(1)犯罪主体为外国人的。在一个人单独犯罪中,如果犯罪人非本国公民,当然是国际性犯罪,或称涉外犯罪;在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中,如果其中有一人是外国人,也可以认定该种犯罪具有国际性。(2)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外国领域内的。按照各国刑法通行的管辖原则,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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