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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聪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物权法定主义是近代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物权法体系正是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下构筑的。自原则确立以来,发挥了保障物权绝对地位、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但严格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会导致物权法僵化,使之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要兼顾物权法定的强行性和物权法体系的开放性,就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做从宽解释,宜采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存在一些非法定物权予以承认,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定与缓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葵葵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2(1):83-88
在各国民法著述中,物权法定原则均被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具有“确保物权法之特性,建立物权法体系”的功能。享有物权法“黄金原则”地位的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却由于其严格的制度刚性,有脱离社会现实,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之嫌,成为学者们争论和关涟的焦点。我国几易其稿的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界定也似乎在力图摆脱大陆法系的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思维路径的束缚。我国《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但关于它的争论并没有平息。 相似文献
3.
许聪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83-86
物权法定主义是近代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物权法体系正是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下构筑的。自原则确立以来,发挥了保障物权绝对地位、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但严格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会导致物权法僵化,使之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要兼顾物权法定的强行性和物权法体系的开放性,就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做从宽解释,宜采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存在一些非法定物权予以承认,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巩寿兵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2):51-53
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人们赋予其上的诸多功能或者说其理论基础,并不具有或已经丧失。多元化的物权公示原则构成了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致命的突破点。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诸多功能的剥离、返还、替代和转换,可以取消之,代之以一个以物权公示原则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李亚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1):7-9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最基本原则,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传统的物权法定抑制了新的物权类型出现,使物权法失去了本身的灵活性。用弱化物权法定的方法克服物权法定的局限性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向。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对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薛冰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5):90-93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通过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的一般理论,指出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阐述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冲突,论证在物权法定原则模式下私法自治的空间:私法自治是物权法定的基础,物权法定的目的在于实现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7.
8.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及其根据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6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4):20-27
物权法定 ,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仅指法律对物权创设 (种类和内容 )之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剥夺 ,但并不及于物权的设立变动方式、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和行使物权的方法等。反对封建身份等级、醇化财产权利 ,维护一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便于物权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 ,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根据。 相似文献
9.
白思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102-102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物权法定主义获得了保障交易的便捷、安全等优点。但新型物权不断在实践中形成,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必然会抑制新型权利的发展。如何在物权法定模式下实现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对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在法律上及时承认,从而适应社会的发展,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物权法定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来探讨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0.
吴国平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2):33-36
物权法是我国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为了发挥物权法的这一作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加以缓和或者柔化,以顺应世界上物权缓和的发展趋势,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1.
吕大亨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物权法规定的事项虽然比较繁杂,规范的内容也比较抽象,但是逻辑性、体系性较强。为了准确理解物权法的主要概念、重要原则和基本规则及一些基础性原理,本文主要介绍了四方面内容:即"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概念的基本内涵:直接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三个重要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原则;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河山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4(3)
物权法是民法中最难立法的一部法律。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出现了六大焦点问题:一是继续民法物权法编还是制定单行的物权法;二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三是法人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四是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五是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六是物权与债权的交叉。除上述六大焦点问题外,民法物权编尚有许多技术性问题值得探讨,需要进一步研究。这里仅谈物和占有无需独立成篇、设法律责任专章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3.
巩寿兵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5-67
物权法定原则是近代物权法的原则,只有在近代社会历史情境中,才能寻得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意义。物权法定原则也是现代财产法体系的普遍特征,英美法系的法院在对待创设新财产权的态度也是十分谨慎和保守的。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正当性根据是复合的构成。法国起源说侧重于物权法定原则所因应的特定政治需要,而德国法起源说则更加重视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维持的逻辑上的自洽性。政治需要是我国仍然必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理由。 相似文献
14.
论物权行为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锦雄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本文客观地评析了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并提出了修订该理论的看法。文章认为,修订后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涵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物权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它分为有效物权行为(它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物权行为;在多数情况下,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无因性,在一些情况下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有因性,而在某些情况下,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修订后的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定原则的设立有历史的、经济的及基于物权自身性质的特殊性等原因,但如严守物权法定原则而导致阻碍社会发展之结果,则我们应如何面对物权法定? 相似文献
16.
孟勤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67-68
传统物权理论在"一物"上有种种不当认识,应澄清物权法意义上的物的本来面目,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一物"是特指的某物而且应该是某一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 相似文献
17.
周后春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3):69-7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物权法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国际私法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也应体现这一特征,在物权法任意性的范围内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中国国际私法物权的法律适用应体现这一趋势。 相似文献
18.
巩寿兵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3-75
在物权法文本中,存在着诸多与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相冲突的缺口和裂缝,从而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的可能性留下了空间。中国语境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很强的政治原则面貌,政治决策的灵活性和多变性增加了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可能性。而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维护交易安全功能的解读,可以限缩其适用范围。《物权法》第117条关于用益物权的抽象规定对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柏欣利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14-118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研究的创造物,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和讨论逐渐深入。《物权法》生效后,与《合同法》一道成为我国物债二分体系的主要法律渊源,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并未止息,仍有继续之趋势。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是否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试图提供科学的解释方案,以供作司法审判的参考。本文对《物权法》与《合同法》进行分析和推演后,论证我国实证法认可了物权行为的概念、采纳了独立性原则,没有也不应当接受无因性原则。 相似文献
20.
关于"租赁权"本质之争,有三种学说"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和"占有权说"."债权说"以租赁权之设立原因行为与权利本质混淆起来,应予以抛弃;"物权化债权说",混淆了权利与权能之关系,并以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为由否定租赁权为物权说,值得质疑.传统物权理论,无法对租赁权本质做出合理圆满解释;"物权二元结构论"清楚地剖析了租赁权的法律关系.因此,租赁权应为物权,实为占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