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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这个行政级别极低的科级单位,每年收取税费4亿,掌控耒阳市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却因集体贪污、行贿、受贿,使国家税收流失,案情惊动了中纪委、公安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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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黄杰斌中共党员,1964年生,1989年调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新市法庭、马水法庭庭长,现任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曾先后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法院"办案能手"、"调解能手",2010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官",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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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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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当庭翻供,有的被告人拒不认罪,有的被告人作出种种无理辩解。面对这种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情况,如果公诉人置之不理,会显得公诉人无可奈何,从而强化被告人拒不供罪的侥幸心理,难以取得好的庭审效果。所以,面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公诉人要有策略地讯问,力图达到促使被告人认罪的目的。但是,公诉人庭审讯问又不同于侦查讯问,如果不能通过有策略的讯问使被告人认罪,则切忌在庭审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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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类别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六种,共同被告人供述究竟是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还是兼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双重性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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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矿征办”)集体贪污受贿窝案中的4名嫌犯收到一审判决,其中,“矿征办”原主任罗煦龙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耒阳市“矿征办”集体贪腐案涉案人员达110人,从主任到8名副主任、党组成员,以及下属各站点站长、班长,高、中层干部几乎“全军覆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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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无误地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对于确定被告人的罪责,有着重要意义,有时关系到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因此,认定被告人的年龄,是刑事审判活动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确认被告人年龄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要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是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基础。办案中,要注意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掌握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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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不同意共同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理由如下: 形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六种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共同被告人也是被告人,其供述理所当然包括在内。共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真正知情者,并在不少案件中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具有不可代替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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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同案被告人供述无论是关于自己的犯罪供述,还是关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供述均为被告人供述。而非证人证言;具有牵连关系的共同被告人如果仅就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时,其性质是被告人供述;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基于共同犯罪事实的陈述,是被告人供述。同一程序中,只有共同被告人供述一致的,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分离程序中只有共犯供述也不能定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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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滨、胡倩系兄妹关系。被告人胡滨与被害人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离婚发生财产纠纷,顾某已分居其父母处。2002年4月5日,被告人胡滨纠集其妹和其他亲友以索回被顾某取走的财物为由赶至顾某处。被告人胡滨与被害人顾某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扭打中被告人胡滨左手环指被咬伤,随后被告人胡滨用拳击打倒在地上的被害人顾某的面部,被告人胡倩也用脚踢被害人顾某的面部,致其满脸是血。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顾某的伤势构成重伤,被告人胡滨和胡倩遂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公安机关的重伤鉴定为依据,分别判处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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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受审能力制度具有仪式化和保护性功能。美国法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在被告人受审能力程序和评价标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被告人受审能力现有规定立法分散、层次较低;内容过于简单;将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等同于受审能力。可在被告人受审能力程序和评价标准方面借鉴美国法经验,构建我国被告人受审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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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做最后陈述,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缺乏正确认识,审判过程中有的弄不清这一独立诉讼阶段的法律意义,把被告人最后陈述简单看作是辩护的重复;有的担心被告人言词出格,硬性规定最后陈述的时间和内容;还有的把最后陈述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态度”,一味让被告人陈述犯罪的原因教训等。所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违背了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认识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必须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加以纠正,从而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充分行使。法庭辩论终结后让被告人最后陈述,不是辩护的重复,实质上是给被告人一个最后发言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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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网帖《耒阳市最牛的霸王车》曝光称湖南耒阳市城管大队所属的湘D82826从2005年起已违章500多次,从未接受处罚。帖子还称在违章记录中排名第2、第36、第43和第67的都是耒阳城管的车。记者查证核实,这些车辆确系耒阳城管大队所有,湘D82826五年来违章508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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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证据之一种.所谓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告人口供.有的国家对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的概念,只是笼统的表述为"被告人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表述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就明确指出,不但被告人承认犯罪的陈述是证据,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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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中的权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吴某杀人案切入1.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女,42岁,辽宁本溪人;被告人熊某,男,15岁,辽宁大连人。吴某、熊某长期遭受被害人熊某某(被告人吴某丈夫、被告人熊某父亲)虐待、殴打。2005年3月19日晚,被害人因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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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品格证据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性侵犯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被告人品格证据本身、法官认定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心证以及被告人品格与性侵犯案件事实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从模糊视角审视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并构建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运用程序,以期为性侵犯案件取证难问题找到一条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