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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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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广川(今河北省枣强县)人,西汉时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据说他苦读经书,“三年不窥园”(《汉书·董仲舒传》),“论思《春秋》,造著传记。”(《论衡·实知》)汉景帝时为博士。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亲自考试。董仲舒以“天人三策”获得汉武帝的称许,被  相似文献   

2.
杜周与其子延年是西汉著名的律学家,《汉书》专为之立传。杜周所著称《大杜律》,杜延年所著称为《小杜律》。大小杜律对两汉、三国、两晋都有影响。杜周在两汉的名气很大,其律学影响也颇为不小,是封建律学家和执法者的代表人物。杜周的“大杜律”早已散佚,不仅全豹,一斑也无从查考。仅在《汉书》中保留了几百字的言行录。但是,这短短的数百言,却为我们提供了透视封建法制的端倪。杜周在汉武帝时开始作过廷尉张汤的“廷尉史”,因为“奏事中意”,很得武帝的赏识,被信任重用。张汤死后,继任廷尉。廷尉是汉朝最高审判官,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院长。杜周的为人不好多  相似文献   

3.
《西门豹治邺》一文,见于《史记·滑稽列传》附录。作者褚少孙,西汉沛(今江苏沛县)人。他是元帝、成帝(前48——前7年)时著名的儒家大师。早年被选为博士弟子后,又以“治春秋,高第为郎”,在宫殿中担任宿卫工作十多年。其后成为博士。他酷爱《史记》,又“好读外家传语(野史、杂记等书)”。此外,他还广泛  相似文献   

4.
缇萦上书《汉书·刑法志》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依律应被处以肉刑,皇帝下诏将其押来京师长安。……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非常难过,陪父一同到长安领罪。缇萦上书给皇帝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大家都称赞他为官清廉公平,如今他犯法要被处刑。死者不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肢体不能再恢复,变成了残废,即使罪人以后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这实在令人伤感。我愿意被收为官府的奴隶,以此来折抵我父亲的罪过,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汉文帝看到了小女子缇萦的上书,非常感动,就下诏:“我听说尧舜时…  相似文献   

5.
《促织》是蒲松龄《聊斋志异》中脍炙人口的名篇之一。蒲松龄,字留仙,别号柳泉,山东淄川(今淄博市)人,生于明崇祯十三年(1640),卒于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是清代著名的小说家。他出生在一个没落的地主家庭,十九岁时“初应童子试,即以县府道三第一补博士弟子员,文名籍籍诸生间”。但此后却屡试不  相似文献   

6.
一李贺字长吉,唐宗室郑王李谅后裔。父亲原是个小吏,后来做到县令。母亲姓郑。唐德宗贞元六年(790),贺出生于河南府福昌县(今河南宜阳县)昌谷。父亲在时,生活还不坏,家里雇着“越佣”、婢女,还养着个“巴童”。父亲死后起了变化。《勉爱行二首送小季之庐山》中说:“欲将千里别,持此易斗粟。”《送韦仁实兄弟入关》诗也说:“我在山上舍,一亩蒿磽田,夜雨叫租吏,春声暗交关。”诗,难免言过其实,但可以想见田地  相似文献   

7.
<正> 律学于唐代正式列入国子监,此已有定论。而律学博士创置于何时,似乎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通典》卷163称:“律学博士,晋置,属廷尉。卫觐(按“觐”字误,应作“觊”),奏请律学博士,转相传授。东晋以下因之”。新版《辞海·教育心理分册》“律学”条:“晋始置律学博士”;“博士”条:“西晋始置律学博士”。又:新版《辞源》第二册“律学博士”条:“始于晋”。台湾《中文大辞典》“律博士”条亦记为“晋置”。然  相似文献   

8.
自向风烛残年、重病在身的父亲挥出那一拳后,北京人刘林的一切便脱离了轨道. 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头发花白、身形健硕的刘林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11个月前,因家庭矛盾,刘林与74岁的父亲发生争吵,进而弑父. 当天,与刘林同庭受审的还有25岁的王永.他因为刘林出具伪造的刘父死于肺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被捕.之前,王永是北京999急救中心的一名医生.庭审前夕,他被取保候审,半年内暴瘦30斤.庭审当天,在父亲和弟弟的陪同下,王永从河北省武强县赶到法庭.他懊恼地不断向记者述说:“我真不知道他是杀人犯.否则,不会给他开《死亡证明》的.”  相似文献   

9.
【说明】柳宗元(公元773—819年),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一带)人。他是唐代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文学家,也是法家王叔文一派的政治革新家。《非国语》是柳宗元被贬为水州司马时期的体现他尊法反儒思想的一部杰作。《国语》,相传是鲁史官左丘明根据孔丘那本变天账——《春秋》的精神所编写的史书,其目的是为复辟奴隶制造舆论。柳宗元指出:《国语》之书,“其言本儒术”,“推天引神”,“不顾事实”,是一部“其道舛逆”的毒书,由于人们惑于它浮华的文彩,吹捧它,因此,正象“用文锦覆  相似文献   

10.
一、“自书诗”中省庵何人? 《文物精华》(第一期)影印陆游“自书诗”手迹,写的是《怀成都十韵》(今存《剑南诗稿》卷十),诗云:  相似文献   

11.
李觏(公元一○○九年至一○五九年),字泰伯,北宋建昌军南城(今江西南城县)人。他出身寒微,但年轻时就有志于用世。因不在其位,所以通过著书立说来阐述自己的思想,后人认为“其论治体,悉可见于实用”,晚年由范仲淹荐为太学助教,曾任直讲,著有《李直讲先生文集》。他所处的年代,正值北宋著名的“庆历新政”前后。他配合范仲淹等人领导的革新运动,从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的主张,特别是关于政府机构吏治改革的主张,成为“庆历新政”理论上的支持者。  相似文献   

12.
张释之,字季,汉南阳郡(今河南南阳境内)堵阳(今河南台城县东)人。以资财五百万得拜为骑郎,事汉文帝,十年不得升迁,默默无闻,无所知名。后来,拜为公车令,由于执法不阿,拜为廷尉,是西汉有名的法官。执法不阿汉《宫卫令》规定:“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一一天,太子与梁王共车入朝,至公车司马门不下车。张释之追止太子和梁王,不准人殿门,并以“不下公门不敬”罪,进行弹劾,奏报文帝。文帝母亲薄太后听到后责问汉文帝,文帝免冠认错说:“教儿子不谨”。薄太后使使者明诏赦免太子和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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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清监狱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也是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的第一张蓝图。它拟就于1910年(清末宣统二年),出自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之手。《草案》分“总则”、“收监”、“拘  相似文献   

14.
集解 ,顾名思义是各家注释的总汇。《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则不尽然 ,情况较为复杂。本文有侧重的考证并明确了与“集解”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即集解 )出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 ;二、明代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有四种 ,用《大明律例》中所引“集解”与《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相对照 ,证明“集解”的来源不一 ;三、考察《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中的引证材料 ,作者概括出“集解”所具有的四大特点。  相似文献   

15.
李同民 《山东审判》2005,21(5):58-60
一、自律与他律的基本涵义与关系古代,“律”一词源于乐,强调的是基准性,《说文》中说“律,均布也”,后来被引伸为规制、标准。在“律”一词用于表示刑律之后,渐渐与“法”同义。因此,自古以来,“律”代表的就是社会规范,表示的是对人的约束。而今,我们每个人还依然处于各种各样“律”的约束之中,当然法官也不例外。而对法官来讲,约束  相似文献   

16.
《纪效新书》、《练兵实纪》的作者是明朝爱国将领戚继光。戚继光 (公元 15 2 8年~ 15 87年 )的先辈世代居住山东东牟 (今蓬莱及其以东 )。自幼跟随曾在山东登州 (今蓬莱 )任指挥佥事的父亲习文练武 ,青年时数次带兵到蓟镇戍守。他成年后的戎马生涯可分为两段 ,一是于嘉靖三十四年 (公元 15 5 5年 )至嘉靖四十二年 (公元15 63年 )在浙江、福建、广东抗倭 ,二是于隆庆元年 (公元 15 67年 )至万历十一年 (公元 15 83年 )在蓟镇练兵。这期间他潜心研究军事理论和总结战争实践经验 ,先后写下了《纪效新书》和《练兵实纪》。这部兵书既融会贯通…  相似文献   

17.
张斐,西晋人,其生平事迹不见史料,所以人们很少知道。然而,张斐的名字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同《晋律》联系在一起的。有人把晋律称为“张杜律”,“张”就是指张斐,“杜”是指杜预。张斐著有《律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一卷,可惜都已经失传。多亏他在晋律颁布不久呈晋武帝那一份《律表》,还部分地保留在《晋书·刑法志》中,才能使我们初步地了解他的立法和守法的主张。张斐法学著作的出现,改变了  相似文献   

18.
《易》是西周晚期卜史之官整理的一部书。西汉以后成了儒家经典之一。它是西周社会生活和人们认识活动的真实记录,其中涉及大量的法律制度。本文仅就民事法律制度谈谈个人的理解。(一)“不富以其邻”“不富以其邻”(《谦》),即不能通过侵害邻人的手段来致富。这是一条古老的道德准则。“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恒》),是说人们如不能长久保有德行,就免不了遭受耻辱。这种羞侮常常与强制联在一起:“畜臣妾”,“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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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遵宪(1848-1905),广东嘉应州(今梅州市)人,字公度,号人境庐主人、观日道人、东海公等,是中国近代著名的诗人、外交家、史学家和思想家。其撰写的《日本国志》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而深入地研究日本的百科全书式著作”。〔1〕在《日本国志》中,黄遵宪对日本明治维新进行了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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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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