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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类保护概念是一种原则概括,并不是一种完全概括,其本意是指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达到驰名程度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提供特殊保护。关于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商标注册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因此商标广泛注册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商标本身的商业价值、使用商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程度和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规则依然存在诸多认识上的纷争和制度上的疏漏,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应该区分禁止注册规则与禁止使用规则,并明确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执法措施同时适用于驰名商标;需要解决长期以来对《商标法》第13条中的“误导公众”究竟是针对制止“跨类混淆”还是制止“跨类淡化”的争议,放弃令人误解的“误导公众”的含糊表述,并不再就“跨类混淆”作出规定;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上,不再以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为标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加以区别对待;应明确反淡化保护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没有必要在立法上就反淡化保护特别要求该驰名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相似文献   

3.
驰名商标一般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相关公众知晓和推崇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因其被公众肯定而给企业带来较普通商标所不能比拟的商业利益。对驰名商标进行域外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本文指出我国驰名商标在域外发展战略中应该综合运用相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全面保护,避免"抢注"等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2001年10月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  相似文献   

5.
一驰名商标是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普通的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往往代表着更高的质量或服务,包含了商标所有人更多的投入和商誉,也更经常地受到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假冒仿靠。对于这种企业的宝贵无形财产,世界各主要国家均提供特殊的、优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2001年《商标法》明确了与现有国际规则相一致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即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不得注册或使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不得注册或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事实上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除了《商标法》明确禁止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等方式注册或使用驰名商  相似文献   

6.
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或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也可称为名牌商标、著名商标。在对驰名商标认定时,应以什么作为认定的标准呢?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7.
驰名商标为一国或地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具有较高声誉和商业价值,驰名商标易被他人复制、模仿、翻译等不当使用,掠夺其商誉,从而误导公众,侵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因此,各国立法十分重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文对一些主要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了介绍,以期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解与实施有所助益。一、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重大声望之商标"。英文中  相似文献   

8.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作者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分析了驰名商标的特点,认定原则的转变以及对驰名商标的新认识,明确驰名商标不是永远都驰名,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及于个案等。最后作者探讨了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以期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9.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于1996年颁布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我国的驰名商标的评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中、美就中国加入WTO达成的协议,为中国早日加入WTO扫除了最大的障碍,所以研究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巴黎公约》没有对驰名商标作出定义。TRIPS协议的第16条第2款也仅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从这两个国际条约可以看出,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都确立了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探讨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的合理性,对于规范商标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现实意义。但本文认为,政府认定著名商标不如让市场认定;就商标专用权保护而言,认定著名商标没有必要;著名商标制度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著名商标并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依靠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建议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取消对著名商标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
苏喆 《法学杂志》2012,33(6):111-116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原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却融入了一些非市场经济的因素,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追求已经畸形化,使得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扭曲和异化。市场是优胜劣汰的竞技场,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宗旨是公平竞争,驰名商标在受到特殊保护的同时,不能挤占普通商标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企业更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幌子去坑害消费者。要通过建立动态认定机制,消除现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机制带来的一些弊端,化解立法宗旨和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使驰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3.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4.
冯晓青 《法学家》2012,(4):115-127,179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Chinese trademark law has established the cross-category protection system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based on the confusion theory. The system, however, has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and does not fulfill completely the needs for protecting well-known trademarks. Consequently, when hearing trademark cases, some judges have abandoned the confusion theory instead of using the dilution theory in judging well-known trademarks. Through analysis on 100 judgments concerning well-known trademark case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influence of the dilution theory on the ruling of trademark cases is increasing. Certain conditions should first be satisfied when introducing the dilution theory to rule trademark cases: Firstly, the contents of the dilution theory shall be grasped as correctly as possible to avoid plausible understanding; secondl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lution theory shall adopt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al criteria as much as possible by full use of the leeway of interpretation provided by the existing system.  相似文献   

16.
驰名认定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从驰名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这一基本思路出发,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着眼于商标驰名的法律特征,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较强的显著性,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达到相对显著的程度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得以保持或加强;(2)较高的知名度,即商标在国内中心城市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省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声誉;(3)相对独立的价值,即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商标所有人不断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以商标注册与否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驰名认定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认定,最终达到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切实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储敏 《法学杂志》2012,33(2):77-80
近年来,国内掀起了一股实施商标战略的热潮,多个地方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实施商标战略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地方政府实施商标战略的目标以及地方政府实施的"重金奖励驰名商标"、"政府优先采购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称号获得者的产品"、"鼓励商号与商标的一体化"等商标战略措施都值得省思。  相似文献   

18.
黄小洵 《北方法学》2017,11(2):63-69
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相似文献   

19.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 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并扩大到非类似商品 及服务上,还在驰名商标对抗的要素上,除商标外,进一步涉及到厂商名称等商业标 记及域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在商标注册、地 域范围、认定方式等问题上,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目标、 途径都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20.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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