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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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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被害人与被告人互动的刑事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被经常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等案件。在刑事司法中考虑被害人过错,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更加公平公正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审判实践对于被害人过错由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存有司法恣意的嫌疑。究其缘由,除了我国偏重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转变之外,主要还在于对被害人过错认定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和困境,因此,探讨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化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2.
"赔钱减刑"是目前一些法院在审判中尝试采用的一项刑事政策.如果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法官会将此作为一个酌定情节从轻判处."赔钱减刑"的法律依据是法官的酌定量刑裁量权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管"赔钱减刑"引起广泛争议,但从构建和谐社会、恢复社会整体公正和恢复性司法角度来看."赔钱减刑"是在国家补偿法缺失的现实条件下,为解决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落空、恢复被害人经济利益所进行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过错是多部刑事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但由于其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缺乏统一的认定尺度,公检法对该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且易导致量刑失衡。应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存在的基础上,从其主观罪过、行为程度、侵害客体、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角度予以细化考量影响被害人过错的因素,并通过数理化模型来分析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刺激作用,从而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实现罪刑相当。  相似文献   

4.
近日开始试点的《人民法院奄刑指导意见(试行)》将被害人过错责任粗略地界定为“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这并没有真正解决细化量刑、准确量刑的问题,也没有为“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这一呼声带来希望.从理论的角度考虑,以刑事被害人过错程度为区分标准,应该将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分为完全责任、重走责任、较大责任、一般责任和“拟制责任”。过错责任的细致、明确划分.是人民法院恰当准确量州的基础,也是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必要准备和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过错会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重要影响,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其适用的法理依据有责任分担说和应受谴责性降低说等。其范围界定需要从主体、主观、行为性质以及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法律效果包括影响犯罪成立、导致犯罪人刑事责任免除以及导致犯罪人刑事责任减轻等。我国目前仅把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情节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刑法总则中对被害人过错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为被害人、主观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等;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分为罪错行为、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行为。被害人过错的程度不同,其刑法意义也不相同;借鉴国外立法,应将被害人过错行为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7.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之实证考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对浙江省湖州市2005年665件刑事案件的研究表明,在实践中,很多犯罪和被害人的过错有很大关系,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对犯罪的引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刑事被害人具有的这类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人通过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表现出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降低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减轻,司法机关由此可能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刑事和解并不是民事责任承担对刑事责任承担的简单替代,不是加害人花钱买刑,其实质是将民事责任的承担状况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民事责任的承担状况对刑事责任程度减轻的影响应该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在审判阶段,加害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状况不应当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实质是对酌定情节的具体运用。为使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从几乎事事解释、案案指示的费心劳力工作中解脱出来,且最大限度地制掣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最大限度实现刑事个案正义,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参酌域外刑事立法,将较为成熟的酌定情节予以法定化、明晰化。  相似文献   

11.
目前定义被害人过错多借用犯罪学的成果,正确的做法是定义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要考虑以下两点:其一,必须考虑刑法中确立被害人过错的实质意义;其二,必须考虑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同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的区别。在现行刑法理论框架之下,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影响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通过超过和阻断因果关系而实现;2.通过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减弱来实现;3.通过被害人过错责任对行为人行为责任的抵消。被害人过错同样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征,其基本构造也必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之立法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诉讼公正。从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缺席审判都是趋于否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诉讼的公正,但在提高诉讼效益、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笔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刑事不起诉的制约因素有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公安机关的制约、被害人的制约、被不起诉人的制约和人民法院的制约。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处理某些特殊的侵害行为时 ,忽略罪过的形式和有无 ,而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唯一的着眼点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严格责任在我国刑事法律领域 ,既有现实需要 ,又是客观存在的 ,在刑法总则上仿照《民法通则》的做法 ,加入“没有罪过或罪过形式不明确 ,但法律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总摄规定 ,在刑法分则或单行刑事法规中将适用严格责任的范围加以明确 ,使我国刑事领域有关严格责任的理论和立法自成体系。  相似文献   

15.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在西方,被害人过错已经被赋予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已是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反观中国刑法,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则很少涉及,在司法上也仅仅将其置于量刑上的酌定情节来对待.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处于刑事法中主体地位之被害人的漠视.不考虑被害人之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之主动地位,也严重损害了行为人之人权.文章从我国现行刑法中被害人之刑法地位的不足入手,进而阐述在刑法中将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降低被告人刑事责任之法定事由的合理性,最后分析我国设立该理论之模式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6.
再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责任是一种同主观罪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刑事责任承担模式,其以行为的外在形式对行为来进行定性,排斥了主观罪过对定罪的意义。这种模式背离了我国传统刑法上坚持的主观与客观想统一的原则,无法实现公正,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质是一种客观归罪,严格责任的适用代价过于高昂,也不符合世界刑法非犯罪化的潮流与趋势。因此,我国刑法不宜采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7.
传统的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存在着概念过窄等诸多缺陷,不但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也不利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完善。笔者通过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内在联系的分析,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应当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把被害人界定为诉讼主体不仅是程序参与性原则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而且是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平衡的诉求。只有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的状况。  相似文献   

19.
强奸行为精神赔偿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全国首例贞操权案”引发的话题从法理上探讨了给予强奸行为受害者以精神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作者认为 ,给予强奸行为受害者以精神赔偿请求权符合“责任相当”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功能互补和请求权的特性 ,有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 ;这也为国外立法和判例所承认。通过简短的历史考察 ,作者发现我国现有的强奸行为法律责任制度是伴随着源于清末修律的“法制现代化”进程而形成的 ,其移植于西方但其最终形成又有特殊背景。  相似文献   

20.
在规范刑法学的视野中,行为人之行为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刑事责任之轻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地位,而被害人的行为仅被当作酌定的量刑情节,即使在行为的定性上有所涉及,也仅是构成要件的派生解释因素,不具有适正的体系性地位。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否认了被害人的行为之于刑法的重要意义,而且,也是没有对现行刑法进行全面理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行为具有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根本性作用。正当防卫及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即是其典型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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