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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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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无被害人犯罪化是各个国家刑事立法的趋势,但我国的立法和刑事政策上对这个问题却一直没有明确。同时虽然各国都有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但也不完全一样。本文就是从分析国内外关于无被害人犯罪立法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2.
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被害人犯罪是非犯罪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刑法的谦抑性,这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共通之处。同时,无被害人犯罪主张对属于该范畴的犯罪作轻刑化或者非犯罪化处理,但如果这类犯罪中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则不仅不能作如此处理,还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这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  相似文献   

3.
论无被害人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被害人犯罪又称无控告人犯罪,它是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犯罪学将这类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之一。刑法学将这类行为予以犯罪化的依据有三:一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需要;二是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需要;三是预防其诱发其他犯罪发生的需要。但将其犯罪化也有负作用,表现为:首先,对道德问题干涉过多,影响社会的发展;其次,将其犯罪化不适应法益保护思想日益浓厚这一发展趋势;再次,它有违刑法之谦抑思想;最后它给行为人贴上标签,使这类行为发生的机率更大。对其预防有宏观和微观两种途径:一是特殊问题特殊处理,不可一概地予以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二是不同国家需要依其国情进行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4.
犯罪被害人学是20世纪仍年代脱颖而出的一门新兴学科,对犯罪黑数问题的解决、犯罪原因的深化研究、司法公正、犯罪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犯罪预防的“平民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对犯罪被害人学的五个主要理论范式,被害性理论、个人被害因素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日常活动理论、被害人化理论进行了评介。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过错在犯罪发生中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的产生,提供犯罪实施的有利条件。被害人过错从不同角度划分可分为不同种类。认识被害人过错,减少被害人过错将有助于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减少被害人过错须:提高社会成员对被害人过错的认识,提高公民素质增强公民对犯罪的辨别力、免疫力和抵抗力,建立了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6.
犯罪被害规律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青少年犯罪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着眼于各种角度。本文立足于被害人这一视角,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所针对的被害人特点、侵害类型及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分析,探讨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规律,从而从预防被害的角度提出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主张应将防范被害纳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整个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7.
我国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奸犯罪中是否存在被害人责任,承担何种程度上的责任,争议较大。本文在分析国内外主要观点后认为,强奸犯罪中被害人责任问题不容也不应回避,并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作了界定,划分了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类型,指出了研讨这一问题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杀人犯罪是凶杀性的暴力性犯罪。以往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如何预防杀人犯罪以及如何对杀人罪犯正确的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对杀人犯罪被害人及其遗属的研究,尤其是对他们如何进行援助。从另一方面看,最好的犯罪被害人援助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本文从被害人的角度对杀人犯罪被害人进行了研究,重点探讨了对杀人案中的被害人的援助问题。  相似文献   

9.
面对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只看两头不看中间”的诈骗犯罪认定局面,有必要补足其中的被害人因素。借由诈骗犯罪而发迹的被害人教义学未合理限定其作用场域,试图普遍化地赋予被害人谨慎识别义务来限缩诈骗犯罪的适用,难免导致说理上捉襟见肘。在日常生活领域,不存在可期待普通受骗人自我保护的正当化根据,面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被害人,也不存在所谓的“一般人”或者“可支配”的标准。对此,只要欺骗行为使具体的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导致财产损害结果,即存在条件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诈骗犯罪既遂。与之不同,在发生于特定业务领域的诈骗犯罪中,由于法律一般化地赋予了业务人员审核识别的义务即存在对其可以排除(或支配)风险的合理期待,被害人教义学的相关主张便有了用武之地。在多业务环节的诈骗犯罪中,应以最后环节的业务人员,即最终处分人的可支配情况作为认定诈骗犯罪的依据。在业务人员存在严重疏忽甚至对虚假事项明知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其在诈骗因果流程或风险实现中的支配能力,由此不仅应当否定对行为人的结果归属,还应当否定诈骗行为,即行为人不成立犯罪。如果业务人员只是存在业务瑕疵,便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归责判断和既遂认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每年有大量的犯罪发生,有犯罪便有犯罪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他们都要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这些损害不仅可能会使他们物质上受到损失,而且可能使他们身心受到极大摧残,以至于难以恢复到他们受害之前的生活状态。而国外有很多国家已建立了犯罪被害国家补偿制度来保护被害人。本文作者结合2002年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结果分析了犯罪被害国家补偿制度,呼吁建立我国的犯罪被害国家补偿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失学、失业和失管的社区青少年群体不仅是犯罪高发人群,而且其受到不法侵害的几率较大。本文从被害人学视角出发,围绕社区青少年犯罪被害性、社区青少年被害预防和社区青少年被害援助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许多国家在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国际趋势引导下,根据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点,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监督下进行改造而不是将其与世隔绝。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在立法中确认强化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特别是暂缓起诉的决定权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如果说被害人过错的较普遍存在是当前犯罪高发及危害趋重的重要因素,那么在诈骗犯罪中,则可以说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诈骗犯罪就不可能成功。正是基于这种规律特征,研究被害人过错,并有效减少被害人过错,对于抑制诈骗犯罪的发生,尤其是减少诈骗犯罪的危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拙文结合笔者多年从事公安、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就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特征及预防谈点肤浅认识。  相似文献   

14.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台湾自1998年实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并在实践过程中为适应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而多次对其加以修订和完善,有关被害人保护的许多理念、规定和做法值得大陆在制定被害人保护法时借鉴。本文特对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主要内容作一简单的介绍,并就其对大陆的借鉴意义谈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为了使拐卖犯罪被害人(包括儿童被害人)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也为了成功地识别和起诉拐卖者,建议依据《联合国反人口贩运议定书》及其母约,借鉴加拿大、美国、泰国等国的做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刑事诉讼法》第62条关于特殊案件的特殊证人保护的规定,使拐卖犯罪的儿童被害人及其亲近的人在必要时获得隐私、身份和人身方面的保护。同时,制定专门的保护性法律,使处于政府照看之下的拐卖犯罪被害人以及参与拐卖犯罪案件调查、起诉或审理的被害人获得人身保护,而不以被害人参与或同意参与相关刑事程序为前提。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专门条款对参与作证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隐私、身份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6.
杀人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人际互动的过程,也是两者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被害人方面存在的被害因素在杀人犯罪的结构、罪前情景中具有了一定的促使杀人犯罪产生的作用。我国杀人犯罪中存在易被害群体。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被害预防对于控制、减少杀人犯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加拿大作为西方发达国家之一,对卖淫这种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的犯罪的处理和研究有其独特之处。本文介绍了加拿大犯罪学界对青少年卖淫现象的研究状况,并分析了加拿大犯罪学者对本国卖淫现象研究的主要趋势和未来的研究重点。应该说,加拿大犯罪学者对待卖淫现象的科学理性态度以及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实证研究方法都是我国学者在犯罪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中应该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8.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我们的关注点常常集中在犯罪的预防上,期望通过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等各种犯罪措施,来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实,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被害人学研究的大量成果表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同样可以达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目的。大量研究表明,现实生活的未成年人被害与未成年人犯罪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角色往往是不固定的。从预防犯罪角度看,预防未成年人被害与预防  相似文献   

19.
基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其在犯罪作案地点的选择上,曾具有很大随机性。但近年来的调查报告显示这一点已有场所化的倾向。这是犯罪思想与意识成熟的表现,契合社会发展。不良娱乐场所是典型的犯罪场所;校园内外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环境犯罪学中的“犯罪机会与认知空间交叠”理论可以诠释这种选择。  相似文献   

20.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其量刑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的“必减主义”,不但与司法解释相矛盾,而且不能很好地应对实践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借鉴已有实证研究成果,本文从现有规定、刑罚的预防功能、刑罚个别化、被害人的认可度等角度,认为“必减主义”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正,采取量刑上的“得减主义”,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具体情况,对其决定是否减轻、从轻处罚及减轻、从轻幅度,从而更好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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