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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的金融改革,统一监管模式已经成为主流。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深刻地认识到了其纵向割据的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而英国最新的金融监管改革对完善和发展统一监管模式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结了金融危机前后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的改革情况,指出了英国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另外,英、德、日、韩等国的金融法制也出现了横向规制的趋势。笔者认为在金融领域进行统合立法,制定类似日本或者韩国的金融统合法律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分析了既有金融监管模式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局限性后,提出了统一监管模式,对其结构、体系、实施基础和比较优势进行了具体探讨。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设想,认为我国应先成立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将其作为单一制监管组织机构的过渡形式,渐进式地发展统一监管制度,这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3.
最近通过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金融国有资本的监管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金融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职能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存在出资人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不分、缺乏统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等突出问题。建议选择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公司的模式,以汇金公司作为履行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机构。  相似文献   

4.
提高核安全水平需要强化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核安全监管独立性的本质是核安全监管机构能够在不受其他主体的不当影响下就核安全相关问题做出决定,并有能力履行规定的核安全监管职责。核安全独立监管的法理基础是核安全问题的专业性要求、政监分离的原则和监管政策稳定性的需求。核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其设置模式主要分为与传统行政部门合并的核安全监管机构、隶属于传统行政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和独立于传统行政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一个相对概念。提高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需要制定核安全法明确其法律地位,规定其统一行使核安全监管权,并将其设为直属于国务院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或部门(委)以提高其行政级别。  相似文献   

5.
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模式与机构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以"双线多头"监管为最大特色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美国总结这场金融危机教训,在联邦层面对金融监管模式与机构设置的改革主要是:扩大美联储的权力,特别是由其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由现有和增设的职能监管机构对各自职能领域实行职能监管;增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定向保护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协调和监督.美国这次金融改革的一些方面,特别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实质并表监管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6.
言论广场     
金融安全事关全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继续降低银行不良贷款,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规范各类金融企业行为。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  相似文献   

7.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克服金融危机,须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金融监管渡过金融危机后,经济一繁荣,往往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这一逻辑可以归纳为:"监管不力—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不是简单的历史循环,而是螺旋式上升。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也需加强金融监管,包括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大证券执法、司法力度,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建立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8.
中国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的民营银行股东自担剩余风险的监管要求,可以用商业银行股东加重义务来进行法学概括和表达,应当予以成文立法化。对此,美国和日本采用银行业基本法模式加以立法,俄罗斯采用银行破产法模式,中国台湾地区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各类立法模式的选择均建立在金融发展实际以及法制传统基础上,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应充分考虑中国金融及监管现实。中国应当采用银行业基本法为主,存款保险法和银行破产法为辅的立法模式,而不适宜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呼声空前高涨,监管当局试图修正监管规则,以适应最新的金融产品结构和业务的变化.但是,影子银行凭借其创新性、自由化、复杂化,开创了一条“创新—监管制止—再创新”的监管套利模式,而政府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为提高影子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需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市场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方监管的缺陷,即逐步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体系中运用市场约束,以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最佳配合.  相似文献   

10.
宿营 《政法论丛》2014,(4):73-81
自贸区金融政策成为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破冰的关键.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金融改革措施实施后,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利率市场化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前瞻性地构建自贸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对维护中国金融市场长久稳定意义深远.在监管模式选择上,“相对独立”应理解为更严格的特别监管;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应借助“并表监管”实现与微观审慎的协调,并通过科学监测指标体系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在监管机构设置上,应在中央银行牵头模式下,增强金融稳定局监督权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11.
从历史上看,美国金融史是一部金融危机和金融改革同步、金融改革和金融理论相互联系的历史。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奥巴马政府推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代表性法律,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和金融企业主体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一方面强化美联储的监管地位,另一方面维护消费者合法地位。从金融改革的历史发展看,目前的金融理论和金融改革,主要是西方金融一体化和利益社会化理论共同主导下的一种结局。  相似文献   

12.
黎四奇 《法律科学》2008,(1):115-122
虽然QDII业务的推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正效应,但是它也在客观上考验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目前,品种日益增多的QDII业务预期的正效应还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不仅说明投资者对其信心的不足,而且从QDII的法律规则系来看,它也存在一些重大性的缺陷,如合格境内机构的认定、证券的合理界定、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协作等。实际上,QDII业务的境外运作说明,与之相配的有效法律制度之构建不仅仅是国内法视角的,而且更应是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相似文献   

13.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QD II业务的推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正效应,但是它也在客观上考验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目前,品种日益增多的QD II业务预期的正效应还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不仅说明投资者对其信心的不足,而且从QD II的法律规则系来看,它也存在一些重大性的缺陷,如合格境内机构的认定、证券的合理界定、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协作等。实际上,QD II业务的境外运作说明,与之相配的有效法律制度之构建不仅仅是国内法视角的,而且更应是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相似文献   

14.
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15.
陈斌彬 《现代法学》2020,(1):103-115
近年来,我国各类地方性影子银行的涌现及其引发的诸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使完全依赖中央政府一己之力的垂直监管模式弊端凸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补充作用越发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较关注金融监管权在中央部门间的横向配置,对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几无触及,导致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现只能端赖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事一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政策的授权方式,缺乏应有的正当性。地方金融办也因此“名不正、言不顺”,普遍存在职能错位、监管权被随意干预和监管资源配备不足等困境。是故,国家应尽早通过更高位阶的立法对“央地”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加以优化,包括明晰“央地”金融监管边界,一揽子授予地方完整的金融监管权,设置相应的外部监督问责制度,并建立起以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主导的纵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使两者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共治。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国际监管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秀娟 《时代法学》2011,9(3):113-120
信用评级机构是金融市场日益专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员,通过其专业化的评价体系,对解决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评级机构日益深入地参与到金融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使其中立性、客观性等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缺失。次贷危机发生后,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全面的严格的监管,但是,由于评级业本身的自然垄断属性以及评级业务的专业性,使其定位上存在模糊之处。在分析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缺陷基础之上,对其法律定位进行探讨,并预测国际监管改革与合作的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在“道”的层面上进行理念与制度完善,即我国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础,建构金融法治哲学,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总则》,创新金融法的更新机制,创建市场型金融创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场型金融创新的法律责任,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市场型金融创新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18.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组成。但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上,即表现为随意把与金融调控法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宏观调控法体系。当然,如果说金融交易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话,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之间则确实存在着让人容易混淆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入手,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与比较,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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