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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法”的研究在国外已成为理论前沿,国内学术界在对金融稳定的研究多在其经济属性,而对其法律属性的研究较少,对金融稳定与法律保障之间复杂关系的分析尚有不足。本文运用经济法理论对欧盟经济体制与法律调整模式、欧盟央行独立性、欧盟金融监管等问题梳理、分析进行法律剖析,得出对我国当前金融稳定法制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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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大法律部门组成,而军事法并未获得官方认可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有地方学者认为军事法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事实上,军事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特殊的调整方法,军事法在运行过程中也呈现出其独有特点,这就为其取得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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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宏观调控的基础理论为基础,结合能源调控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提出了能源调控法的基本理论框架。根据能源调控本身所涉及的领域,以及调控特征,将能源调控法分为:能源战略调控法律制度、能源供给调控法律制度、能源利用调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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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保证充分就业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所肩负的一个长期与艰巨的任务,促进就业立法也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以及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相比之下,对于就业调控法的理论问题的探讨,却一直没有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因此,对就业调控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性质与定位、与劳动法的关系、基本原则以及体系等等基本理论的探析,应是一个经济法研究,尤其是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必须面对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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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优化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张忠军一、金融监管法原则确认的方法论金融监管法的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体现了金融监管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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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历来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但其从来都不是空洞和抽象的,需要用具体的方法和标准对其进行诠释和分析。在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深的今天,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金融监管法的正义性价值目标进行分析和诠释,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体系,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意义深远。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进行分析,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正义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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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显著的制度供给过剩。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会增加交易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权力监管模式下监管机关的粗放型制度供给以及金融监管的行政化。改变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状况,应当引入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将金融监管由权力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并合理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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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应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逐步加深的背景下,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有制度性需求,而减低机制性金融风险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还存在法律规则的供给机制混乱、供给理念滞后、制定主体多元且规则质量差、效率不高等诸多缺陷。借鉴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与教训,以及欧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的成功实践,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我们理应从金融监管法律的创制、具体处置措施的完善和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化三个层面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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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母国控制原则是指跨境金融服务应主要遵循母国的监管规则,相应的监管责任也主要由母国监管当局承担。母国控制原则不能适用于未经金融服务指令协调的领域。相互承认原则是母国控制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母国控制原则又是实施相互承认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的形成与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方法的转变有着密切联系,其发展也是这种新的一体化模式广泛推行的必然结果。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母国控制原则的适用范围尚不明确,其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为了消除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推动金融服务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欧盟金融服务立法应向协调行为规则、进一步明确划分监管责任并扩大母国控制范围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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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及对我国之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后危机时代下,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主要任务开始由采取短期政策措施以遏制危机蔓延和深化转向金融监管立法制度改革,以此修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性缺陷。美英及欧盟世界三大经济体先后颁布多项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折射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新动向。其中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和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成为改革重点。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突出解决系统性风险监管薄弱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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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高金融包容促进人类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未来金融法改革,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实践应充分考虑金融包容.从银行法改革来看,提高金融包容应与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共同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作为法定的权利,公众获得生命线性的银行服务,可以通过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定化来实现,并通过私法和公法强制实施.从激励相容和成本效益监管原则出发,对提供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必须实施差异化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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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美国金融史是一部金融危机和金融改革同步、金融改革和金融理论相互联系的历史。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奥巴马政府推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代表性法律,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和金融企业主体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一方面强化美联储的监管地位,另一方面维护消费者合法地位。从金融改革的历史发展看,目前的金融理论和金融改革,主要是西方金融一体化和利益社会化理论共同主导下的一种结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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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最低限度协调原则是指共同体立法只对各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要素进行协调.这一原则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政策成本,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成最优的监管标准.<欧共体条约>中的特别协调条款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依据,金融服务指令中的协调条款是其集中体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适用于符合共同利益的非歧视性限制措施.在其适用范围内,各成员国只能进行执行性立法.该原则的确立和推行是以相互承认为核心、以母国控制为表现形式的一体化模式成功运用的必然结果.晚近的立法实践表明,这一原则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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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世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4):68-73
在金融监管失灵的常态化之下,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再监管成为重要议题,金融监管机构的侵权责任亦因此大行其道。但是,由于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束缚,侵权责任功能错位,加上公共政策的影响以及司法态度之消极克制,侵权责任在金融监管领域的扩张并未达到预期之效应。因此,必须引入其他替代机制、适度收缩侵权责任,以更好地实现保护第三方利益与激励金融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多重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