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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不同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这一特殊意义上的隐私权。但是这一问题已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2010年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网上开店使用实名制已启动,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网上从事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公民这一特殊的权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
近来,手机网络充斥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等问题,被各类媒体暴露在世人面前,激起了社会各方对网络运营商、接入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及其从事传黄牟利的犯罪者的极大愤慨。  相似文献   

3.
柳雨彤 《法制博览》2013,(10):219-220
网络交易背景下的承运服务与传统的承运服务有所不同,承运者承担着自原料配送直到商品送达的整个过程,因此传统的责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网络交易中承运服务的需要,构建一种基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承担机制既符合网络经营者对于交易快捷高效的需求,又符合承运经营者对于稳定的大宗长期性承运合同的需求。  相似文献   

4.
吕光伟 《法制博览》2022,(15):144-146
网络直播带货是借助网络主播的影响力推广产品或者服务,以获取经济收益的方式,网络主播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带动有关产品的销售,并从中获得收益.网络直播带货尽管实现了商家利益的更大化,但是因为缺少足够的法律规范,因此直播带货的行为也是缺少法律规范.其宣传行为难免存在夸张甚至虚假等信息.因此对网络直播带货行为予以规范,既能约束网络...  相似文献   

5.
刘戒骄 《南风窗》2008,(19):49-50
只有在开放竞争的基础上实施民营改革,避免民营造就新的垄断企业,用户利益和产业绩效才能得到有效提升。因此,民营改革前需要制定防治网络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规范,避免在垄断环境下推行民营改革。  相似文献   

6.
张兆武 《工会博览》2010,(4):138-138
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相似文献   

7.
对经营者集中进行适度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对横向型集中、纵向型集中、混合型集中等三种经营者集中类型进行简要阐述,分析不同经营者集中类型的内容和目的。与此同时,文章对我国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现状进行了详细描述,研究认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的申请、审查、禁止、豁免等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但仍存在问题:在程序性内容方面,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主体不明确,降低了执法削弱法律规制实效;在实体性内容方面,我国经营者集中垄断实体标准的可操作性低,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利过大,容易产生权利寻租行为。基于我国国情,文章认为我国应统一执法审查机构,切实提高法律规制实效性;明确垄断审查标准,提高法律规制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冷秋 《工会博览》2006,(6):11-11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当消费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内容和市场经济最活跃因素或行为的时候,围绕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就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我们本期话题是——  相似文献   

9.
青少年是上网者众数,互联网上的青少年离轨行为不断上升。论文基于互联网的特点,从失范理论视角界定了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类别和性质,并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构成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认为网络中上网者个体的规范缺席、网络社会的规范缺席和网络法制规范不健全三者主要导致网络失范行为。  相似文献   

10.
“网络婚姻”是虚拟婚姻的一种,具有虚拟性和游戏性。由于青少年自身的身心特点和环境因素,网络婚姻可能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形成各种影响。在思想上,网络婚姻影响青少年的责任意识、道德感的培养,性心理,对婚姻的认识等。在行为方式上,网络婚姻具有成瘾性,可能导致青少年种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减小网络婚姻对青少年的消极影响关键在于加强对网络的管理。  相似文献   

11.
杨明明 《法制博览》2024,(9):133-135
伴随互联网金融经济的飞速繁荣,从目前各大电子商务平台脱胎出一种以对用户消费喜好、消费水平等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总结,从而随机浮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对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商业营销手段。这一行为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当前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定性分析与规制路径尚存在诸多分歧。应当在经济法整体视角下探索其法律规制的方向。按照经济法学通说观点,价格歧视行为乃是大数据杀熟的本质,应尤其强调去规制具有垄断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利用算法技术所施展的价格歧视行为。因此,可以在吸取域外经验的前提下,以完善执法依据、明晰经营者义务乃至保护消费者权益三个维度来规制大数据杀熟,以期达到对算法时代下的消费者权益的针对性保护与经济秩序的维护。  相似文献   

12.
结构视野下的新型毒品使用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型毒品作为娱乐场所药物,它的使用体现年轻化、大众流行与集体狂欢的娱乐特点。吸毒是个体在制度压力下的不恰当选择,与无业空虚、职业需要、社会交往、逃避现实等需求有关;应该通过促进就业、认清危害与树立健康的娱乐交往方式等治理办法减少吸毒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在国家豁免理论上,有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两种学说,前者是认为只要是国家从事的行为都应理所当然的享有豁免而不论其行为的性质、目的为何;后者则认为只有国家从事的主权行为才能享有豁免,而商业行为则不能享有豁免。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限制豁免以保障私人利益。本文在说明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回顾了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并总结了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说明限制豁免论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4.
王萍 《法制博览》2013,(1):56-57
搭售是营销方式的一种,合理运用,可以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推动市场竞争。但是,如果经营者实施的搭售行为是建立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之上,那么将会阻碍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破坏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将介绍主要发达国家有关搭售行为的立法和实践,并借鉴有益的经验,对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看法和建议,使之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5.
2009年年初,上海检方在审查一起普通的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发现案犯均系“尊龙名社”的社团成员。顺着这一线索,有关部门逐渐揭开了这一网络社团的来龙去脉,并且深挖了这一网络社团所发起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值得警惕的是,尽管这些犯罪本身并不严重,但在网络中组建帮派,进行违法犯罪无疑是在网络时代的犯罪新动向。尤其关注的是,与传统帮派形成所不同,网络帮派已经从传统的以熟人为基础的帮派发展路线转向了以陌生人为基础的帮派发展路线。基于此,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于2009年12月29号专门召开了“‘尊龙名社’”案的反思——青少年网络帮派现象专题研讨会”。本期主题研讨就是根据参加此次会议的办案人员及专家学者的发言整理而成。  相似文献   

16.
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将从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其判定标准四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经营者的经营哲学渗透到全公司;经营者的想法和性格,推动着企业。而经营者决心超越前任的决心影响到全企业,日本人把这叫做“公司精神症”。角川书店的第二代经营者角川春树,历来对父亲——他的前任的做法不以为然,决心超越父亲的事业。他竟然把资金转向从事电影制作,把祖业变成一个他父亲无法想象的公司。职员们认为他乱来,结果他却大大地成功了。若干年后,形势变化,原来许多同类  相似文献   

18.
政策法规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实施《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人员、认证培训人员、认证咨询人员今后只能服务于一家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违反者将受到停止执业资格1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办法》规定,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认证咨询人员也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受到  相似文献   

19.
进入新世纪,信息产业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信息活动和网络安全问题也遇到新的挑战。网络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难题。这些难题危害着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危害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加强网络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倡导文明的网络行为,提高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有的放矢地开展全民网络道德教育,规范网民网络行为,是行之有效而又简便易行的重要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20.
《工会博览》2005,(5):7-7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近日制定并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明确指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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