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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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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登明 《人民司法》2012,(17):54-58
一、减刑制度与非典型形态的减刑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应当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显然,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无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期长短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被司法程序遗忘的角落——对减刑程序的理论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减刑在性质上属于刑罚的变更而非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其是对终审判决的修改,应归属于审判权的范畴,按照司法的程序进行运作。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减刑的适用是按照一种近似于行政报批程序来运作的,存在诸多缺陷。完善减刑程序,就必须使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建构三角形的诉讼构造模式为目标,按照司法程序的要求对减刑程序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4.
法国信用减刑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减刑是法国减刑制度中最基本的减刑种类,根据这种减刑,任何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刑罚交付执行之时,即自动获得减刑,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有不良表现或者又再犯罪的,则撤回相应的信用减刑.为了保证减刑的公正性,减刑过程引入司法化程序.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信用减刑,先减刑后有条件撤回,这对完善我国减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6.
谈谈减刑     
减刑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法,对监内服刑犯人的刑罚减除,往往是作为与赦免性质相似的情况,由国家以命令实行.我国《刑法》规定的这一完整的减刑制度是同我国刑罚的目的相一致的,它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的又一体现.建国以来,我们对于犯罪分子的改恶从善,从来是给予鼓励的.在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鼓励犯罪的自动中止;在实施犯罪以后,鼓励犯罪分子自首投案.同样,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应积极鼓励犯罪分子的真诚改造、悔罪自新.多年来的劳改实践证明,减刑是我国对罪犯改造工作中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正确实行这一制度,对于那些一贯遵守监规,  相似文献   

7.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地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滥用刑罚执行权将导致前期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失去意义,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系。现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减刑是刑罚执行变更活动之一,围绕其司法权性质,构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正当程序,由罪犯本人启动,律师介入,被害人参与,监狱提供罪犯能否予以减刑的证据,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机制,是在刑罚执行领域贯彻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减刑、假释提请权的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是指将减刑、假释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权力。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这种权力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来行使。提请减刑、假释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是建议权,还是起诉权?加刑与减刑、假释的启动权是否应当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认真分析现行提请权运作的利弊,重新审视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的归属,对于完善刑事执行中的刑罚变更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普通减刑制度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破坏我国整体的刑罚结构等缺陷。建议调整现行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大幅度提高假释适用比例,减少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  相似文献   

11.
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曾亚杰 《时代法学》2008,6(2):68-74
无期徒刑因不需要剥夺犯罪人生命即可永久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特点而比死刑有着公认的优势。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施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大大削弱了刑罚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并使人们对无期徒刑丧失了应有的信赖感与认同感。对此,我们可以根据犯罪人案件性质、犯罪后果、判决确定之日的年龄、有无劳动能力、悔改表现等因素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刑、假释标准;提高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增加有期徒刑中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刑罚权配置和运作的正当性,应从个体性权利出发进行分析和论证。刑罚的适用即意味着自然人或者单位重大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而这类权利应否被剥夺或者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被剥夺或者限制,应通过这类权利的性质来认识和分析。在犯罪设置、刑罚制度方面,都应从个体性权利视角来检验制度、规范和解释结论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4.
刑罚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其发展与人类文明同步,文明程度越高,刑罚方法就越合乎人性。在人道的前提下,矫正罪犯是刑罚选择的目标之一。非监禁刑能够在欧洲普遍使用,就因为它既是一种比较人道的刑罚方法,又在矫正罪犯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我国在建立自己的非监禁刑体系时,既要借鉴欧洲非监禁刑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又要从本国实情出发。在人道主义与矫正效果的前提下,对非监禁刑体系的设计不仅要体现时代性,还要注重实用性。  相似文献   

15.
我国传统刑罚学中关于惩罚的研究范式仅囿于"惩罚为了什么",实际上,应该对惩罚的本体即"惩罚是什么"作出深入分析。惩罚是国家基于报应主义或功利主义的立场,对被判定为有罪的人有计划、有组织地施加痛苦的一种方式。当人类进入到近现代社会后,惩罚则由一种方式转变为一种机制时,监狱惩罚便由此承担了其历史赋予的重任。监狱惩罚是对惩罚的现实兑现,是通过时间、空间和制度等安排实现对惩罚的物化。监狱惩罚的法律属性从历史和逻辑出发都可以定性为监狱的本质机能,而改造机能只能为次生机能。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资格刑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荣 《河北法学》2007,25(7):66-70
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的刑罚.通过剥夺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彰显其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独特功能.因而资格刑的存在是必要的.就我国现状而言,现行资格刑种类单一、针对性不强、设计不甚合理.不仅如此,大量具有资格剥夺性质的处罚游离于刑罚体系之外,发挥资格刑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格刑亟需完善:一方面,针对资格刑种类单一,应将散见其他法律条文中具有剥夺资格的内容进行整合纳入刑罚体系,同时,对现行的资格刑进行分解,以完善我国资格刑种类;另一方面,针对资格刑适用方面的弊端,应增加资格刑的复权制度以完善资格刑的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7.
完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巍 《行政与法》2006,(4):63-6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法。在列举、分析其与主刑在适用数罪并罚、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时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协调情形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8.
费杰 《行政与法》2007,(9):68-69
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反腐败是当前的一项艰巨任务,要采取防范、制约、监督和惩处并举的原则,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相似文献   

19.
国家刑罚权与检察职能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检察制度是随着国家将刑罚权分解并由不同国家机关承担侦查、起诉与审判职能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法治思想的产物。刑事法治的要旨在于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以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我国法治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应从侧重刑罚的保护功能(惩治犯罪)向刑罚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保障人权)并举,维护国家刑罚权良性运行的轨道转变,这不仅是刑事司法规律对检察权运行的本质要求,也是"法律监督"属性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本质含义和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20.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06,24(4):160-168
汉初的刑罚体系是文景刑制改革的基础,由“笞”、“罚”和作为正“刑”的各种肉刑、死刑组成。肉刑一般不单独运用,往往“刑尽”后,又罚使劳役。这样形成一个从轻到重,从生到死,相互衔接,有等次的刑罚统一体。过误、特殊的犯罪主体以及轻罪,适用“罚金”、“赎刑”。故意、重罪适用劳役、肉刑,直到死刑。文景改革以后,笞刑取代肉刑,劳役由无期变为有期。此外,汉初刑罚体系明显受先秦刑罚思想的影响,刑罚被视为对犯罪者的“报复”,有强烈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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