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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源于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制度其实是受将遗产范围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遗产归属于继承人所有等制度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规定限定继承制度的同时,又以遗产为基础构建了遗产管理制度。但就遗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而言,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而且也要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如此,遗产范围对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就有所不同,即遗产管理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继承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所有或者遗产管理人所有,清偿完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才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遗产管理制度所逻辑演绎的遗产范围和遗产归属已经与限定继承的形成基础相悖,立法再予以规定限定继承制度也就欠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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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6):129-140
《继承法》遗产继承与遗产债务清偿乃各自独立的两条路径,缺失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处理规则,二者仅以该法第33条规定的限定继承相勾连。在继承人已取得遗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遗产处理规则尤其是遗产管理制度的缺失,遗产与继承人财产高度混同,限定继承徒具其表,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权利严重受损。《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遗产分割前遗产处理规则的制度安排,法技术上,应在尊重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重视法律移植中法规范体系化的有益经验;法规范上,应当健全遗产管理制度,落实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概括继承为例外的遗产债务清偿规则;法价值上,应当平等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利害关系人,形成财富平等保护和财富代际流转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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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身份继承制度下的遗产为财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予以继受.我国古代的立法亦遵循古罗马法的理念,将遗产范围界定为财产权利与义务.然而,新中国成立后的继承制度借鉴了前苏联的立法,将遗产范围仅界定为财产权利,但该界定是与限定继承制度及英美法系的间接继承制度呈现了一一对应关系,而与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理念下的无限继承理论相冲突.对此的解决路径有两条:一是因直接继承只有在大陆法系的无限继承下才实际发生,故仍遵循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理论,即在无限继承制度下,将遗产范围修改为财产权利与义务之和;二是因限定继承其实就是英美法系间接继承理念下的产物,故借鉴英美法系的间接继承理论,即在限定继承制度下,将遗产范围界定为财产权利,并参照企业清算制度设计遗产清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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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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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一项重要原则,它是财产继承独立于身份继承的结果,打破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父债子偿"、"宗兆继承"的局面,各国立法例均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但大陆法系各国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对限定继承制度的实施方式及程度有所不同,分析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四国的继承制度,可以明晰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现有规定的利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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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是民法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遗产则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体现,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巩固具有一定的作用。同时还能够维系家庭的团结与和睦,不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在1985年制订的,受当时各方面条件和因素的限制,使得继承法当中有些内容不够完善,尤其是遗产方面的问题。基于此点,本文首先简要叙述了遗产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而对遗产立法体例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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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法典第三部分于 2 0 0 1年 11月 1日在国家杜马通过 ,2 0 0 2年 11月 14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该法典的继承编用 5章 75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 ,其对遗产范围的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遗产的执行和管理以及特殊形式遗产的继承等方面都规定得较为详细 ,且与我国现行继承法有较大差异。中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得比较早 ,对继承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不少学者已经进行了研究。为此 ,在介绍俄罗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同时 ,将其与我国现行继承法进行比较 ,以期对今后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有所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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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现财产代际传递为目的的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立法却并未建立相关规则,立法的缺位导致财产传递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将生前特别赠与视为继承份额的预付,继承开始后将其合算入遗产,再由继承人平均继承的遗产合算制度,被用于解决生前特别赠与问题.历史基础和比较法研究可以为构建遗产合算制度提供参照.在遗产合算制度的构建中,特别赠与范围的确定标准、赠与价值的评估机制,以及代位继承和间接赠与情况下的归扣义务人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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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发生。此时,除确定继承关系的主体——应继的继承人外,确定继承关系的客体——应继财产的范围也成为一大重点,尤其是被继承人死亡前与继承人之间所为的物的赠与,于继承时该如何分配,实为一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归扣制度。所谓“归扣”,又称为“如除”、“合算”、“冲算”、“扣减”,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为其应继份额之预付,为赠予或遗赠,于算定其现实之应继份时,应予以加算或扣除之制度。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漏洞,应该加以补充。本文拟对归扣制度作初步研究,并结合国外的立法例,提出构建我国遗产归扣制度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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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有条件的限定继承作为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而我国于1985年颁布《继承法》明确了我国无条件限定继承的继承制度,而这种继承制度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缺陷,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本文建议从设立遗产管理人、实行有务件的限定继承、通过诉讼程序维护继承秩序等方面完善我国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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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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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侧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内容上存在着遗产债务范围过于狭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缺失等明显缺陷。为此,当以《继承法》修订为历史契机,抓紧建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进一步明确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增设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等,以协调与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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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二、继承法修改完善之建议
(一)明确继承人作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是遗产处理中的重要一环.我国遗产处理在《继承法》中没有时间限制,其弊端前文中已阐述。而对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间进行限定.在许多国家地区的继承法律中都进行了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放弃继承的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