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继承法》遗产继承与遗产债务清偿乃各自独立的两条路径,缺失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处理规则,二者仅以该法第33条规定的限定继承相勾连。在继承人已取得遗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遗产处理规则尤其是遗产管理制度的缺失,遗产与继承人财产高度混同,限定继承徒具其表,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权利严重受损。《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遗产分割前遗产处理规则的制度安排,法技术上,应在尊重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重视法律移植中法规范体系化的有益经验;法规范上,应当健全遗产管理制度,落实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概括继承为例外的遗产债务清偿规则;法价值上,应当平等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利害关系人,形成财富平等保护和财富代际流转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2.
论限定继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限定继承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85年颁布施行的《继承法》也采取了限定继承原则,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限定继承原则作为概括继承原则的对立物,其立法宗旨是限制继承人清  相似文献   

3.
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同时,必须依法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债务的义务,这是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4.
古罗马身份继承制度下的遗产为财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予以继受.我国古代的立法亦遵循古罗马法的理念,将遗产范围界定为财产权利与义务.然而,新中国成立后的继承制度借鉴了前苏联的立法,将遗产范围仅界定为财产权利,但该界定是与限定继承制度及英美法系的间接继承制度呈现了一一对应关系,而与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理念下的无限继承理论相冲突.对此的解决路径有两条:一是因直接继承只有在大陆法系的无限继承下才实际发生,故仍遵循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理论,即在无限继承制度下,将遗产范围修改为财产权利与义务之和;二是因限定继承其实就是英美法系间接继承理念下的产物,故借鉴英美法系的间接继承理论,即在限定继承制度下,将遗产范围界定为财产权利,并参照企业清算制度设计遗产清算.  相似文献   

5.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实际上,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权属处于“真空”状态,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中作为独立的主体,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有利于实现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与继承人的地位并重。  相似文献   

6.
我国《继承法》偏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忽视了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议在编纂民法典时,坚持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并重和同等保护的理念,明确规定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原则,建立相应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清册制度和遗产债权公告制度,采取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规定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遗产诉讼及未来我国自然人之遗产破产中,谁是诉讼主体(尤其是谁是被告和被申请人)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中并不清楚。首先要确定的是:概括继承原则还是个别继承原则?尽管我国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规定有个别继承,但从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47条之规定看,概括继承应该是我国继承的一般原则。因此,继承人全体也就自然成为遗产诉讼的主体。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诉讼主体区分为实体主体和程序主体,但是,我国2006年破产法已经否定了“程序主体”的这种做法——破产管理人只能以破产债务人(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因此,遗产管理人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尽管他可以启动程序——这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如果对遗产开始破产程序,由于“限定继承”的适用,必须把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同遗产区分,就不能把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只能针对遗产本身。因此,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程序中必须有一个在继承人团体与每个继承人之间的阻隔主体——国外称为“破产财团”(我国未来如何称谓待定)。另外,在我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可能成为遗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继承法》侧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内容上存在着遗产债务范围过于狭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缺失等明显缺陷。为此,当以《继承法》修订为历史契机,抓紧建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进一步明确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增设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等,以协调与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9.
概括继承、遗产及遗产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评价荚振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  相似文献   

10.
郭庆 《法制与社会》2012,(34):273-274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组矛盾:继承人期待通过遗产的继承获得财产利益,债权人希望通过遗产的处理获得债权清偿。在这组矛盾中,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共同指向的目标是同一的,即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利益目标的同一性与有限性会导致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博弈。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遗产处理规定的不足,意图通过相关遗产处理制度的设定来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11.
俞江 《现代法学》2007,29(6):38-48
从宝坻县衙档案中的继书和案件看,清代继子孙对家庭的责任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已故尊直系亲属的,一类是对在世家属的。前者包括主持已故亲属的丧葬和祭祀仪式,后者包括对尊亲属的赡养。通过个案分析发现,家业传承与"父债子还"是相联系的,承继是指整个家庭的所有内容向下辈移交;因此,继父母考察继子孙能否承继,不是就事论事,而是综合地考察继子孙的行为。只要继子孙有影响家业承继的不良行为,就可能导致废继,由此,我们认为,清代子孙的这些责任是综合的、整体的。  相似文献   

12.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相似文献   

13.
王琦 《法学评论》2020,(2):97-106
享受服务之后逃缴费用的行为已屡见不鲜,但对其如何处罚则众说纷纭。有力说主张构成盗窃罪,但这种观点遭到了强烈反对。然而,反对逃费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德日刑法理论而展开的,在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背景下,其理由均经不住推敲。盗窃罪的实质是人对财产的支配状态发生转移,在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场合,支配状态的转移是指债权人丧失对债权实现的支配力,导致债权在事实上无法履行。逃费涉及的服务合同具有交易匿名性、履行即时性等特性,债权人支配着一个空间范围,进而能有力地请求身处其中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逃离了该空间范围时,债权人事实上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也无法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实质上使得他人支配的公私财物发生了转移,应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4.
刘瑾 《行政与法》2013,(3):59-63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公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私法的引入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间的特性和关系决定了知识产权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主体和客体保护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此,本文结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模式构建的设想。  相似文献   

15.
易玲 《政法论丛》2022,(1):30-41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由此迎来自我更新的契机.我国对于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以公法为主,私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数字环境下文化遗产及其元素的利用较强地依赖...  相似文献   

16.
在财产权体系内,既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兼具的物权、知识产权,也有支配性和排他性都不具备的财产权(如普通的合同债权),还有无支配性但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如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其构造技术也不相同。如果以"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技术"为区分要素,可将财产权分为排他性的财产权和非排他性的财产权。这种新的财产权二元体系的建构可以在保持与传统民法上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传承性的同时,涵盖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权类型,并且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各种财产权的性质、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特点和要求,从而有助于我们对各种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是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财产,在被指定、登录为文化遗产或文物前后分别为事实上的文物和法定的文物,因为前者缺乏保护的正当性,后者则面临私有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博弈,而均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要加强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从法政策学角度需要完善我国的文化遗产指定、登录和保护程序,设计出行之有效的私权保护和权利救济模式,优化良好的管理架构和资金拓展渠道,平衡私权所有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构建私有文化建筑文化、产业和权利政策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体制度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从"二元主体"发展到"三元主体"是其基本的演进路径,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受市场机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影响程度不同,其范围及权利义务迥异。在我国这样市场机制发展不充分的国度,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制度是迫切而又棘手的课题。基本解决之道在于紧扣国家改革推进政策,紧密结合国情,科学界定主体的范围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采取完善立法、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公众参与等多种措施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19.
张红 《法学研究》2011,(2):100-112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