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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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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对相当于“审议意见”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当属合理可行. 一方面,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具有法理依据.主任会议是具有程序决定权和准实体性权力的职权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职权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诸如审定评议意见这样的文字表述之类的事务性工作,当属“重要日常工作”范畴.实践中,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落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已经列入常委会议程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召开前由主任会议预先审阅或听取,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是可行且必要的;对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作出决议;对于一些涉及重大问题或办理不力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则可以听取办理工作报告进行督促:对于办理审议意见不认真、敷衍塞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主任会议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运用询问、质询乃至罢免、撤职等监督方式的建议等等.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现行相关法律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并形成在专项工作评议中已作为法律用语写入监督法的“审议意见”,但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却又分别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须经主任会议通过、主任会议依法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等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在法理之中,当然合适. “审议意见”有法可循.“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被写进监督法,具有特定内涵.即“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所提出的意见,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文书.至于向“一府两院”提交的“审议意见”如何形成,法律没有规定.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所汇总整理的主流意见,一般不需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充其量由主任会议来把关.  相似文献   

4.
"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只是处理日常重要事务工作的机构,不具有对外行使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但又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此,"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需经过主任会议通过. 1、组成结构的区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并经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报人代会预备会议确认,以保障人大代表履职和知情知政权;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其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可直接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一、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合法合理。《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相似文献   

6.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3,(13):5-5
贵州省:未经批准一年两次缺席常委会议应辞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职务。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了新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作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守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专题讲座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将常委  相似文献   

7.
关于下级人大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该项工作一般都出台了条例,大都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实践中,上级人大常委会在确定下级人大常委会列席人员时一般不会有特别的要求,只是要求去员列席会议,以确保会议组织的严谨性。当然,如果  相似文献   

8.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主要是通过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这种法定形式来行使的。而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人大常委会能否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会务的组织服务工作起着重要作用。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和保障,是常委会机关的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9.
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如何处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文/崔厚元 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后,其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既可以“自行终止”,也可以由本人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而“相应终止”.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10.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列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请给予书面答复为盼。一、《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这里面的“每两个月”确切的时间范围到底是多少? 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相似文献   

11.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笔者认为,从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同时担任监督与被监督职务上就有悖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副市长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时,就应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去一项职务的请求. 法律规定必须辞去其中一项职务.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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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话题     
"决定提请"就是"必须提请"吗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政府、人代会专委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而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此,有观点认为,对于人民政府和人代会专委会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主任会议"决定提  相似文献   

14.
笔者以为,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项议事规则既有法律依据,又是现实需要,应该继续坚持。首先,下级人大常委会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法可依,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相应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也都分别对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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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但预先征求意见未尝不可.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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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的规定,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大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我国地方人大最早设立的常委会。西藏自治区设立人大常委会后,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设立人大常委会。从1979年8月开始,青海、新疆、甘肃、黑龙江、山东、上海、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江苏、浙江、湖南、安徽、陕西、四川、云南、福建、广西等19个省、市、  相似文献   

17.
关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何时终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选举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即终止行使职权为宜。首先是实际性。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就是在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出时,由上一届的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大会的召开,既符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又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后,其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既可以"自行终止",也可以由本人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而"相应终止"。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  相似文献   

19.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委员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务,如果兼任,应当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本案中,白志坚在3月2日至5月6日期间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宪.在身兼副市长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职时,依法应当辞去常委会副主任之职,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地方组织法之规定,5月6日起的任职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20.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一月一会”虽然有一定的建设性和积极作用,但这一做法既与现行的法律相悖,同时也与当前人大工作不合时宜. 把人大常委会两月一会调整为一月一会不合时宜的原因为:首先是与法律规定相悖.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这些规定是长期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反复调研,认真总结人大常委会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而确定的,在时间的间隔把握上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切合人大工作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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