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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会议员的言论免责权韩大元言论免责权的概念与意义言论免责权是指国会议员(人民代表)在立法机关各种会议上享有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议会的特权。在实行代议制的现代国家中言论免责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手段,广泛地规定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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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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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时期我国人大代表仅享有较低程度的身体保障权而不享有言论免责权,这给后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埋下了伏笔。1975年和1978年宪法时期不存在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障。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人大代表的特殊权利保障制度逐渐走向完善,但在言论免责权和身体保障权方面仍有不少亟待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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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具有法定对象,列席人员当然不享有;言论免责权也是有限度的,不是什么话都能说;列席人员列席人大会议,该发言时也要发言.
关于言论免责权,1954年、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宪法都还没有规定,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才首次确立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宪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随后到1986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才增加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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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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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某地一人大代表在发言时得知记者在场,忙将记者"请"之门外.读后,颇感新鲜.
常常听到的是一些官员怕记者,很少听到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发言居然也怕记者在场.想必这位代表也知道代表有"言论免责权"吧,难道还有什么不敢"见光"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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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笔者认为的“并非所有法定列席人员皆可享有法定言论免责权”这个观点,即需弄明白两个相关的基本概念,这就是何为各级人代会的法定列席人员,以及何为法定言论免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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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与议会制度有着密切的同生共长的关系; 没有言论免责权, 就没有现代意义的议会制度, 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它的设置并非为议员的私益着想, 而是议会特权的反射权利, 是人民最根本的权利之一。言论免责权已成为当今民主国家议事规则中的一项共同内容,但由于各国立法沿革与具体规定的差异, 言论免责的范围及所受保障的程度与方式也有不同。通过对言论免责制度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 不仅能使我们发现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宪政文化的历史继承性, 而且能为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提供经验与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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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大代表,即享有出席人大会议的权利,也负有出席人大会议的义务。任何人大代表既不能无故缺席人大会议,也不能随意迟到或早退。即使身在会、心在外的“无言”代表也是不允许的。这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职责和使命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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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机关代表在机关内的发言、辩论及表决不受其他机关的追究是代议制政府的基本要求.探讨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起源、理论依据及其范围,并对中国现行的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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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债务人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由于股权权能的分离,在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上,债权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不享有身份性权利;在债务人与公司关系上,债务人仅享有身份性权利,不享有财产性权利;在双方与公司外第三方关系上,需要根据第三方的具体请求指向,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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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公开发表言论质疑一个作品的作者的真实身份,甚至公然宣称该作者并非真正的作者,这种言论导致了公众对该作者的身份的怀疑,是否侵犯了该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呢?这是韩寒与方舟子纠纷案中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要讲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署名权的含义讲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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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什么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的权利?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是关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位保障方面的权利。通过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的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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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已逐渐常态化.然而在实践中,人大代表是否拥有发言权,尤其是能不能直接在常委会上发言,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发言,并且应该成为常态.
其一、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发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毫无置疑.根据我国宪法、代表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经过资格审查的人大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时,才依法享有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提交议案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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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一大基本原则,这种理想模式很好,我国目前也努力朝这方向前进.然而实践中官和民二者所享有的权利地位却具有不平衡性,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权力的执行者又是权力的代表者.仅从身份上,官优于民,当官与民现实地发生纠纷时,应从多方面提高民的法律权利地位,达到至少减低官与民之间的权利高位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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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做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大会上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是代表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在审议报告时代表发言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及时地反映到国家机关的决策中去。为了保证人大代表能够自由地、独立地表达自己愿望,不受其它干扰,宪法、代表法、组织法专门规定了代表享有法律上的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