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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笔者以为“未按表决器”应以单独统计为佳. 从现实情况来看,造成“未按表决器”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表决器出现故障.一种是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表决权力的放弃. 从第一种情况来看,现实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代表或组成人员明明按了表决按纽,电子系统却显示不出来,显然这种“未按表决器”的情况并非权力行使者的真实表达.有可能是“赞成”未显示,有可能是“反对”未显示,也可能是“弃权”未显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将此与“弃权”选项进行混合统计,显然,不能真实地、客观地反映出票决情况.  相似文献   

2.
关于投票选举权的行使,一般要进行差额选举,有四种法定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关于投票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都是等额表决,只有三种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和弃权,不存在另选他人.随着电子表决器问世,在电子表决中,有可能会出现未按表决器或按表决器过轻没有反应、按键失灵等特殊情形,被显示统计为“未按表决器”人数.笔者认为,“未按表决器”一般相当于投票表决中空白票,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弃权”,但不同于“弃权”.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除去技术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未按表决器”行为,既不能算作弃权,也不能视为保留个人意见,其实质就是不履职不作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表决、电子计票方式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电子表决系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无记名表决要求,相应地设置赞成、反对、弃权三种表决键.对于表决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既可以表示同意相应地按下赞成键,也可以表示不同意相应地按下反对键,或者对表决事项难以决定相应地按下弃权键.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将“未按表决器”与“弃权”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较妥.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时,其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发展到现在的电子投票表决.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即:赞成(同意)、反对(不同意)、弃权三种结果.对于未按表决器的问题,不能单纯的只理解为保留意见,应归类于弃权范围内.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电子表决在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得到推广和运用.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县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建立电子表决系统.” 电子表决系统是按无记名表决要求设计的.只有“赞成”、“反对”、“弃权”三个表决键,而电子大屏幕上显示的表决结果却是四种形式:“赞成”、“反对”、“弃权”、“未按”.  相似文献   

6.
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对“权利本位说”的质疑在“法本位”问题的讨论中,笔者曾就“法就是权利”这种“泛权利本位说”提出过质疑。现在,又有其它几种“权利本位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限权利本位说”(姑且这样称呼它,以便与“泛权利本位说”相区别)。“限权利本位说”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主要特征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相似文献   

7.
读了贵刊1995年第10期刊登的魏家林、詹本庚律师的《一起购销合同纠纷诉讼程序问题探析》(以下简称《探析》)一文.有些不成熟的陋见,在此提出来与二位作者商榷。《探析》一文共有四点意见,对前两点笔者完全赞同,但对后两点(即第三、四点)觉得似有不妥。先说其中的第三电文章认为:“在诉讼中,原告制冷公司重新向被追加的被告虹桥酒楼直接主张权利,应视为在原诉的基础上增加了诉讼请求,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并案审理。”这里“原告制冷公司重新向被追加的被告虹桥酒楼直接主张权利”应如何理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追加…  相似文献   

8.
一、弃权原则1、弃权原则弃权原则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弃权是指“一方对合约权利的明确放弃”。根据杨良宜先生的解释,弃权原则是指“当合约一方清楚知晓对方违约或意欲违约,却做出某种明确的行为表示其不加反对甚或同意时,该合约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弃权,导致其原有(某项)合约权利的暂时或最终丧失”。这个定义表明弃权原则只适用于一方事先已经知道违约而放弃的情况。但是,1970年的英国的PanchandFreresSAV.ETGeneralGrainCo案扩大了弃权原则的适用范围,该案将弃权原则的范围扩大至一方事先并不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形,即“…  相似文献   

9.
“法律规范”的定义,至今尚未统一。统编《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就有两种论述。其一: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其二: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学词典》将法释为“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也混用“行为规则”与“行为规范”两个概念。笔者认为这是  相似文献   

10.
蒋铁初 《特区法坛》2001,(3):19-19,39
“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王次宝 《河北法学》2014,(11):37-43
德、日等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的“处分”与民事实体法上的“处分”一脉相连,主要围绕诉讼标的展开且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与之不同,我国长期以来却将处分原则中的“处分”简单理解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自由”,将“处分”混同于一般权利的“处置”,结果直接诱发了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泛化与非约束性。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还原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本意,将其与实体法上的“处分”联系起来,界定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特定诉讼权利以实现在诉讼中主张、变更或抛弃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  相似文献   

12.
论弃权     
弃权,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议事体的构成员或选民不参加会议或进行选举,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种则是在选举或表决时,投弃权采,在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这一意义上的弃权。本文着重讨论后者。我国在选票或其他投票上,常常规定3栏:赞成划“”,反对划“×”,弃权划“○”,3者各自有不同的功能,彼此又是独立的。但到了计票时,弃权的独立地位不见了。或者抹煞弃权的作用,或者将夺权票与反对系同等对待。这与设定弃权这一宗旨是相修的。因此,研究如何保障弃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或者通过法定程序废弃弃权制度,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进一步…  相似文献   

13.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两高”《解答》对此解释说,“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对这里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笔者小有想法,特提出,大家共同商议.笔者认为,“三个月”即认定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时间下限,也就是最短时限(这里不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性活动两种情况),而没有规定时间上限.《补充规  相似文献   

14.
法律明确规定公证证明真实合法,但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公证确认的权利能保证实现,公证要确认“可行性”。“保证实现”的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具了公证书,该权利就能保证实现。比如合同公证,确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得的利益就可保证实现,否则,公证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行陛”的观点认为,公证不仅要确认公证事项真实、合法,而且要确认可行.即公证要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公证的这种认识,我们在一些教科书上及公证宣传媒介上即可见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对公证的表述是:“公证,是……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2003年4月26日快到了,这一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有人将知识产权视为市场中的“灵丹妙药”,而有人则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视为“灵丹妙药”的认为,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中胜负的决定因素,积累的知识产权越多,市场中胜算的把握就越大;而视为“洪水猛兽”的则认为,  相似文献   

16.
笔者认为,既然放弃了某项权利,就不可再享受其他权利。作为人大选举或者人事任免更加严肃,弃权后就不能再行使其他权利。从弃权的涵义来看,一般多用于比赛、投票、合同等情况下,是一方拥有的合法权利。但在行使相关的权利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出现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现象,可以用弃权来体现。单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免工作、作出决议决定、选民选举人大代表等方面涉及到的"弃权"问题,主要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使选举权、人事任免权、作出决议决定的表决权等。从政治用语方面理解,即是各种组织,尤其是大型组织会议上投票表决常设"弃权票",是除"赞成""反对"外的第三种选票。"弃权"一般不代表赞成或反对的任意一方。  相似文献   

17.
“下面,开始表决《关于市政府将亳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请按表决器进行表决。”主持会议的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学信的话音刚落,会议室的屏幕上立即显示出表决情况:“2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  相似文献   

18.
《民法通则》中以“公民 (自然人 )”来表述民事主体 ,引起作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在西方语境中 ,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西方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认识市民 :自然状态中自然人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人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 ,国家只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所以 ,在民法用“自然人”表述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我国清末以来 ,移植西方民法 ,曾使用自然人一词。但是 1 949年建国以后 ,中国民法以“公民”来表述民事主体 ,直至《民法通则》中再次出现自然人。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我国民法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 ?笔者将借鉴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来说明。  相似文献   

19.
“为老百姓做好事、做实事”的说法,近年似乎已成为要求领导干部时所极力提倡的一种“时尚”性口号了。于是,当某个领导同志做了几件有益于百姓的事情后,就会自视为“救命菩萨”而自鸣得意,而夸夸其谈,而以此为荣耀和骄傲;并且,这位领导还会因此而大受媒体的张扬甚至上级的着力提携。笔者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和误导,或说是一种片面与荒谬。列宁曾这样解释过“公仆”二字:公仆就是公众的仆人。既然领导同志属于“公众的仆人”,那么,为老百姓做好事、做实事,就应是一个领导干部“在其位”  相似文献   

20.
随着工业污染的加剧,20世纪60年代,德国最早提出“环境权”.“环境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学术界在概念上有一定共识的,即公民有权享有生活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但是在属性上远未达成一致,有能力说、相邻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财产权说等.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环境权”立法应采狭义“环境权”概念,属于私权范畴.“环境权”是绝对权,也是一项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综合性权利.“环境权”是一种可以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应严格限定.“环境权”的保障措施应包含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层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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