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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宝富 《新东方》2006,(3):42-44
质询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近年来,质询权作为人大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渐为世人瞩目。一、关于质询权的制度检视我国1954年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代表的质询权。1978年宪法恢复和发展了质询制度。1979年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精神,对我国地方人大的质询制度作了明确规…  相似文献   

2.
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个案进行质询并不能因在宪法中没有规定而被确认为违宪,下位法对于宪法的补充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要判断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合宪性应当结合宪法的其他规范来综合判断。从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分工配置来看,这种质询权有合宪性基础,但是质询必须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和完整行使,因此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保持克制,在监督中确立"成熟原则"。  相似文献   

3.
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质询制度的基本情况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是一种质问,带有批评性质。质询制度的实质是委托人考核代理人,源于人大制度的基本法理和基本框架,具有满足知情权、敦促“一府两院”采取行动、对“一府两院”官员进行监督的作用。我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建国之初。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同年,地方组织法作出相应规定。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19…  相似文献   

4.
秦洁  郑连虎 《人大研究》2003,(10):15-17
一、人大监督不力及质询案操作现存的问题与原因各级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有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但最根本的还是体制上的原因。(一 )现存有关质询制度运作的基本法律框架195 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 (当时叫“质问”) ,195 4年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现行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质询制度确立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不仅对质询制度的立案标准、立案程序以及立案后的处理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扩大了质询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该制度的案例仍屈指可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尚未立过质询案。  相似文献   

6.
论质询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诚 《人大研究》2003,(10):18-20
质询制度是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制约手段 ,从理论上探讨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实现途径 ,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依法治国有重大意义。一、质询制度简介质询是指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 ,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 ,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问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制度。质询的主体 ,也即质询案的提出主体包括议员 (或代表 )个人、议员群体或代表团、立法机关的委员会等。质询的对象是行政机关 ,并由行政首脑或其他高级行政官员进行答复。但有些国家宪法也允许对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提出质询 ,例如越南宪法第九十八…  相似文献   

7.
对人大质询制度设计和实践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必耀 《人大研究》2005,(11):11-14
2005年1月15日,哈尔滨滨江桥收费站的闭道栏杆被撤除,收费站“寿终正寝”!老百姓拍手称快的背后,是万文国等10名省人大代表于2004年初在黑龙江省人代会上对省政府的质询。如今,人大质询渐渐多了起来,质询“零记录”正在不少地方被改写,沉默了几十年的人大质询逐渐走向前台。解读一个个质询案例,我们发现:质询事实上推动了政治和谐。质询的制度变迁随着人大制度行进的步伐,人大质询制度和实践的演进,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初创期:1954年~1979年质询作为一项权力载入宪法文本,但质询实践一片空白。人大质询制度发轫于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  相似文献   

8.
从学理上看,有关质询『两高』和『一府两院』的法律条款不合宪;但从法律上看,有关法律条款合宪,质询活动合法。由于我国人大制度与欧美代议制根本不同,二者对质询权的规定也颇不相同,因此,在质询问题上,不能照搬欧美模式处理我国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而应根据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客观要求,强调人大有权质询本级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也应使人大制度理论、宪法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条款有机协调。  相似文献   

9.
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重要监督活动。质询是人大的一种监督活动;质询权则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我国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质询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10.
信息与动态     
《山东人大工作》2015,(2):59-60
潍坊市:制定质询办法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为行使好这项权力,在近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办法》。该办法对制定依据,以及质询的涵义和把握的原则,质询的主体和对象作了具体规定,对质询案的提出、质询案的形式要件、答复方式、质询案  相似文献   

11.
浅议我国人大代表质询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 ,我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质询权的行使必须是在人大会议期间 ,而且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 ,必须有一个代表团或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须有代表 10人以上联名 ,才可以提出质询案。第二 ,质询对象在中央一级不仅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 ,而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地…  相似文献   

12.
<正>人大质询是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会议上,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监督形式。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预算法等对人大质询都有规定。实践中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还有很大距离,现提出九个问题加以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13.
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质询案提出或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极少。质询权极少运用的原因质询权在宪法、监督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而且法律对质询行为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多年来,质询这一项法定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宣传不到位;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识不到位;三是代表履职不到位。  相似文献   

14.
唐晓 《人大研究》2003,(12):40-42
质询是英国议会监督政府的主要手段之一 ,其以经常、直接、公开而有效的特征一直格外引人注目 ,为世界上许多议会制国家所仿效。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和经验总结 ,英国议会以宪法惯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 ,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而完整的质询程序和规则。1.质询的分类以质询的问答方式为标准 ,将质询分为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两大类。口头提问口头答复 (包括口头补充提问及其答复 )为口头质询。就质询对象而言 ,口头质询包括议员对大臣的口头质询和议员对首相的口头质询 ,两者各有固定时间及问答范围。书面提问书面答复即为书面质询 ,1918年后因口头质…  相似文献   

15.
人大质询法院不容置疑□苏元华《法学》杂志1996年第9期发表了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一文(以下简称“李文”),文章认为:人大质询法院不符合宪法本意,有“违宪之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宜接受人大质询,否则有“妨碍独立审判之嫌”;质询法院无助于...  相似文献   

16.
正质询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或人代会期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比较有力有效的监督形式。我国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对人大质询权在实体上及程序上都作了规定。质询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具有刚性和快捷的特点,同时还很灵活,可经常使用。可以说,质询是实现人大监督的刚性手段,在权力制衡体系中的作用非同小可。但在实践中,人大的质询权却很少运用,有些地  相似文献   

17.
滕修福 《楚天主人》2012,(11):34-34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代表建议大会议程加入半天质询环节。笔者认为,质询不同于询问,询问无法定程序,易于常态化;但质询的法律规定明确,常态化不妥。首先,质询必须要依法书面联名才能启动质询案。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  相似文献   

18.
庄根森 《人大研究》2013,(12):39-39
近日,有人以监督法没有明确限定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而主张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笔者认为,该主张是对监督法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解读,是违宪的,必须予以纠正。质询案在"开会期间""会议期间"提出,这是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相似文献   

19.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并特别强调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的询问和质询早已明确写入宪法,并且在多部法律当中都有充分体现。然而,此前询问权和质询权在地方人大的实践中更多地止步于纸面上的善意,  相似文献   

20.
<正>一、人大质询应当导入博弈机制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都规定了人大的两种重要监督方式:询问和质询。两者相比,质询更具有刚性。询问是针对代表不清楚之处,更多地保障的是代表的知情权,而质询针对的是被质询对象的不当之处、违法之处,更多地保障的是代表的监督权。质询者与被质询者之间存在博弈。或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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