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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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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一般都倾向于将侵权行为理解为对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侵害.然而,与大陆法系不同,可以称得上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特色之一的,就是其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极为广泛,“名目”也繁多.如对人身安全和自由的侵权行为有:恐吓、侵害身体、限制自由;对个人名誉的侵权行为有:破坏名誉、精神损害、侵犯秘密;对财产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
论古代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演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叶秋华  刘海鸥 《法学家》2006,(6):137-147
作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基础的古代罗马侵权行为法,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即侵权行为责任方式和性质逐步由赎罪金过渡到损害赔偿金,这一变化体现了古代侵权行为法从野蛮到文明的进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极大地丰富了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内容;过失责任的确立则奠定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 证券侵权行为是指在证券活动中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后果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性,即证券侵权行为是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违反当事人的协议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是基于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就一般而言,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在我国《证券法》主要规定的侵权行为有:  相似文献   

4.
环境侵权行为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劲 《河北法学》2004,22(7):19-20
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如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行为方式的间接性;行为过程的缓慢性以及行为后果的公害性。环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公民的环境权,而且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5.
<正>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根据我国大多数学者的看法,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民事侵权行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认为国家权力机关也应当包括在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之内,其根据如下: 第一,我国八二年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  相似文献   

6.
<正> 国家公务侵权行为已在我国现行宪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提及;研究、处理国家公务侵权行为,是学术界、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有必要对国家公务侵权行为作深入研讨。 所谓国家公务侵权行为,国内学者称之为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国家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准其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然而,此举在国际上并无立法成例佐证。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所背负的公益目标决定了其无法完全遵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轨迹前行。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侵权应当被归类于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以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并与之共同受辖于民事侵权行为这一上位概念。  相似文献   

8.
确定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认定公司侵权行为的标准,以区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和对外代表公司的自然人的个人侵权行为,从而确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二是如何科学地界定法人的责任和其内部成员的责任,以使责任主体适格,使真正的责任人受到追究,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上的违法性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体系中,产生物权请求权的行为和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物权请求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属于债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10.
刘信业 《法学杂志》2006,27(4):92-94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基本划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区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同时特殊侵权行为的内涵的不确定性阻碍了理论界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并且在实践中对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的运用造成了侵权法理论体系的混乱。因此,应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大胆地抛弃两者的概念区分,以更加科学的侵权行为类型化技术来取代之。  相似文献   

11.
传统的侵权理论中,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是不加区分的,侵权行为即民事侵权行为。我们这里说的诉讼侵权行为在传统的侵权行为中实际上是民事侵权行为中特殊的侵权行为之一部。那么,什么是诉讼侵权行为呢?我认为,诉讼侵权行为是司法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背法律或有关规定执行职务,从而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公民或法人应有之各项权利的行使受妨碍或财产利益遭损害的行为。诉讼侵权行为具备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所应有的构成要件,同时又具备其他侵权行为所没有的构成要件,并以此为特征将其与其他侵权行为(如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等)区别开来。由以下几点,我们可以看到诉讼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2.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就是替代责任,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按替代责任划分法人的侵权行为,则均成为特殊侵权行为,而且特殊侵权行为中,也有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法人侵权行为。本文指出在物件致害情况下,主张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性质替代说也是难以成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应视为准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3.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立法路径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明锁 《中国法学》2007,36(4):13-22
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径为罗马法所开辟,该路径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侵权行为之债有其独特性,发挥着缓解、调整和保护复杂社会关系的价值功用。债在我国有其存在的社会法律和思想文化基础,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基宽广厚实、安全可靠、科学合理,并可不断拓展和加载新的容量,有利于中国民法法典化。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径不是赔偿损失的狭路窄道,而是坚实广阔的光明大道,可以承载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和条件、各类侵权行为及责任方式、一般侵权行为类型和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等内容。  相似文献   

14.
<正> 《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 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从侵权行为本身的构成看,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它表明职务活动本身就构成侵权。与之相反,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则表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职务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5.
一、制度设计的前提:关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澄清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互为依存,确定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成立,认定侵权行为的目的是追究侵权责任。只要侵权行为得到认定,侵权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得不到认定,行为人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唯一要件就是  相似文献   

16.
<正> 当前,在科研机构与工厂企业建立科研协作关系中,研究部门伤害企业利益的现象也有,但比较多的是企业侵犯研究部门的权益,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少。因此,怎样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探讨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一所谓专利侵权行为就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可分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仿制了该专利产品,或销售、使用了未经  相似文献   

17.
传统商标侵权认定理论主要包括混淆理论、淡化理论和联想理论,其最大贡献在于为商标混淆侵权行为和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合理解释,但其局限在于对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和商标处分侵权行为缺乏解释力.商标侵权认定理论的探索,应当与时俱进.吞噬理论和处分理论的创立,为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和商标处分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理论依据.混淆理论、淡化理论、吞噬理论和处分理论各有针对,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科学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理论体系,对于指导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对侵权行为作的分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意义,亦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因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有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认为共同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  相似文献   

19.
再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原罪”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吕霞  徐祥民 《现代法学》2007,29(4):113-119
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的正当性,而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于特殊行为的潜在风险性。环境侵权行为也具有潜在风险性,但其更本质的特点是改变环境或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可避免地而不是潜在地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其"原罪"之所在。让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不是基于过错或其他什么理由,而是以环境侵权行为的原罪为根据。  相似文献   

20.
就法律性质而言,商标侵权行为是一项民事侵权行为,因为它是对他人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一项不法行为。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后果之一就是民事责任问题,即由侵权人依法向商标权人承担因其商标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由于商标侵权行为是一项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其民事责任问题上,我国商标立法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现对此作一分析和研讨。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商标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我国商标立法中确认的追究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商标立法中的一般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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