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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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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实施,具有商标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之一。由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依法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单一认定制转为多元化审查。在当前的形势下.  相似文献   

2.
信息广角     
■国内简讯今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197件日前,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2007年截至到目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在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197件,其中包括商品商标183件,服务商标14件。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一大批为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商标。例如,"新华书店"、"复旦大学(复旦)"、"英语周报"等文化教育产业的商标,以及"张一元"(茶叶)、"德州"(扒鸡)等"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商标。  相似文献   

3.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撤销。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上存在不当;同时,被告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则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图案与第三人的商标构成近似.  相似文献   

4.
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前受理的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神州数码”已属驰名商标为由,判决被告跨类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神州数码”商标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5.
公正与权威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追求的目标,为此,我国需要建立法院回避制度。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荣誉称号。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进行商业宣传,不符合设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意。强显著性是一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先决条件,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地强化商标的显著性。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这一文件明确了6项规划目标,完善现行商标法律制度、提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水平位列其中。  相似文献   

8.
魏森 《知识产权》2010,20(1):77-81
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驰名商标保护而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09]3号)未能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作出正确解释。其主要问题在于,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做不同的解读,擅自引入淡化理论却又把“混淆”和“淡化”混为一谈,对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缺乏明确认识。在《商标法》未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建议,而不是擅自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9.
驰名商标认定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法学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将驰名商标划分为国内驰名商标和国际驰名商标、国内驰名商标由各国自己认定.国际驰名商标由国际组织认定;①有人主张“应采用先公众评估与后依法确认相结合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②也有人主张“在商标纠纷中去认定驰名”。③笔者主张驰名商标的认定应由主权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认定权应由国家商标局和人民法院行使。 一、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驰名商标的定义,国际上尚无统一规定。我国于1985年3月加入《巴黎公约》后.在实践中开始…  相似文献   

10.
谢良兵 《法人》2004,(1):88-90
虽然,全国的房地产商众多,仅北京就有3千多家,但注册拥有全国知名品牌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少之又少。在北京通过认定的173件“驰名商标”中,没有一件是房地产商标。这里不仅有开发商对知识产权的漠视,还有目前我国房地产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许多瓶颈等原因。  相似文献   

11.
商标     
《电子知识产权》2014,(9):10-11
2013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发布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国家商评委”)在其宫网发布了2013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指出,2013年国家商评委裁决商标评审案件14.42万件,较2012年增长174.61%;审理周期缩短至17个月,创历史新高;其收到法院一审判决2004份,二审判决1158份,再审判决43份;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国家商评委2013年的一审胜诉率为82.8%,二审和再审亦保持较高的胜诉率。  相似文献   

12.
《电子知识产权》2009,(8):10-18
7月29日.我杂志主办的“驰名商标和企业品牌战略研讨会”成功召开,政府部门、理论界、实务界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济济一堂,共同探讨驰名商标制度和推进企业品牌战略的相关问题。管理者的思路开放、务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韩俊表示.这次会议旨在呼吁社会和企业增强商标意识,正确运用驰名商标制度,更好地推进企业品牌战略。倾听业界声音.也将有利于政府行政的思考。实务界的介绍具体、缜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夏君丽详解了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国内一家较为成功的家用电器连锁销售企业,是55类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和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公司在全国设立50余家关联企业和130余家分支机构,作为其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卖场。近年来,国美电器的销售业绩一直名列同行业前茅。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美”)主要生产灌装机、封口机、喷码机等机械设备,因其在企业字号和宣传资料上使用“国美”文字、“GUOMEI”拼音和“国美机械”文字左右排列的标识,“北京国美”认为其55类“国美电器”属于驰名商标,应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跨类保护的范畴,“温州国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温州国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美电器”不构成驰名商标,并驳回“北京国美”的诉讼请求。“北京国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焦点是:超市的销售活动有无商标权?“北京国美”的销售活动是否对其已注册的55类服务商标的充分使用?这两个问题决定了“国美电器”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否属于跨类保护的范畴。这里发表的是被告“温州国美”的代理人在二审中发表的代理词。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2008,18(5):I0001-I0001
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8月,合伙人冀蓓红、杨卫华和朱旭律师此前均从业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具备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来,我所合伙人律师代理了脑白金、康王等驰名商标认定案、报喜鸟、金盾等商标侵权案,在98版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代理了40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申诉等一大批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代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商业银行(现更名为富滇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的大批金融案件,  相似文献   

15.
本文着眼于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保护纠纷,探讨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把握有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等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认定驰名的必要性,要强调“有跨类保护的需要”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16.
论驰名商标认定权的归属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杨军  申淑琴 《知识产权》1999,9(4):16-20
驰名商标认定权,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为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赋予各同盟国对在该国内驰名的商标给予明确承认的权利。多年来,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受国域所限,而其认定结果却又受“跨国保护”,所以在同盟国间引起的权利冲突日渐明显。这一问题引起了各国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曾在“驰名商标问题专家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将驰名商标认定权重新归属的建议。尽管这些讨论和建议还没能形成一个可供实施的完整方案,但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重新归属却是促…  相似文献   

17.
姚兵兵 《知识产权》2007,17(6):44-48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个案认定驰名商标中法院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把握好商品跨类保护的界限,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将真正具有显著性、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防止人为扩大商标跨类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8.
胡骋 《知识产权》2020,(1):39-50
注册非传统商标的门槛因开放式的商标定义而降低。保护非传统商标带来的行政与司法的制度成本不容忽视,其中最需厘清的是显著性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独创性”“驰名商标知名度”等不恰当的理论借用,及“商标与商品关系的远近”等欠缺精度的细化规则,尚未形成统一、合理的论证框架;司法审判中权衡多主体法益的思考方式之缺位,催生了对非传统商标的强保护倾向。一个更周延的论证框架是:首先应排除所属行业的通用选择;其后要求申请人履行“第二含义”的证明责任;最后根据有关消费者认知的证据,对显著性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9.
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商标犯罪的案件中,判断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非法所得或销售金额,而未将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纳入考量。其实,商标的知名度不同,相应的商标之商业价值不同,对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和秩序之影响亦明显不同,在被假冒等犯罪行为侵害时,对商标权利人、社会相关公众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亦有重大区别,即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在认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仅将犯罪行为中的假冒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则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适应司法精细化的需求,更会产生不良的制度导向。为此,建议依据商标知名度本身的特点,以及刑法的最新发展理念,将知名度因素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在考量的过程中,要对驰名商标是否认定、知名度认定细节等问题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20.
APP注册商标主要是服务商标,其商标相同性认定颇值得研究。基本相同商标认定的关键在于“基本无差别”;对基本无差别商标的认定不宜泛化,应严格区分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关于APP服务商标“相同性”的判定,应佐之以合理的判断基准和判断方法,并对“基本无差别”商标认定进行类型化、具体化思考。首先进行文字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判断文字外形是否高度相似,并在借鉴偏正结构的基础上着重比对主体识别部分是否基本相同;然后进行图样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只需要达到呈现整体视觉效果相似的程度即可,其判断可以适度宽缓化。在“芝麻分贷”案中,鉴于“芝麻分贷”中的“贷”属于主体识别部分,故“芝麻分贷”和“芝麻分”不属于刑法上的“基本无差别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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