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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保留并且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其对死刑案件设置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如特殊的死刑诉讼提请批准程序、大陪审团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死刑执行方式等,试图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错判、误判的死刑,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对我国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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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4):15-20
死刑案件核准: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保证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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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死刑二审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审判等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全程监察、督促的活动和制度。自2006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已四年有余,但我国关于死刑二审案件的程序法律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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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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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每年死刑执行数量虽排在世界前五位,但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适用一直是其主流,特别是近年来废除死刑已成各州追求的目标。美国保留与适用死刑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死刑司法诉讼成本过高、种族成为影响死刑适用的明显不公平因素、错案频生、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保障的弱化、各州死刑适用极不平衡。美国废除死刑的动因主要有:国际社会的压力、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以及民众对死刑态度的转变。废除死刑后消解候决死刑罪犯的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上诉的形式消解死刑;二是寻求死刑的替代性刑罚措施;三是充分利用法定的特赦或大赦的方式消解死刑犯的中止执行,进而变为死刑的终止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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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量刑程序经历了一个正当化的历史过程,早期的陪审团废法现象催生了死刑陪审团制度,死刑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又引发了死刑案件审判的两分式改革并使死刑量刑程序得以独立,特殊的"凌驾陪审团"规则体现出美国司法界力图保持死刑裁量中职业法官与平民陪审团间的权力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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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直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因而对死刑的适用不能不慎。而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的监督程序,是对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限制死刑的重要制度,体现"慎用死刑"的基本理念,所以,我国应该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为契机,建构并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体现宪法精神。本文就是以此为目的,探讨如何建构并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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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局。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具体的程序设置,切实实现死刑复核权回归的公众期望,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在制度定位上,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构,必须遵循控辩审三方构造的诉讼基本原理,必须合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基于此,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定位的探讨,强调程序正义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指导意义,据此提出并论证,死刑复核程序不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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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开始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转向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发表意见,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规定是多方意见博弈的产物。这种立法妥协存在指向范围不明、条文界线模糊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从法解释学立场予以回应。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应从完善告知机制、构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机制、保障辩护权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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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程序制度 ,死刑复核程序在严格适用死刑、防止错杀、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立法的粗疏 ,使得这一程序在诉讼构造上缺失 ,导致在实践中的运行难以实现立法的初衷 ,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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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死刑与严厉惩罚死罪——当代死刑制度的基本特点与未来走向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目前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的适用与执行无不呈现出如下三个特点:第一,适用条件越来越严格,程序越来越繁琐;第二,从审判到执行的时间越来越长,死刑适用的成本不断增大;第三,对死刑犯实行集中关押、单独监禁和严厉管制。这些做法对于保障死刑犯行使辩护和救济权利,保证死刑适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正确,防止可能发生的死刑错判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些做法也使得死刑犯受到了监禁与处死的双重重罚,对死刑制度的未来走向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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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会广泛关注而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该如何评价?死刑适用的标准该如何界定?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否存在问题?……2011年12月3日至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主办的"第九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围绕死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标准等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70余位专家学者,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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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死刑是利弊均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保留死刑,是取其利,严格限制死刑,是防其弊。这一政策建国初确立后历经“严打”亦未改变,今后一段时期也不会改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死刑,必须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以及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必须重视死缓制度的适用,应从罪行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的分担和犯罪情节的差别等方面把握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坚持少杀。最高法院应当按照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解决多年来死刑复核程序违法操作且名存实亡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设立若干分院,健全死刑复核机构;明确死刑复核期限,提高死刑复核效率;细化死刑复核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并科学、公平地分配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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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仍然保留死刑,但近年来呈现逐步限制死刑适用的发展趋势。在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方面,台湾地区法律就死刑案件的管辖、辩护、救济、执行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既有完备之处,也有不足的地方。对台湾地区死刑案件程序规定的分析、评价,可供我们在进一步完善大陆地区死刑案件程序控制问题时加以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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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还是维持甚至增加死刑,是刑法修改过程中热点问题之一.新刑法从我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经济犯罪严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适用死刑的一般条件、适用死刑的对象、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作了重要修改,在限制和慎用死刑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