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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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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的概念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是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复核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予以改判而作出的书面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以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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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4):21-22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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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必须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作为罪犯生与死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律设置的交付执行时间过于短暂,不足以保障司法机关纠错,也未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救济时间,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因素之一。本文从分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时间的立法理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延长死刑判决交付执行时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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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最为宝贵的权利,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无疑成为国家刑事审判中的一项最高权利。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死刑复核权归属于谁,以及死刑复核权如何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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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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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也称极刑。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里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法院均无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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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特别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发布以来,学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开始从对核准权下放的聚焦转移到了另外一个焦点,即如何借着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在一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言中,存在着一种过于乐观的气氛,有些人对完善后的死刑复核程序抱有过高的期望。其实,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项特殊程序,有其特有的属性和意义,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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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以下三种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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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会广泛关注而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该如何评价?死刑适用的标准该如何界定?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否存在问题?……2011年12月3日至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主办的"第九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围绕死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标准等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70余位专家学者,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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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按一般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外,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以保证法院正确地适用死刑。它体现了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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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核准和执行死刑的标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过于简单。笔者结合调查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重点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否实行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的范围、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应否规定审限和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等程序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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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检讨及完善建言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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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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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诉法》第三编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具有核准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法律上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争议,死刑核准权下放的法律根据是否充分,不同位阶之间的法律是否和谐、统一,都是争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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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