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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委托公证的概念和种类
房产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委托人的房产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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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律师在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代理人时的委托,并在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活动为民事诉讼代理。代理律师在此过程常见的错误有:一、律师办理和解除委托代理手续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律师与委托当事人办理代理手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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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是相互联系的三个不同的概念.委托,是一方提出的要求他方办理事务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由代理人进行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活动表现的是代理人的意志,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它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确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活动.它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也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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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涉外代理,是指具有涉及外国因素的代理。涉外代理的基本构成情况是:(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者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三)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去实施代理权。涉外代理与国内代理的特征是不同的。与国内代理制度相比较,涉外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一)涉外代理的成立往往既要符合被代理人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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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5)
笔者在为外向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常常被外贸代理制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冲突引发的矛盾所困扰,对此略陈一孔之见,以期引起经贸界同仁和法律界同仁的关注。一、外贸代理制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冲突我国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代理,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民事行为;(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归属于被代理人,应由被代理人对该合同直接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责任。根据代理的理论,在代理关系中必然涉及两个合同、三种关系。两个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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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发生了数起律师因执行职务而涉讼成为被告的案件,对此,法学界、舆论界众说纷纭。那么,律师在执行代理职务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一、接受委托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律师的法律地位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的产生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把委托人与代理人联系起来的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经订立,委托代理关系即告成立,代理人就可据此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在律师委托代理职务活动中,律师事务所究竟应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值得探讨。律师事务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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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是专利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专利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体现在专利代理人的行为中,其法律主体仍然是委托人。然而代理活动全过程中,却涉及到三个主体——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审查员或者专利利益相关人)。这三者之间构成了两种关系:专利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专利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关于外部关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专利管理条例等法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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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又称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并未有明确、完善的规定,在《律师暂行条例》中虽有律师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规定,但内容也较简单。实践证明,对有关刑事诉讼代理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确立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很有必要。本文意就刑事诉讼代理发表个人一些粗浅看法。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从其产生的根据来划分的,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面逐一分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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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何种身份出现,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代理人明确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并以被代理人为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这种情况在民事代理中最为常见;(2)代理人仅表明是代理他人为民事活动,明确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说明代理何人;(3)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对第一种情况,是不会发生争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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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刘士国同志在《法学季刊》今年第二期上载文认为,法律“应明确规定被代理人员选任代理人不当之责”,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商榷意见。在民事代理的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应对自已的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而被代理人对此不应负任何责任。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二)被代理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授权,没有正确地履行授权手续,导致授权范围不明。《刘文》中所举的案例正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刘文》认为其主张是为了杜绝无权代理,其实关键不在于对代理人的选任上。对代理人的选任不当往往只能造成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不能得到园满完成,给被代理人造成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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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效果依法应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关于隐名代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显名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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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客户与经纪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民法上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及代理合同中委托的事项进行活动,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它分为全权代理和部分权项代理,代理人一旦取得代理权,可在允许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只要不超出代理权限,其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期货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因为期货交易实行的是会员交易,只有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公司才能人市交易,而入市交易的会员均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而不是以被代理的客户名义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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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9,(6)
复代理亦称再代理或转委托,其意是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的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的名义,转委他人的代理。对于复代理各国民事立法中,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将复代理的有关内容明文规定于民法典中,如日本、法国、苏联等;另一种则是在民法典中不予规定,如西德、瑞士等。我国现行立法仿效前者,在民法通则中,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分析该条规定,总觉欠妥,为此拟就复代理的有关问题略作探讨,以供各位参考。关于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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