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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泽刚 《法律科学》2003,(3):118-122
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关系问题很少有人论及。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 ,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应当确立原审基本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的认识标准。发回重审的案件既不等同于二审改判的案件 ,也不等同于单纯的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刑深受诉讼价值观的影响 ,我们不能不考虑上诉不加刑原则所蕴涵的诉讼理念。重审时 ,只有在发现案件的基本事实确实发生变化时 ,才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比原审判决更重的刑罚。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够完善,"曲线加刑"情况普遍。今后立法修改应规定检察机关(或是自诉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抗诉(或上诉)案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机关不得恶意抗诉,规定发回重审部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同时规定不得通过再审变相加刑。  相似文献   

3.
对上诉不加刑这一审判原则,法学界的理解不尽相同,司法部门在执行上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上诉案件变相加刑。因此,有必要对上诉不加刑作进一步深入探讨。一、上诉不加刑是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适用的一项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的审判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期十九世纪才产生的。它同封建专制的审判制度相比,无疑是一个进步。我国封建专制国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上诉制度。虽然法律允许囚犯近亲属申诉,但申诉不实、不合法,或者申诉得实有理,因其所告的对象是制定判决的官员,都要受到刑事惩罚。在西欧封建国家允许被告人上诉,但可任意加重刑罚。上诉不加  相似文献   

4.
一、上诉不加刑的利弊有的同志对上诉不加刑的利弊缺乏全面的、科学的分析,总是片面强调一审判决轻了,如果二审不能加重刑罚,就认为轻纵罪犯,不符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我们认为,这种把二审不能加刑看成为“轻纵罪犯”的看法是不对的,退一步说,对量刑偏轻的上诉案件不能加刑,即使有它的不足之处,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对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上诉的案件,上诉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为重的刑罚.即只能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这一原则的执行常出偏差,原因何在?这不能不使人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进行一番反思。笔者认为,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固然有一定作用,但其弊端甚多,从“立法效益”上来讲,未免因小失大。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弊端表现在: 第一,按此原则的要求,不论一审量刑如何偏轻,二审法院都不得以量刑偏轻为由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来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显然有违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有背于几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力求不枉不纵的优良  相似文献   

7.
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肖沛权 《政法论坛》2021,(2):138-145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的设置存在多元价值冲突的情形,基于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需要,应当明确赋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在上诉权的设置上,应当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要求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必须有正当理由,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则无需附加理由。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定罪问题,主要包括被告人一审程序中的认罪是非自愿的以及一审判决作出后出现影响定罪的新事实、新证据等,量刑问题以及重大程序违法问题。为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应当要求被告人上诉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申请应当迅速及时审查;同时,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重点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采取措施限制检察机关提起"技术性抗诉"。  相似文献   

9.
上诉不加刑作为适用第二审程序的一项特殊原则,是针对在第二审程序中追诉方提起的对于第一审被告人的不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篇文章通过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产生与发展及其其背后的法理支撑予以分析,从而比较系统的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通过分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具体适用以及如何完善该原则,使其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1.
李勤  吴爱智 《法制与社会》2013,(20):292+294
本文对刑事诉讼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损害刑事二审的功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反复追诉、导致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等弊端,提出了强化二审功能、一审法院应严格把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和判决前、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切实贯彻和落实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等进一步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上诉程序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在只有行政诉讼原告上诉或者仅为行政诉讼原告利益而上诉的情况下,上诉审的判决原则上不得将行政诉讼原告置于比一审判决更加不利的境地。适用该原则有利于更好的实现上诉制度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13.
秦明文 《四川审判》2002,(4):29-29,32
本文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出发.浅谈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监督、指导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责成一审法院改正错误,  相似文献   

14.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但是该原则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最高法院对该项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做出了解释,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理解和做法还存有争议。本文试对上诉不加刑对发回重审和改变罪名的制约两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有条件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三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两审终审的上诉制度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不少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审级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审理方式以及强化律师刑事辩护职能等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抛砖引玉,共同切磋。一、我国目前上诉制度的利弊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  相似文献   

16.
陈炜  周元嗣 《法制与社会》2010,(31):11-11,13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王样国 《特区法坛》2004,(1):19-20,22
去年,在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向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副院长尖锐地指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于一、二审法院之间的一种相互矛盾的恶性循环及其重刑主义:一方面,一审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宁重毋轻,因为判决后被告人要上诉,要是判轻了,二审法院无法加重,要加重就得发回重审,因而不如判重一点,这样二审法院就可以改,如此,一审判决在  相似文献   

18.
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关于对再审加刑问题 ,司法上应采取先限制再审加刑条件然后取消再审加刑规定的“两步走”方式。立法上修改审判监督程序 ,明确规定再审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对发回重审加刑问题 ,司法上应限制发回重审加刑条件 ,立法上修改发回重审制度。同时 ,立法上也应适当调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9.
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以后,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近年来报刊杂志相继发表了几篇文章,提出了不但上诉要不加刑,而且再审也应不加刑.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确立再审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判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之所以没置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救济万一被错判而蒙受冤屈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以使被判决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再审不加刑是确保上诉不加刑真正得以贯彻的一道屏障.现行实践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于种种变相加刑而大打折扣,主要表现为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加刑.为了  相似文献   

20.
柴冠宏 《中国律师》2004,(11):57-58
问题是由一个案例引出的:被告人郭某因涉嫌贪污经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02年8月提起公诉,经过开庭审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一审判决郭某贪污罪名成立并处以刑罚。之后,该案经历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2004年2月27日,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就在辩护律师准备要求解除对郭某的强制措施的时候,市检察院商市中级法院同意,于3月8日将该案指定廊坊市所辖永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案件随即移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又进入新一轮诉讼程序。本文对前述案例是否合法不作评价,只就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撤诉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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