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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施行,出台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补充,是遏制和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有力武器.由于新增设的侵占罪部分主体是从贪污罪主体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是新规定的成份,而原贪污罪主体经多次扩大解释已变得较为复杂,故这两罪主体交叉的部分较难划分;加之依照“决定”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侵占罪,应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实践中对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很不一致.鉴于上述情况,本文拟就侵占罪主体涉及的有关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始见于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于两高就此罪与贪污罪在主体等方面的解释有分歧,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冲突。新《刑法》对《决定》中的规定的侵占罪作了修改。首先在总则中界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其  相似文献   

4.
侵占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新罪名。它是指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决定》公布实施已近两年,期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但是,由于侵占罪是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其构成要件与贪污罪等有关罪名相近,在社会上又没有广泛知晓,在对这一犯罪的打击与防范上容易出现问题。一、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侵占罪的…  相似文献   

5.
田暐 《法学研究》1996,(3):131-135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一系列新的罪名,其中一个新罪名就是侵占罪。按《决定》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或者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决定》所规定的侵占罪与刑法中的贪污罪有一定的重复与交叉,又存在一定的区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和贿赂罪的补充规  相似文献   

6.
略论侵占罪     
侵占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设的一个罪名。由于该罪同贪污罪有许多重合交叉之处,实践中较难把握。因此,笔者拟就侵占罪构成及与贪污罪的界限略(?)探析。  相似文献   

7.
贪污罪新探     
自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侵占罪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作者认为,贪污罪的主体仍然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要件也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不应扩大为利用工作之便,但贪污罪侵犯的客体除公共财物所有权外,还应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此外,作者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与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违反公司法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汪本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10、11条新规定了商业受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相应的法定刑,这是对《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  相似文献   

9.
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施行,出台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补充,是遏制和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有力武器。但由于进一步细化的司法解释尚未制定,而“决定”又较为原则,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决定”的适用仍处于探索阶段。其中,新增设的侵占罪部分主体是从贪污罪主体中分离出来的,而原贪污罪主体经多次扩大解释已变得较为复杂,故这两罪主体交叉的部分较难划分;加之依照“决定”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  相似文献   

10.
在企业中划分国家工作人员质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该《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罪(分别指商业受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依照《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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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职务侵占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在海峡两岸的刑法典中均独立于侵占罪加以规定。大陆刑法典中的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对应于台湾地区的业务侵占罪,而台湾地区刑法典对于业务侵占罪和公务侵占罪向来是分别予以规定的。台湾地区刑法典中的业务侵占罪与大陆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相比,其主体范围更为宽泛,主观目的更为合理,客观特征、客体特征及犯罪对象范围更广。两岸对于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以及处罚均有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12.
论侵占罪的构成及其处罚蒋宪平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侵占罪是《决定》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是当前司法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为此,笔者对侵占罪...  相似文献   

13.
浅谈对业务侵占罪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业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揭示了该罪客观行为“侵占”的特征,指出侵占罪所不法取得的财产在其实施侵占行为以后就已经处于侵占者的持有之中,这是侵占罪的本质所在,也是它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文章中提出,《刑法》第271条第2款在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贪污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公务侵占罪”,因为第271条第2款仅仅只认定为贪污罪存在片面性,因此,当该款犯罪主体所侵占的对象是私有财产的时候,就不能定贪污罪,而可以增加一个罪名“公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14.
《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第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仅就《决定》中受贿罪的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计《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计D充规定仲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嘴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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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8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第14茶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商业受贿罪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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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八三年十二期发表的韩向阳同志的《妨害邮电通讯罪与贪污罪的性质不能混淆》一文,就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或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是妨害邮电通讯罪,还是贪污罪提出了意见。主张凡此种行为都只能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处罚时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的量刑幅度科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一、将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与刑法规定不符。韩文认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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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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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侵占罪是《决定》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是当前司法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为此,笔者对侵占罪的构成及其处罚作如下分析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相似文献   

20.
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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