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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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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特定情形下侵害财产权益所致精神损害可适用金钱赔偿。传统民法认为,"人"是抽象的主体,"物"是满足"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客体,"物"的侵害并不导致"人"的精神损害。随着民法中形式的"人"到实质的"人"之转变,"物"与"人"之间关系的个殊性受到关注。对"物"的侵害,将侵害"人"在"物"上所体现的意志,精神损害源于对"人"在"物"上的精神利益之侵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权益侵害之类型存在不足,概括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3.
国家侵权行为包括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是受害人更难以承受的,但在行政赔偿的立法上,我国只规定了物质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规定。本文就行政赔偿中难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原因以及因没有确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人权保障制度中,对被害人人权保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中确立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有规定。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44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原告人对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直接损害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规定能够保障使得财产蒙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活动,对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进行抚慰,从而全面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俄罗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建立了通道。  相似文献   

5.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金钱赔偿制度,这不利于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规定精神损害金钱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条件过严等问题.对此,在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同时,要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受害人的无过错应理解为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另外要谨慎适用"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弥补当事人损失、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该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为基础,因而使国家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行为的形式、客体方面受到限制,同时也限制了非金钱救济手段的适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更应结合民法的相关制度,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超越民法原理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而应将公权力行使的公益性因素作为个案考量因素。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脱离《国家赔偿法》人身损害赔偿条款而单独存在。建议通过扩张解释或立法修改解除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了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第1235条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的智慧,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国《民法典》和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成本理论,修复费用相当于采取基本恢复措施的费用,期间损失相当于采取补偿性恢复措施的费用。因此,生态环境恢复成本是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的总和。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赔偿责任的适用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技术上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其二,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经济上合理,采取恢复工程措施的成本不得远远高于预期收益。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不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可以自然恢复的情形。为了解决自然恢复情形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问题,《民法典》第1235条第1项中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可以扩大解释为涵盖“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自然恢复期间”。在自然恢复的情形下,法院不宜将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来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认定为修复费用。  相似文献   

9.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弥补当事人损失、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该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为基础,因而使国家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行为的形式、客体方面受到限制,同时也限制了非金钱救济手段的适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更应结合民法的相关制度,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超越民法原理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而应将公权力行使的公益性因素作为个案考量因素。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脱离《国家赔偿法》人身损害赔偿条款而单独存在。建议通过扩张解释或立法修改解除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0.
从文义而言,《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之间可有“竞合”与非“竞合”两种关系。其实应为后者。主要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明确承认这一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室”似乎也坚持这一立场;(2)《物权法》的立法资料基本表明《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属侵权责任;(3)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为物权请求权而为“侵权行为”所包括;(4)与“竞合关系”相比,非“竞舍关系”,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都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相反,它要更为抽象。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超级一般条款应理解为所有侵权责任之构成与侵权责任之承担的最根本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2.
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受害人赔偿的情形极为复杂。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与受害人之间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是就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路径选择的前提。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用工关系的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权利竞合方面采"兼得模式",在赔偿数额方面采"补充模式";在二者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的情形下,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在二者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的情形下,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清晰把握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功能,是正确解释、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因为其功能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的评估与赔偿额的计算上.具体而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有如下四项功能: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抚慰功能和制裁功能.  相似文献   

1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给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却与人们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不和谐,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即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  相似文献   

15.
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对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关的规定在立法上互有矛盾,并且缺乏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对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下面分而述之。  相似文献   

17.
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新宇公司案”以来,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承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基础上,以增设第二款的形式将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予以法律化。但是,这一制度设计在制度正当性、权利性质及司法适用方面面临着争议,需要业界予以回应。合同僵局下,违约方享有申请司法机关解除合同的程序性权利,司法解除条款的正当性来源于对公平正义价值的遵循及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考量。因金钱债务同样可能陷入合同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扩张适用具有正当性。违约方司法解除对应诉讼类型为变更之诉,故宜将裁判生效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司法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损害赔偿的范围仍需进行个案审慎认定。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法律行为,金钱之债下可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非金钱之债下需结合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辨其性质,从《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另寻适用依据。在合法利益的司法认定上,首先应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为“兜底”规则,第三人追偿权在法律体系中有规定的,无需适用本条规定。其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主要目的应是避免利益受损,而非获取利益。为了克服合法利益类型化的僵化性,第三人合法利益面临损害风险的,可以结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与交易惯例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9.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损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和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赔偿请求权人仅限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算定精神抚慰金时应兼采"不同损害不同赔偿"和最高赔偿限额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20.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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