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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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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空间硇个人信息隐私权及其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金华 《理论月刊》2001,(10):50-51,65
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拥有、公开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网络空间里,隐私权一改先前消极、被动的特征,而被赋予了积极的、动态的新意。本文从分析个人信息隐私概念入手,论述了隐私权所具有的新特征及网络对隐私权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及其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董金华 《理论月刊》2001,(10):50-51
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拥有、公开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网络空间里,隐私权—改先前消极、被动的特征,而被赋予了积极的、动态的新意。本文从分析个人信息隐私概念入手,论述了隐私权所具有的新特征及网络对隐私权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拥有、公开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网络空间里,隐私权一改先前消极、被动的特征,而被赋予了积极的、动态的新意.本文从分析个人信息隐私概念入手,论述了隐私权所具有的新特征,及其网络对隐私权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网络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又容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威胁公民的隐私权。"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从个人信息的层面反映出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出现的新内涵和新特点。网络实名制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和手段应与时俱进。要从立法、互联网行业规范、司法救济等角度进一步完善理论和制度构建,以保护网络实名制下的个人隐私权。  相似文献   

5.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各国政府采取各种方式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与此同时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一定挑战。尽管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在涉及到公共秩序时,一定程度上需要让位于知情权,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隐私权也十分必要。只有坚持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才能妥善处理好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萌 《前沿》2010,(9):74-77
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技术性使得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变得异常脆弱,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延伸和扩展,伴随着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多样化及复杂化,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网络隐私权的防护能力较弱,存在于我国互联网上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侵害,而且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目前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面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其立法完善和保护成了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一般地讲,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特点是: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享有隐私;2、其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其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料。发行彩票作为特殊的行业,必须经国家批准,也只有购买国家允许发行的彩票,购买者和中奖者的合法权利才会受到保护。目前,经国家批准的彩票有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人信息的开示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也会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构建一个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需要从完善立法、规范公权等方面加以努力。  相似文献   

9.
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该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借鉴德国等国的作法,从间接保护方式向直接保护方式转变,以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10.
吴爽 《理论月刊》2006,(12):112-114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大多数国家先后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但各国在保护的具体方式上并不一致。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尽管涉及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都未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因此,为更好地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应首先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其次,在民法或单独立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更详尽的规定。此外,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法律也应为隐私权划定合法的界限,以规范其行使。  相似文献   

11.
个人资料保护的力量和利益平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孔令杰 《理论月刊》2010,(2):121-124
在发达国家,关于个人资料保护的理论探讨已经走过了近半个世纪。隐私权说、人权说、个人信息控制权说及个人信息自决权说等理论层出不穷。它们引导了资料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也随着科技的革新与社会的沿革而不断发展。力量和利益平衡论可以较好地诠释资料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个人资料权的内涵及其保护机制.也应当成为我国制定资料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2.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无论是在纳税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与保管、使用与公开,还是在个人隐私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人隐私权被侵犯问题。为此,本文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管应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适时更新保持信息准确;纳税人个人信息使用与公开要合理合规且合法;完善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等。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干扰个人对自身隐私的自治,可能削弱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而且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监视系统对隐私信息实施无差别收集。因此,降低甚至消除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既要通过加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和强化技术标准,构建隐私权的事前保护法律制度,也要建立以公益诉讼和消费者集体诉讼为主体的事后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4.
张伟 《人权》2012,(6):45-48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这一规定确立了隐私权人权规范保护的一般模式,被认为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直接依  相似文献   

15.
在大数据时代,以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缺乏制约、个人信息过度采集与滥用、违法犯罪信息不当曝光为主要表现的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不当运行可能对公民隐私权造成普遍且严重的侵害,并有演变为宪法意义上公民隐私权保护危机的可能。我国现有法律机制存在着对隐私权立法保护分散、司法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而使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保护条款、以合宪性审查控制侦查权等以宪法调适侦查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做法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也许能够成为我国解决该问题的进路选择。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在技术进步的潮流中既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却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风险。新晋《民法总则》的颁布,首次以基本法形式在条文中对个人信息予以列述。但从条文表述上看,却并未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多将个人信息当作隐私予以保护而忽视了二者的区别。故而,对个人信息进行权利界定,将其与隐私权进行区分,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将其置于民法典分编中进行规制更为适宜,亦可更加完满的实现对人格利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人脸支付、换脸App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于识于人脸识别技术、个人信息收集等问题的关注;而随着“徐玉玉案”“Cookie隐私第一案”“狼牙山五壮士案”“钱锤书书信案”的发生,隐私权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死者名誉权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在信息社会,每个人都成为玻璃球中之人。  相似文献   

18.
裁判文书的公开使得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到互联网络中,必然吸引相关企业对其进行充分地挖掘与利用,不可避免地对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在大数据时代,每一种处理信息的方式都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特点和影响范围,动态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国家机关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谨慎公开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也需要容忍社会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个人信息的利用.  相似文献   

19.
新闻点击     
《公民导刊》2011,(11):3
江苏: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日前,《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中几条明确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业界更称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随着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立法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显得越来越紧迫",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隐私"保护的有17部法律,涉及"隐私权"的有3部法律,"但隐私和个人信息毕竟不同,譬如  相似文献   

20.
疫情防控中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衡平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政府及时全面地披露疫情信息,不仅推动了抗击疫情工作开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还能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疫情防控。但是,疫情信息公开也意味着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存在暴露的风险。基于公共利益满足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权衡,公民需要适当让渡其个人信息,但应以公民隐私权为边界,并以对个人信息的去识别化处理为前提。政府在对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处理的过程中,应当评估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使用所可能引发的隐私风险,坚持信息数据利用的最小化原则,阻却个人信息再可识别的可能性。同时,应当加强政府对信息采集、传输存储以及披露利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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