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了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泉州市医保中心近期制定了《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流程》。该操作流程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细化了医保经办管理工作中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办事标准。 相似文献
2.
一是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补缴基数。2014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漳州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07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0535元/月)。补缴基数按2107元/月执行。 相似文献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22)
渝办发[2010]3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10]19号)精神,努力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我市于2000年建立了分层次统筹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目前,全市共有31个统筹区,其中主城九区和双桥区为市级统筹,其余30个区县(自治县)分别在本地区内实行统筹。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不断推进,统筹层次低、待遇水平不齐、看病就医不便、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已成为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不仅是消除医保待遇差异、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二、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总体要求 相似文献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9):51-52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宁政办发[2013]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试行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3年8月)为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加快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步伐,现就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工作制定本办法。一、对象范围(一)我市(含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个统筹区,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相似文献
5.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吉林省陆续出台新政,连续下发了《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的试点意见》两个政策性文件来推进“医改”深入展开。 相似文献
6.
据悉,从2011年1月1日起,泉州市将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同样的工伤事故,不同县区认定的标准可能就不一样,获得的待遇支付也有较大差别。今后,全市工伤保险将告别此类尴尬,员工遇到工伤赔付等问题时,无论在哪个县(市、区),都将执行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管理制度。泉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简称“《通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支付。 相似文献
7.
近日,从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以福州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3950元计算,从今年7月-2009年6月,按以下标准调整缴费计算基数。具体为:缴费年限不足25年月补缴标准为,基本医保199.58元,大病统筹169.65元:月缴费基数方面,最高为5987.49元,最低为1397.08元(基本医保)、1197.50元(大病统筹); 相似文献
8.
1、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根据国家哪一号文件开展的?答: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4日颁发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进行的。2、国务院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主要有4条原则:(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3)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3、福建省贯彻国务院44号文件是什么时候开始的?答:福建省人民政府1999年5月14日颁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9)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相似文献
10.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3):18-19,5
为加强我市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医疗权益保障,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缩小城乡差别,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同时废止。暂未纳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相似文献
12.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内涵与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辅之以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等。同时,各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以市为统筹单位,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大多以区、县为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导致其相关政策规定具有较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1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事实上,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绝大部份用人单位未能按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存在明显的少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因为,用人单位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除了职工个人账户在多缴费多划入个人账户外(仅有少量的差别),这种多缴费产生的效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意义不大。如一个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8%,职工个人是2%,职工划入个人账户是4%,当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为500元时,职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为每月10元,用人单位缴费40元,职工划入个人账户是20元;当职工的缴费基数为1000元时,职工应缴费20元,用人单位缴费80元,职工划入个人账户40元。很明显,上述用人单位多缴40元,职工个人账户才增加20元。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利益最大化,这种多缴费的动机就不存在。 相似文献
14.
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6)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一、将第二十二条(二)项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相似文献
16.
17.
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2)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解决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相似文献
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20)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经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筛选,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决定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除附件所列的药品仍按现行的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外,其余的乙类药品从2002年4月1日起按现行甲类药品的费用支付办法管理。请遵照执行。附件:仍按现行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的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20.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