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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明文 《四川审判》2002,(4):29-29,32
本文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出发.浅谈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监督、指导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责成一审法院改正错误,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在目前的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内容缺乏公开度。如不写发回重审的事实根据;理由简单,结论武断;寥寥几字,千篇一律,或曰“事实不清”,或曰“程序违法”,而后就是发回重审的决定。 笔者认为,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出现的上述状况,对审判工作是不利的。 一、不符合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年所做的处理决定,无论是一审的还是二审的,无论  相似文献   

4.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但是,案件影响有大小之别,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审判工作任务和审判力量的配置也不同。为了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和各级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民事诉讼法)设立级别管辖一节,明确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分别规定了本省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界限。其中对有诉争标的案件,以一定的诉争金额为划分管辖的依据,让(民事诉讼法)关…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6.
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二审法院在对案件发回重审时都要求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7.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青法经发字第3号请示收悉。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业经二审终审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但又发现原来的一审、二审遗漏了诉讼第三人,应指令哪一审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8.
目前,二审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裁判普遍存在着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该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发回;二是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作实体判决。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值得各级法院重视。  相似文献   

9.
自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持续大幅上升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具体到民商事二审案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民商事二审案件收案数量逐年上升。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程序已经设置了简易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构建了快慢分道的机制,而对于二审程序并未有如此规定,故笔者将讨论民商事二审审判程序中的快慢分道问题,以期从理论构建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0.
民事二审案件裁定再次发回重审的司法实践具有其正当性基础,契合保障当事人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再次发回重审。为实现重审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明确再次发回重审的法定适用事由、完善二审审查程序和一审审理程序,以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  相似文献   

11.
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生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司法理念现代化及疑难复杂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大幅增加,传统的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亦日益显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了《关于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作了只能发回一次的限定,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无限重审。然而,该规定并没有完全弥补传统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如何革除弊端,重构发回重审制度的课题便愈显重要。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   

14.
如何正确划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直接关系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案件审理范围的修改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实证与理论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191条又具体规定了一审哪些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我国法律有关规制发回重审的制度框架,从总的来说,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案的质量,减少了差错案件的发生率,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病,而其所蕴涵的价值也因实践中的种种悖论而倍受质疑。发回重审究竟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成为了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16.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法的最重要的价值,为了保障其公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设立了二审,有的国家在二审之外另有救济制度;为了保证效率各国对各审级规定了审限。不必要的再审对一审或二审的判决权威和审判效率构成了威胁;不当的二审也对一审的效率和权威形成了诉讼技术上不希望的缓冲,于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受到折损。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实际存在,以及本文建议设置的与其配套的其他制度,会以立法的方式排除不必要的再审,减小二审对一审效率的副作用,同时提高二审的效率。  相似文献   

17.
修订后的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自诉案件用的刑事调解书,二审发回重审用的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撤销、变更一审裁定用的刑事裁定书,二审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的刑事裁定书。本文着重介绍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和二审维持原判或发回重新审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主要修改内容和制作方法。一、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一)概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  相似文献   

18.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周永军 《律师世界》2002,(11):39-41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  相似文献   

19.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便会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受理上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何种范围内审理与裁判,不仅体现上级法院的审判权及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而且对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至关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此虽有数条款规定,但却不甚明确。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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