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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民事诉讼再审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制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是错误民享审判行为的重要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显著功能,但也存在着自身亟待完善的问题:有权申请再审的诉讼主体范围应作准确定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义务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审查、决定是否再审等审判行为应有严谨的规范;确立造成错误民事审判行为当事人过错追究制.  相似文献   

2.
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受其约束的案外人 ,是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应对《民事诉讼法》第 178条、第 180条所指的当事人作扩大理解、允许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相似文献   

3.
一、当事人申进再审权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在符合五种法定情开之一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的这种申请再审权属于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还是诉权?法律界有不同看法。而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正确理解民诉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行使好这项权利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多年来,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是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设计的,因此,没有考虑再审诉讼的特殊性,过分强调裁判的绝对正确性,忽视了诉讼公正的相对性;过分强调错误裁判的可救济性,忽视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法院提起再审制度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有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  相似文献   

6.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抗诉权,同时还规定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程序要素。这意味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是一种与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一样的诉讼权利,而依法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请抗诉、保障当事人申请抗诉权利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一新变化对现行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它对保证民事案件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所谓抗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重新审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明确了以下几个重要的程序问题: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须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而不能按上诉程序提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对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也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作了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比较散乱,加之又无可操作性,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这一制度的贯彻可以说不具体、不完善,或根本未落到实处。特别是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的时间记载这一问题,多数法院都是以当事人诉讼文书上载明时间为收到日期或根本未注意时间问题。然而,从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这三大诉讼法来看,当事人递交文书的时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有时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笔者拟就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这一制度淡点浅见,以求得同行的共识。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11.
就江苏省高法(1992)第174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并未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审问题的请示》,最高法院批复如下:“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笔者认为,该批复具有模糊性,不但在理论上值得商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于操作.本文对此略陈已见,望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规定为“确有错误” ,违背了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不利于纠正错误 ,也与其他法律规定相抵触 ,立法上应作出具体规定 ,以便于实务中操作。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 ,其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既不是本院院长 ,也不是本院审判委员会 ,而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3.
一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其主要特点为:第一,审理对象的广泛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既可是生效的判决,也可以是生效的裁定,还可以是生效的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第二,审理理由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调…  相似文献   

14.
何为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 ,笔者尚未查到正式的定义。依笔者之见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 ,确认判决、裁定正确 ,决定终止审查 ,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的工作。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应当包括 :支持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 ;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15.
在理解认罪服法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犯罪分子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申诉?在刑事诉讼法中,申诉是指有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是有申诉权的人.由此可见,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与此同时,服法,也就是服从国家的刑事制裁又是罪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这两者是否存在矛盾呢?换言之,依法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和解中的两个问题管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表现。法官应当适当介入和解程序,但要适度。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和解协议法律效力,使其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认可新证据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该条中出现了新证据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将再审"新的证据"定义为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一规定属于限制性解释,其本意在于严格控制再审新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是独立于三大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困扰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着特殊作用.但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构架,构建科学合理的"再审之诉",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司法诉求,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提起诉讼或者应诉并要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它包括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再审诉权。民事诉权的性质是程序性人权。民事诉权渗透着民事实体权益的因素;民事诉权是一种潜在和动态的权利,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民事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权源,是当事人实施攻击防御方法的根据。准诉权是当事人享有启动和参与非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并要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或执行权的权利,其通常表现形式是申请权,还有督促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是相统一的,并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列为第一种条件,但规定对“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应如何把握与运用未作任何限制。通过本文的拟写共同探索“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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