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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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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延续上述做法,以买受人的付款比例作为限制出卖人取回权的标准,同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亦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和统一清偿顺位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故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
论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这一古老的动产担保制度,在世界各国皆以成文法或判例形式确认了其效力。虽然我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该制度,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保留相异。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就是为所有权移转这一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其公示方法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当买受人有特定违约行为时,出卖人实施取回权。  相似文献   

3.
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应进行体系化的考察。所有权保留的设定方式不应包括推定方式。所有权保留的客体应限于动产。所有权保留中的权利结构具有特殊性且极易产生冲突 ,出卖人享有取回权 ,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对权利冲突应寻找一条合理的协调途径。  相似文献   

4.
一、对出卖人的取回权的探析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基于保留所有权之本质及其担保债权的功能,在买受人不依约定履行义务、清偿不能或其行为违反合同,尤其因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致危害出卖人的担保利益的情况下,出卖人得以取回标的物以实现其合同上利益的一种权利。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目的是为出卖人提供一定的权利救济方法,而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学者问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茆荣华  孙少君 《法学》2005,(1):121-128
所有权保留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信用供与功能,在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及不确定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而赋予所有权保留以合法化的地位。但是,由于该条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保留设定权予以肯定,而未涉及保留所有权标的物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给司法审判中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相似文献   

6.
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相似文献   

7.
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基于该权利分化机制,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均衡保护。但该约定的相对隐蔽性,又使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极易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所有权保留制度应当为这种冲突的解决提供制度上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简单地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但很多具体问题并未涉及,比如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制度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处理所有权保留纠纷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本文首先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以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析司法实践者应当如何具体操作涉及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诉讼,以期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邢玉霞 《中国律师》2006,(11):71-72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进行了规定,其初衷是希望可以用简便的方式维护和平衡合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然而,134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在此制度中对出卖人是否依法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以及何时享有此项权利等核心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0.
翟云岭 《河北法学》2007,25(9):35-39
对于取回权性质,即由取回权之行使而发生之法律效果,应当分别情况认定.对买受人利益之保护得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再出卖请求权以及添附制度对于出卖人取回权之合理限制途经实现之.对于我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的不同处置方案,认同如下观点: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之规定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11.
苏镧浠 《法制与社会》2013,(32):225-226
所有权保留制度在西方法制史中源远流长,而市场上的产品已经琳琅满目,各式各样的都有,更有一些耐用且大型的商品不断出现在商品市场,债权人为了实现全部债权,担保就经常出现在商品交易市场了,而而所有权保留是担保的其中一种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整个所有权波流制度零散、繁乱,在司法实践中,就已经意识到我国的相关规定极其落后。本文参照国内外学者对所有权保留的不同观点和主张,对所有权保留的附条件移转性、担保性、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及回赎权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一)不得对不动产流转约定所有权保留如果存在此类约定的,法院不应支持。此种限制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取得、流转、设定、消灭均有专门的登记制度进行规范。"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高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效力,故在登记公示与合同约定存在冲突时,出卖人不得对该不动产行使所有权保留体系下的"取回权"。由于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界,故出卖人如要"保留"所有权,则只需以拒绝过户登记即可自然享有该种权利,此时合同中对所有权保留的约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相关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解释对所有权保留适用范围的限制过于严格,有关买受人期待权的规定仍不具体,对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尚不全面,取回的程序及取回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等也未作明确规定,该解释也未涉及到所有权保留中的登记制度,有待于在今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所有权保留制度自有其存在价值。通过对于我国大陆首次明确承认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合同法》第134条的检讨,进一步确认了买受人应有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附条件权利的期待权。各国(地区)立法例就此项制度之规制均有瑕疵。对于买受人期待权之损害,通常源自出卖人与第三人之不法行为。出卖人一物数卖之再转让行为即属典型样态。笔者以为,所有权保留之登记与否对于出卖人再行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之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即条件不同效力有别。  相似文献   

15.
卖方的中途止付权是货物买卖领域由来已久的一项法律制度,有的国家将其专门规定在货物买卖法之中(如英美法系诸国),有的国家则以名为"出卖人取回权"的制度规定在破产法典中(如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现无货物买卖法,有关商品(货物)买卖的规定亦未涉及到未收讫货款的卖方的中途止付权的救济,也没有仿效法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在破产立法中特设出卖人取回权.  相似文献   

16.
在当前市场经济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存在着大量的非即时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买受人在价金清偿前得先占有使用商品,同时又能保障出卖人债权的实现,成为现代法律交易上的一项重大课题,而法律所提供的最好方法即所有权保留制度。本文将从所有权保留的特征、法律性质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就有关这一制度内容的立法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以期达到促使其完善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这是一起以租代购买卖合同,实质上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被普遍地运用,实践中存在着既要保障出卖人足额收回价金,又要保护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的矛盾,较为复杂,而现行法律规定又过于单一和简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保障买卖合同的稳定性及公平对待买卖双方的权益,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属性及其认定和处理来分析案件纠纷所涉及的合同解除权、标的物取回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在买卖中具有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的买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利益表现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已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享有指向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出卖人的利益则表现为对价款的收取和取回制度赋予其的权利。就标的物行使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保留所有权及解除合同虽有设定,但对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则无明文,因此有必要对取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加以研析。取回权的行使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取回制度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那么,取回权的行使对…  相似文献   

19.
论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担保性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广为应用。但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一直有所有权构成理论与担保权构成理论的对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应为担保性所有权 ,是一种兼具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特点的权益。而买受人享有的是因欠缺法律所有权而不具有处分权的类似所有权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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