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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针对目前有较多争议的《合同法》第 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通过比较不同观点,提出三大疑点,进而对该三大疑点进行具体解析,澄清了优先权概念,通过比较优先权制度和法定抵押权制度,阐明了我国物权法应建立优先权制度,并对我国对优先权效力之限制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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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这种相当混乱的认识同样也反映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故而有必要对两者作出区分。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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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与侵权法是现代损害赔偿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种制度,两者的发展具有互动性关系,在功能上则具有协作性关系.现代损害赔偿体系具有救济、惩戒和预防三大基本功能,其中救济功能的对象是受害人,惩戒功能的对象是加害人,而预防功能的对象是社会.在救济功能方面,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但也有其不能覆盖的区域.在惩戒功能方面,侵权法的惩戒体现在过错责任下的加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过错责任下的加害人一般过失以及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并不体现惩戒功能.在预防功能方面,两者具有同等功效,均能引导当事人预防事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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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前 言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许多领域交换形式的主流。格式合同冲击了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但其发展势头十分可观。〔 1〕 格式合同的采用 ,简化了交易谈判的手续 ,节省了交易成本与费用 ,加快了交易的流转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但格式合同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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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由于用语上的不同而导致该制度的不明确化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本文从法人非财产损害的基本概念出发,从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人格权、非财产损害认定的客观性和相关立法目的、法人权利义务的平等性以及权利保护形式等五个方面考察了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并探讨了在我国确立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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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物权理论以物权的正确性判断理论为基础,将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在当前中国物权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该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事实物权从概念到“表现形式”、到性质、到效力、再到保护方式,均违反了物权法基本原理,也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我国民法应该摒弃之。所谓的事实物权所代表的相关利益毫无疑问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但其本身不宜被认定为物权,法律应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利害关系人”身份。对相关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请求权模式,但需要结合个案以民法及其理念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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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是儿童成长的重要场所,而在物业小区侵权纠纷中,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却呈显著上升趋势。儿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关心呵护,也需要法律赋予特别的权利予以保护。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物业小区范围内对儿童权利进行保护,需要对物业企业及建设单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全面保护儿童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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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忽略了我国立法所采的双重物权变动模式,导致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重大缺陷。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善意取得被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肯,但该条并未弥补这个缺陷。我国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应与双重物权变动模式相匹配。善意取得意思主义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的构成要件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而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物权还应加上"善意取得合同有效"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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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管辖制度是指法院内部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涉少民事案件管辖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制度改革进程。现在我国一些地区建立少年综合庭,而相应的涉少民事案件管辖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如何正确分析和对待这些发展和变化,对我国涉少案件的审理和少年法院的建立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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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这一古老的动产担保制度,在世界各国皆以成文法或判例形式确认了其效力。虽然我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该制度,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保留相异。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就是为所有权移转这一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其公示方法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当买受人有特定违约行为时,出卖人实施取回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