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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49 毫秒
1.
人们对“真”(“truth”或“truthness”)有四种不同的用法: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真1);“经验科学”中的“真”或“科学实验”中的“真”(真2);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真”(真3);语句的“真”或分析的“真”(真4)。“真1”将导致神意的、独断的和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真2”本与法权理论无干,但在科学入魅的时代,强权可借“科学”之名行独断之实,“真2”由此成为“真1”的婢女;“真3”是历经公开和平等讨论后的共识,也即“对话的常识”,“真3”是公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础,即“当事人合意”或“社会公意”,“真3”与“真1”水火不容;“真4”是“S是S”的“真”,即逻辑的“真”或判断的“真”,“真4”内合“必然地得出”的精神,不空话,不妄言,是获得“真3”时对话与沟通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2.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4):116-116
王浩斌、王飞南在《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4期上撰文《市民社会:现代社会学的逻辑起点》提出,从哲学上来审视,作为一个逻辑起点,应该满足这样三个条件:(1)它必须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的东西,是“最简单的抽象”;(2)它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是以后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或者说,在这个最抽象的概念中,潜在着尚未展开的全部丰富性;(3)逻辑起点也应该是历史的起点。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的形成和发展包含着符合上述条件的逻辑起点。众所周知,研究对象和范畴体系是一门学科形成的标志。社会学是一门理论性、  相似文献   

3.
《中国监狱学刊》2010,(1):87-87
俞吾金在2009年第4期《探索与争鸣》上著文《传统性善论中的不合理因素》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四种代表性的人性理论:1.“人性无善无恶论”(告子);2.“人性有善有恶论”(世硕);3.“人性本善论”(子思、孟子);4.“人性本恶论”(荀子)。经过反复争论,“人性本善论”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取得了主导性地位。  相似文献   

4.
赵刚 《天津检察》2010,(2):66-68
基层院检委会要规范案件汇报制度,提升案件汇报质量:1.树立两种意识。(1)问题意识,要做到由问题引导汇报,抓住问题的焦点.吸引听者的注意力;(2)证据意识,要做到审查判断的事实一定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2.坚持三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重点突出原则和详略得当原则。3.把握六项注意。(1)注意开门见山提出问题;(2)注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紧密相连;(3)要注意法理分析要与案件事实、证据紧密相连;(4)注意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采用不同方式汇报;(5)书面汇报,要达到“摘录要全、逻辑要严、分析要透”的十二字要求;(6)用PPT等多媒体工具实现书面汇报与口头汇报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解读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 《证据科学》2013,(6):724-730
本文就《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立法本意、“重伤一级”与残疾等级的对应关系、标准框架、标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等内容,予以解读。本文作者认为,(1)《标准》满足了司法审判中对“严重残疾”予以医学界定的需求,其中的“重伤一级”即是对“严重残疾”的明确界定。(2)对比分析显示:“重伤一级”的24个条款中,有23个属“严重残疾”状态,其残疾等级分属“1-4级”。(3)《标准》延续了原重伤、轻伤标准的鉴定原则不变,并修订大量条款,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4)《标准》大量吸纳了国际上ICF、GEPI等残疾分类的新理念,更具有进步性。当然,研究显示,标准亦存在一些技术问题:(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技术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2)标准条款之间有不平衡、不严谨的现象;等等。预测:在未来的几年内,对《标准》条款的解读、争议、规制,将是中国法医临床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6.
《商务与法律》2005,(6):42-43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明确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规定》第五条是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同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此条中一并得到体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实质相符”标准,但并未采用“严格相符”的表述,而是援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表面上相符”的表述;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说明,该《规定》中的“严格相符”标准并非“镜像”标准,而是允许单单之问、单证之间细微的、不会引起理解上歧义的“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7.
良心莫瘦     
民间有个传说:木匠的鼻祖鲁班,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研究,终于制造了一个有生命力的木头人帮自己干活。那木头人干起活来,认真投入,一点也不知道疲倦。这件奇事,让早已弃师他去的徒弟王恩知道了。王恩便想方设法,悄悄丈量了师傅的木人,然后又依样画葫芦地做了一个,可他制造的木人,无论怎么摆弄也不会动。没办法,他只好硬着头皮,回去向师傅请教。鲁班听完王恩的说明后,问道:“你尺寸都量对了吗?”“量对了。”“量头了吗?”“量过了。”“量脚了吗?”“量过了。”“噢,那你大概没有量(良)心吧?”“师傅说对了,我真的没有…  相似文献   

8.
田文昌教授所讲的《法庭辩论技巧》(下称《田文》)是一篇不可多得的很值得一读的文章。但是,笔者认为《田文》在谈技巧的同时带有泄愤的感觉。从《田文》所举的一个行政案上看(1997年第2期第38页倒数第4行),“田”一审胜了,二审败了;但做的不服,败中认为有“理”。这只是一个标准问题,这里不讨论。要说的是《田文》在举例子的过程中泄愤的同时有贬低对方之嫌,这不符合一个学者或一个律师应有的作法。试看:一、对方代理律师举出“贼进了屋,还非得等他拿了东西才能确定是贼吗?”对这一提法,伯文泻道:“对于这种无知的比喻”、…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2,(5):4-4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研究回答好时代提出的问题,是社科理论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社科理论工作者展现自身优势、实现自身价值的客观要求。问题在哪里?钥匙在哪里?从根本上说,在基层一线、在火热现实生活中。只有走下去,深入实践中,才能发现真问题,找到"怎么看"的科学视角;只有走进去,深入生活中,才能得出真理论,提出“怎么办”的思路办法。  相似文献   

10.
孩子们常常向我提问:律师为何不叫律官?又问.有警官、有检察官、有法官、为什么没有律官?更有甚者,他们说:刑事案件升庭时,正面坐着法官,右侧坐着检察官,左恻坐着的人为何不称律官而称律师?从公诉席和辩护席的设置上看,是平行的、平等的,怎么称谓就不同呢?这些问题,我真朝思暮想过,也查了一些史料,至今我也很难把它说清楚,说明白,说得有理有据。但有一个问题是清楚的,凡是称官者,都有实权。比如:警官有侦查权;检察官有提起公诉权;法官有审判权;行政官员权力也很大,他们都有根据职务各施其权的权力;民间的“官”也…  相似文献   

11.
史立梅 《法学论坛》2006,21(6):42-47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真实的属性、真实的标准和真实的认可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从主客体间性、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的角度揭示了真实的不同面目。诉讼真实也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混淆,学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由此而起的。真实的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说明,任何证明标准的设定都不能确保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必然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加强程序建设,才能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并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相似文献   

12.
论犯罪事实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最终确认的犯罪事实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事实,主要存在着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竞争。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抗并非两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对抗,而是对刑事司法程序中确认的认识论犯罪事实的两种不同定性。法律真实说之所以更为恰当,是因为法律真实说尊重现实,可以为认识论犯罪事实的可谬性找到逻辑上的根据,有利于程序优先司法理念的确定,并且符合司法特质。  相似文献   

13.
论法律真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人们认为,法律不是真理,法律与真理是分离的。但从历史的维度看,法律与真理分离的时间非常短暂。20世纪中叶之后,随着"事实与价值分离"观念的倒塌,"法律真理"这一观念不证自明起来。但何谓法律真理?是"符合论"意义上的,还是诠释学意义上的?由于"符合论"法律真理理论遇到了诸多难题,导致了法律真理的异化,因此,法律真理应是诠释学意义上的真理。法律真理是人的存在状态,是人展现自我、规划自我的一种方式,是人为实现自身本质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理解法律真理的路径在于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14.
彭宇案之公民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确认民事诉讼“真相”时需要遵循基本的逻辑和价值规则。逻辑有很多种,追求必然,也认可或然,至少要求没有明显的矛盾和虚假。逻辑的真实、清楚、全面尽管很难,但排除明显的虚假、模糊、矛盾和片面应该比较容易。有专业律师的参与,才可避免法官“独白式”的论证。逻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中,而不仅仅为了判决书的说理。可以用知识和方法发现法律的逻辑,“集推理、公正和怜悯与一身”。  相似文献   

15.
陈锐 《政法论丛》2010,(2):101-106
法律真理问题是法哲学中最根本的问题,其中尤以真理符合论在法律领域影响最大。真理符合论能为法律的有效性、法律权威提供比较令人信服的解释,但是,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何超越真理符合论面临的这些问题呢?诠释学真理观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从诠释学的观点看,法律真理是人的一种存在状态,是人展现自我、规划自我的一种方式,是人为实现自身本质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6.
讯问中的问题逻辑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问题逻辑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了问题的几种结构形式、应答域预设的逻辑特征、问题真假的理解以及不同问题之间的逻辑联系。研究了讯问中问题的逻辑特征,借鉴讯问的几种方法,为科学讯问提供了逻辑参考。  相似文献   

17.
宋振武 《法学论坛》2004,19(2):86-91
法律事实是个既有歧义又不必要的概念。客观真实说作为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多余并且不成立的伪概念。诉讼证明中的所谓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可相提并论。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应作为关于真实的发现的相对的程序原则来理解,形式真实主义的实质是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实质真实主义的实质是不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19.
Provides a review of Gibson’s (2004) evaluation of th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TRC) of South Africa. Offers a background to the TRC process then reckons with Gibson’s study in terms of his procedures, the context, the issue of “race”, the truth claims of the TRC, a digression on amnesty, and finally the link between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ncludes that this study offers substantial support for the TRC process. A review of James L. Gibson (2004) Overcoming Apartheid: Can Truth Reconcile a Divided Nation?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Cape Town: HSRC Press, pp. 467.  相似文献   

20.
周红阳 《河北法学》2007,25(3):7-10
在<理想国>描述的洞穴比喻中,隐含了哲人/真理为民众/意见立法的复杂关系.哲人/真理之所以要跨越本身的边界去为民众/意见立法,而不是隐匿自身、远离民众/意见,是由于民众/意见正是哲人/真理之得以成为哲人/真理的前提条件.哲人/真理必须进入民众/意见的世界,否则就根本不可能有关于哲人/真理的任何意义.哲人立的法就是要民众通过一定的规矩去发现自然正确,在朝圣的路途之中对于真正的思敞开大门,发现、显示自身的所是并揭示存在.法律正是民众"成人"的法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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