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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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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力 《法庭内外》2008,(3):32-33
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存取款给大家带来了便利。但也让居心不良的人有了觊觎他人钱财的空间。其中关键的—把钥匙就是银行卡的密码。从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涉及银行卡存款被盗的案例来看。不少问题就出在用户对银行卡密码的保管太大意上。  相似文献   

2.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卡时代”。使用银行卡(又称信用卡)存取款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上看,出现卡内存款丢失问题,主要就是由于犯罪分子利用了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鉴于能够得知银行卡密码的,往往是持卡人的好友。为此,请你务必不要向好友泄露银行卡密码。  相似文献   

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银行卡并改动密码,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构成了受贿罪。  相似文献   

4.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相似文献   

5.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据ATM机是否运行正常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ATM机出现故障,无论行为人拾得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的取款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若机器运行正常,则此时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构成何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卡是否真实再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则该行为人构成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社会已经进入了"卡时代"。使用银行卡存取款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上看,出现卡内存款丢失问题,主要就是由于犯罪分子利用了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因为银行卡的密码如同钥匙,没有钥匙开不了锁,同样,没有密码,即使有银行卡也取不出钱来。而在能够得知银行卡密码的人群中,被忽视的往往是持卡人的好友。为此,请你务必不要向好友泄露银行卡密码。  相似文献   

7.
云闯 《法人》2013,(2):34-35
强化银行方责任,并不会造成权责失衡,也不会严重损害银行方的利益近来,银行业频现用户银行卡被他人伪造信息并取走存款的事件,其中引发的多起诉讼,令公众对于伪卡交易中的银行担责问题广为关注。1月初,一位无锡市民又因银行卡信息被盗取,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卡内近两万元存款被取走,用户因此将发卡行诉至法院,目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所谓伪卡交易案件是指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  相似文献   

8.
[案情]行为人刘某某系重庆市A区公安局民警,2020年3月,其在办理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对李某的一部手机进行保管(无扣押手续)。在证据整理中,刘某某发现李某支付宝账户绑定了用于消费的银行卡两张。其根据已掌握的手机解锁密码试探出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并从银行的扣费短信中获知银行卡余额。4月,刘某某因网络赌博欠下赌债,遂产生了使用李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赌博的想法。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假冒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含借记卡)的行为。其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他人已经作废的信用卡。基于ATM机等机器的工作原理可知,机器在银行卡业务中实际上处于辅助者的地位,它反映并执行银行的意志,其本身虽然不能被骗,但行为人能够通过机器实现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欺骗。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限定为仅对自然人使用,而应该包括对ATM机等机器使用。对于侵占、抢劫、抢夺、敲诈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情形,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其中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合法持卡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其实质仍属于违背合法持卡人意志的"冒用"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1.
<正>一、基本案情李某某于2021年12月网上结识陌生好友“伯伯”(未到案),在“伯伯”让其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给朋友“跑分”使用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后,遂联系自己的微信好友张某某办理银行卡,张某某同意办卡并在办卡时签署了《银行卡使用风险提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中旬将自己名下具有网络支付功能的中国银行卡、天津银行卡等4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上述银行卡随后被李某某转交给“伯伯”并被他人用于收转资金,自2022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入账资金流水合计人民币241万余元,其中包含已报案电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等被骗钱款合计人民币187990.69元,  相似文献   

12.
潘锋  李金留 《人民司法》2012,(24):20-22
【要点提示】无密码克隆卡是指刷卡中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交易的伪银行卡。无密码克隆卡盗刷索赔民事案件中,持卡人和发卡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义务主要是有效保护银行卡信息并保障银行卡具备安全防伪功能,持卡人义务主要是妥善保管和安全用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发卡行应当对其主张的  相似文献   

13.
朱爱东 《江淮法治》2010,(18):30-31
2010年7月21日,肥西县公安局三河所接到沈某报案称:其银行卡内3900元被他人从银行取出。经查,2010年7月17日晚上,沈某将一女式小包丢失,包里有身份证、信用卡和记有信用卡密码的小本子。卡里的3900元被人从银行ATM取走。民警随即从银行监控录像中调取取款人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调查走访,很快锁定庐江县同大镇人戴某有重大嫌疑。  相似文献   

14.
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小虎 《犯罪研究》2008,(5):10-18,28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15.
[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6.
正本文案例启示:对于银行卡中存款占有的归属,民法理论上以银行占有并所有为通说。刑法理论中,对于银行卡中存款的占有完全可以按照民法的理论进行认定,即银行卡中的现金归银行占有,存款人取得对银行的债权,该抽象的债权归存款人占有。如果以盗窃、诈骗等方式使该债权发生转移的,就可构成上述犯罪。[案例一]2013年9月19日下午,陈某因自己忘带身份证,便向朋友李某借身份证一起到工商银行办理工行卡一张,陈某设定好密码后向卡内存款20000元。  相似文献   

17.
2004年8月份以来,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辖区储户银行存款被盗案件频发:8月,林xx、张x、李x的银行卡接连被调换,均被盗存款数千元;9月,申x被骗走银行卡后存款被盗1万余元,汤x娟被骗走银行卡和密码后存款被盗近4万元; 10月,李x、言x、林xx、周x珍的银行卡被调换,被盗存款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11月,连续发生田xx、葛xx、魏xx、刘xx、邓xx、刘xx的银行卡被调换、存款被盗案件……接到群众报案后,派出所刑警中队搜集了大量证据材料, 对辖区银行等部位进行了重点布控。11月20日18时许,当赖x红等8名犯罪嫌疑人在某商场一银行柜员机处盗窃王x的银行卡和窃取密码、准备实施盗窃银行卡内现金时,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该辖区多起同类案件随之一并告破。  相似文献   

18.
张新 《天津检察》2008,(2):55-56
2007年9月8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张某在本市某大学校园内,冒充新加坡人来津旅游,以借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汇款为名,对被害人刘某实施诈骗。首先,犯罪嫌疑人借用被害人的手机假装和他人联系,让他人把钱汇到被害人的银行卡里,而后犯罪嫌疑人又向被害人谎称钱已经汇到其银行卡内,要求和被害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机上查账,然后趁被害人查看银行账户的时机,偷看了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后犯罪嫌疑人借口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作抵押住宾馆,将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到手,同时骗取了被害人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6元)。当日,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取款机上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200元。  相似文献   

19.
正[案情]2013年7月14日20时许,张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ATM机房办理无卡存款业务,因为操作失误,未将6000元现金存入银行卡,而是遗留在ATM机钱仓内,随后张某以为操作成功,离开该ATM机窗口到该房间另外一台ATM机窗口查询。此时,排在张某身后的高某到该ATM机窗口办理转账业务,发现ATM机钱仓内有一沓钞票,遂未办理转账业务径直将  相似文献   

20.
“克隆”卡案件中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迅速增长,克隆银行卡犹如鬼魅般悄然出现。这些克隆卡多通过银行自助设备,窃取人们的银行卡卡号与密码,在真正的银行卡与储户并未分离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将储蓄账户上的资金取现或转账。进入2009年以来,克隆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并呈持续高发态势。克隆卡的出现,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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