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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律师业务的迅速发展与行业队伍的急剧扩大,也带来了律师的责任风险。以保险方式转嫁律师职业责任风险,就形成了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探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办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当事人因受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过错而致经济损失时,有权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这在经济比较发达、法制比较完善、律师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是屡见不鲜的。这种赔偿数字有时十分巨大,甚至危及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尽管各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执业质量,但律师执业失…  相似文献   

2.
律师职务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和律师制度的重要问题。在律师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律师的过错主要是过失,具体包括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忠实义务违反型及不实信息提供型。无论在诉讼范围内还是在非诉讼范围内,只要律师因过错致当事人以损害的,都要负赔偿责任;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也要赔偿名誉权、隐私权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损害额的确定。应当尽快建立律师赔偿基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3.
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业责任险.  相似文献   

4.
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协议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举行签字仪式,正式就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签订保险协议。该保险协议是中国公证员协会为了运用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转嫁各公证处的执业风险,更好保障社会利益,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过多次协商确定的;也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总结公证行业的职业特点和借鉴国外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的基础上,开发出的中国第一个公证职业大任保险条款,将于明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此项保险的推出,标志着公证责任赔偿保险制度的正式启动,将有…  相似文献   

5.
武毅  刘丽萍  郝晓琴 《证据科学》2005,12(2):158-160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业责任险。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  相似文献   

6.
赵宁 《天津律师》2004,(2):24-26
《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美国还包括前任是一名律师)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  相似文献   

7.
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  相似文献   

8.
我国律师责任险在上世纪末并未随着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而得到有效推行,本世纪以来,律师责任险的发展不仅始终缺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撑,而且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使得曾被力图推行的强制律师责任险丧失了合法性依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表现为:在实施背景方面,职业责任保险本身发展不充分,律所已普遍为律师提供"两险一金",律师执业纠纷多而理赔少,律师负赔偿责任的事由相似;在宏观格局方面,各省律师责任险统保进程不一,保险公司形成地域性垄断;在具体条款方面,被保险人范围约定不一,保险标的排除侵权责任,多重赔偿限额十年不变,保险条款简单模仿。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改革出路包括废除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自愿律师责任险制度、改进律师责任险合同条款等。  相似文献   

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两周年之际,海南律师界再吴冷门海南省律师协会代表全省一百家律师事务所的500名执业律师,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正式签订《海南省律师责任保险协议书》。该《保险协议书》自1998年5月19日零时至1999年5月18日H十四时,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律师业务过程中,因承办律师的过错或者过失,造成委托入经济损失;并经海南省司法厅认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海南省律师责任保险协议书》的签字生效,标志着海南省全省执…  相似文献   

10.
建立公证律师责任赔偿体制,对于强化公证律师业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证律师的整体诚信程度和公信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需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强制推行公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则是建立公证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11.
律师的执业过错与民事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戈宇 《中国律师》2000,(5):64-67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律师执业中产生过错要求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确定律师执业过错;如何避免律师执业过错;错了应该有什么赔偿,如何进行赔偿等等,这些问题无论是对律师管理部门还是执业律师都是值得探讨的。本文是一位执业律师根据法律和实践进行的思考,很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大城市开展了律师责任保险,从保险公司反馈的信息来看,参加投保的律师所或律师非常之少,以大连来说,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此项业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除了没有在立法上强制推行责任保险,以及尚未充分认识到律师责任保险对于中国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之外,现有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某些缺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人保条款”),在一定程度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各大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并兼顾了我国的现状,但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首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张涌涛律师事务所,近期写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律师责任保险签字仪式在京车行。这标志着首例律师责任保险在东诞生,实乃首都司法界和保险界的一件大事。这是律师制度改革的一个尝试,是一项避免国律师执业中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新陨种──律师责任保险,这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执业律师在接了这种责任保吸后,如发生自己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得力而给其委托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等事件,真委托人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投保情况直接给其委…  相似文献   

14.
我国律师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一种,它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更多时候是侵权责任。律师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律师主体、侵权行为、律师主观过错、委托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以及损害与律师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责任多数实行过错与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责任倒置。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律师责任转移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15.
律师执业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结合国 (境 )外律师执业赔偿状况 ,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和主体及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做了探讨。提出律师执业赔偿属于加重型专家性的“职业赔偿” ,以区别于一般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并从立法角度构架律师执业赔偿模式以及对赔偿风险的分散和防范。  相似文献   

16.
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并不总是存在一体性的事实.如果律师不能忠实履行职业义务,当事人会基于合同或者侵权事实等原因向律师提出民事赔偿之诉.这不仅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而引起,而且还可基于律师民事代理而发生.当事人对律师提出民事赔偿之诉有不利律师职业利益的一面,但是从深层或者长远考虑,其还是能够起到实质性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有效调节法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通过经济赔偿实现对律师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律师民事责任具体制度的调适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构来真正发挥律师民事责任之功效.  相似文献   

17.
山人 《江西律师》2001,(2):34-34
2000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迎接WTO到来的挑战,化解律师职业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律师职业服务,经过长期市场调查和研究,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多轮谈判和协商,达成了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意向。  相似文献   

18.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专家责仟保险的一种,是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法律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其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经历了约一个世纪的发展,日趋成熟和完善.成为其律师业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2002年,  相似文献   

19.
因律师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应理赔的风险责任险范畴。但对律师是否私自接受诉讼业务的判断,不应将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视为自认,也不能将另案生效裁判中未予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的预决事宴,而应结合相关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20.
在其他变量保持大致恒定的前提下,律师职业的发达程度与律师执业风险的大小构成反比例的紧张关系,而律师执业风险的大小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责任制度建构的合理与否。从现有框架审视律师赔偿责任的性质定位即成为重构该制度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前提。律师赔偿责任的性质可定位为产生的传递性、实现方式的补偿性、执行的或然性、转嫁的现实可能性和形式的二重性五个方面。《律师法》的修改应体现律师赔偿责任性质定位的辐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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