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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审理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它处理决定而发生的行政案件的,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诉讼程序,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应否具有司法变更权?法院是对部分行政案件应具有司法变更权,还是对各类行政案件均应具有司法变更权?上述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不一,法学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行政部门也反应强烈,尤其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后,争论更趋白热化。本人不揣浅陋,也在此就司法变更权问题略陈管见。为拓宽研究的视野,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世界各国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综括而言,当今世界各国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法院只有维持权、撤销权,无变更权。例如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指法院审理因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处罚裁决,下同)而发生的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变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权能。行使这一权能的结果,就是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依法裁决变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我国由于还没  相似文献   

3.
李鹏 《行政与法》2013,(6):88-93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类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其中因不服行政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比重很大。此类案件名为行政诉讼,实为解决拆迁双方的民事纠纷。目前因司法判决类型不完整,导致法院、行政机关、相对人三方皆处于不利境地,故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势在必行。从国家权力配置、与国内行政处罚中司法变更权相通之处及对域外司法变更权考察的角度来看,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是可行的。基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了引入司法变更权的特有原则、具体规则及对司法变更权应有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忠诚 《行政与法》2005,(2):87-89,93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行政案件大量起诉到法院。这种现象表明:一、规定行政案件可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决的法律愈益增多(这是有根据的行政诉讼);二、不服行政大量地求助于法院来处理。在我国,对行政案件的裁决,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那部分行政案件,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始得形成。本文就后一种情况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6.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司法在行政诉讼的讨论中,行政司法,即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一般对行政诉讼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把行政诉讼限制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范围内;另一种则把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也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前者称为狭义的理解,后者称为广义的理解。产生这两种不同理解的根源,在于所用标准的不同。把行政诉讼限制在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这是从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这样的标准出发的。行政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当然也只能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广义的行政诉讼把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也包括在内,这是从诉讼本身的特点出  相似文献   

7.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朱维究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范围的涵义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即行政诉讼的范围,也称法院的特定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就是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的范围严格...  相似文献   

8.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非行政机关被推上行政诉讼被告席的惟一事由,也是法院受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学生打开司法救济之门的前提。然而,法院在田永一案中并没有证成高等学校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资格。尽管单方面性、强制性等是行政权的属性,但并非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权力都是行政权。  相似文献   

9.
信访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往往是行政诉讼的第一道程序。那么,它在整个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有哪些呢? 首先,由于行政案件中的绝大部分以及少数诉讼到法院以前的行政案件一般都要经过行政机关处理。这一方面反映行政机关及其信访机构受理行政案件数量多,任务大,另一方面也反映行政案件在这一阶段的处理对后一阶段(即由法院处理阶段)的处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论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院审查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首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没有可能性。但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具有可能性,因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同时时权力机关负责,他们之间除相互配合外,还互相制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次,法院有资格审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诉讼法》的暗示。该法第53条规定中的“参照”一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有务件地依据规章,对于合法的规章可以适用,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权。这定论表明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司法审查权。该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受案范围的设立,常受制于多种因素。就诉讼制度而言,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模式的选择是决定受案范围的关键,直接影响受案范围的宽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分工。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确立受案范围的模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1.概括式。概括式是指由法律概括地或由判例概括地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概括式规定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较宽,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公…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异地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的对策来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精神,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本文作者就行政诉讼立法中急需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行政案件的管辖、强制措施、司法变更权、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参予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近来为数不少的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诸如土地巡回法庭、城市规划巡回法庭、公路巡回法庭、税务巡回法庭等。这些巡回法庭的任务主要有三:一是宣传法制,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受理和审判部门行政案件;三是执行部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的做法虽有些好处,但同时存在着很多弊端。第一、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没有法律根据。巡回法庭的设立不同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设立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只能由设立在人民法院内的行政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而在行政机关内设立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目前尚无法律根据。第二、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开展和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行政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虽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增长幅  相似文献   

15.
行政裁决必然涉及对民事权益的审查和确认,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因此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相对于其它类型的行政诉讼而言具有其特殊性,行政裁决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应享有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共有8项,其中第(4)、(5)、(6)项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第8款和“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笔者认为既可以是行政作为案件,也可以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上述规定表明,行政作为和不作为案件,各占法定要案范围的一半。从当前行政机关执法情况和群众反映看,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并不鲜见。按正常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占一定的比例。但是,从行政审判的实践情况看却不是这样,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应否受理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笔者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主张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涉及海事、铁路方面的行政案件的理由是:第一,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2,(1):90-103
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是指将证明责任在行政案件当事人间加以合理分配的权力。学界通说认为,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只能由立法机关来配置。然而,法院却已在现实地行使该项职权,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已获得实定法的明确认可。这背后蕴含了对一般司法规律和行政诉讼制度特性的综合学理考量。质言之,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具体案件中配置证明责任的权力有其事实、规范和学理上的依据。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移植的传统和当前所面临的法治实践状况,法院在行政案件中配置当事人间证明责任的权力又应有其限度。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在实定法规定证明责任基本分配规则的前提下,赋予法院适度的证明责任配置权。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司法变更权实际上是国家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配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过窄,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行政案件的受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首要环节。受理行政案件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在正确的思想和原则指导下进行。全面理解并坚持行政案件受理原则,对于正确受理行政案件,保证行政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都有着法律的和现实的意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行政案件受理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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