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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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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读     
“五一”加班多付酬4月30日,在江苏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祝明谦表示,今年的“五一”劳动节七天长假自己恐怕得在加班中度过。“五一”前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五一”长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举报;或直接到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体现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及法律地位上不平等性,对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提出了特殊要求。本文拟就我国现行法律性文件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作简要归纳与分析,思考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我国工资权利分配现状 中国大陆《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问题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工资权利分配现状如下:  相似文献   

4.
侯玲玲 《法学》2014,(6):138-148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裁审规则趋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北京及广东地区对包薪制的司法确认则直接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结果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偏低,抵销了加班补偿高溢价率对加班的抑制功能,劳动法限制工时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立法目的落空。我国应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固定性和定期性支付的特点。司法判断应遵循工资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判定及司法衡平三程序。  相似文献   

5.
劳动力市场中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对等,导致我国企业工资分配的严重不公,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工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宏观调控工具,是国家通过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整个社会追求正义精神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据某省2013年第二季度的司法统计显示,因用人单位使用偷梁换柱式的“掉包计”,拒不或减少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占80%以上。如此高的比例表日月:“偷梁换柱”是一些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获取加班工资的最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加班权益受损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7.
"用工"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建宇 《北方法学》2009,3(3):102-110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把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志从“签约”修改为“用工”,研究与用工相关的法律问题显得日渐迫切。用工的内涵,可界定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行为。认定用工是否成立,我们应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双方关系是否符合“从属性”标准要求等要件来作出判断。其中,对于“用工之日”的认定,应设置特别规定。关于如何理解用工和签约之间的效力关系,应区分“同时用工和签约”、“先用工后签约”、“先签约后用工”这三种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四种原因导致劳动者在加班工资纠纷中败诉一是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在涉及加班工资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结果。二是劳动者欠缺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的考勤制度中规定员工加班需要提前审批,履行相  相似文献   

9.
李海明 《法律科学》2013,(5):108-119
因国家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所延伸的工资构成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工资的重要依据,其优点是简单,其弊端是逻辑上存有缺陷,其结果是工资成为约定的名义工资、劳动者权益受损及用人单位行为脱法。工资立法应当明确工资的法律定义,在观念上从工资由工资、奖金、绩效、补贴等组成的工资总额构成转换为工资定义的形式要素和工资内容的逻辑结构,实现对价观念与具体认定标准的统一;在制度上实现工资与非工资的区分,为厘清经济补偿基数、最低工资、社保工资基数、税基工资等提供规范基础。  相似文献   

10.
问:关于“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答: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  相似文献   

11.
陶家平  张丽 《法庭内外》2011,(11):34-35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很多劳动者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在8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以下4种情形,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可能很难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12.
小费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其在劳动关系领域,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问题上却是一个新课题。本文对小费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是劳动者的额外收入这一性质做了简单的论述。  相似文献   

13.
侯玲玲 《人民司法》2013,(11):14-19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以获取工资而与雇主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工资是劳动条件的核心,劳资冲突一般都是以工资为核心而展开。对劳动者而言,追求工资以及与工资相关利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等)最大化;对用人单位而言,追求工资及与工资相关利益的最小化,以降低劳动用工成本。与许多国家(地区)劳工法不同在于,我国劳动法并未给出一个  相似文献   

14.
现实中企业加班泛滥,表层原因是我国工时制度的关键规范包括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以及加班管制等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难以良好实施;中层原因是工时制度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与之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制度之间不具有协调性,包括限制加班与支付加班工资、基础工资与加班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与社保费之间关系等,这些制度矛盾对用人单位规避工时制度形成不良利益诱引;深层原因则是工时制度的价值功能受到人们的普遍怀疑,其根基有所摇动。这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工时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应适当变革和系统完善工时制度和相关制度规范以迎接这一挑战。  相似文献   

15.
战东升 《法学评论》2023,(3):101-110
工资的界定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法基础理论问题,也牵涉劳动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工资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以工资立法上的列举式规定来认定工资,以及片面恪守劳资双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资属性给付之倾向等问题。鉴于此,首先,理论上宜采用劳动关系对价“二阶段”说作为认定工资的实质标准,同时构建基于“劳动对价性”与“经济给付性”这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工资认定标准。其次,立法上可在现有《劳动法》或者未来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工资的定义,将工资认定标准引入其中,并可通过正面列举明确工资的构成。最后,司法适用上应当构建工资概念解释适用的基本路径,确立工资认定的实质判断原则,进而正确认识实践中常见争议类型给付之性质。  相似文献   

16.
高珍珍 《中国公证》2012,(12):51-5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劳动关系争端不断增多,仅凭简单约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全面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始摈弃劳动合同鉴证制度.通过申请劳动合同公证来确保合同效力和可行性。一、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劳动合同书文本通常由用工单位提供.所以在各条款中.常常规定一些剥夺劳动者权利、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原则相违背。公证机构要认真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存在免除用人单位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包括限制劳动者怀孕、限制休息和休假、克扣减少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等违法条款。如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所以有“要求劳动者交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的条款都是违法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得到用人单位加倍或多倍工资,从而体现对加班者的尊重及公平原则。但是据新华社消息说,有近70%的加班者为了保住饭碗,根本不敢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而用人单位则乐得利用这种心态,节省一笔开支。久而久之,不发加班费就成了一种惯例。  相似文献   

18.
潘杰 《法制与社会》2013,(8):239-240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劳动者起诉要求自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日起至与劳动者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对于如何支付该期间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以实践中遇到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各种意见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按照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前之工资水平作为计算依据来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方)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亦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劳动争议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就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略陈管见。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担存在的问...  相似文献   

20.
柴伟伟  程磊 《河北法学》2024,(7):163-180
庞大的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出现,对此种用工模式的界定与规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司法实践的困境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不再适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事实上,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然没有脱离“从属性”标准。新业态下的“从属性”标准应作更灵活的解读,并应当更加关注“从属性”标准新的内涵与表现方式。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也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为推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权益,应重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平台企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承担一定的反向举证责任。平台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有其正当性基础,既符合民事诉讼公正原则,也符合制度效能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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