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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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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指一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 ,而不是社会关系 ,它由犯罪对象来表明其客观存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的社会或法律属性。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统一于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之中 ,是犯罪客体要件下面的独立要件。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一样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共同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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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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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曲解、质疑与理性解读——兼论正当事由的体系性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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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对象若干观点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98,(5)
传统的刑法理论,重视犯罪客体而轻视犯罪对象,导致对犯罪对象缺乏深入研究,以致在犯罪对象问题上长期存在一些缺乏根据的观点,如: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并非存在于一切犯罪之中,犯罪对象必需具有合法性等等。本文在对犯罪对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刑法基本理论和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为根据,明确提出不仅犯罪客体可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也能决定犯罪性质,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物不具有合法性特征。刑法理论界应当更加注重对犯罪对象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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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犯罪中的客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盗窃、诈骗罪之客体问题上,传统的学说均将客体的认定与犯罪对象的具体法律状态直接相联系。这使得客体在罪与非罪认定过程中的指导意义丧失殆尽,也与目前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相矛盾。运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可以发现,该两类犯罪行为真正侵害的客体应是以国家为权利主体的抽象的所有权制度。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公民普遍负有的刑法上不得偷盗、诈骗之义务。这是判断该两类犯罪中客体有无受到侵害的根本标准。此一结论对于目前的犯罪构成(尤其是其中的客体)理论具有重大的革新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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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关于这一范畴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把握,是目前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马克思经典论述中能否寻到犯罪客体的理论依据出发,认为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并不科学。为了确立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应有的地位,本文对此进行了多向度的分析,从而廓清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有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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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1):10-16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因而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一理论存有缺陷。文章认为传统的犯罪客体不过是刑事立法所要保护的一种社会利益,它是刑事立法设立某种犯罪的根据,但不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而作为犯罪构成之中的犯罪客体实质就是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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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规范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犯罪客体要件不但具有规范评价机能,而且具有出罪机能。任何不要犯罪客体要件或者将犯罪客体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合并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将有严重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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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续)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将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加以区分,犯罪客体不是具体的人或物,并不违反哲学原理。说马克思1842年的著名论断是传统犯罪客体理论形成的理论根据,其证据尚不充分。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利益是一个关系范畴,用它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难以避免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保护客体、犯罪客体与侵害客体各有其含义的规定性,使用时应注意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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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前提是:犯罪对象是真正的"被害人";被害人对受害法益有刑事实体处分权。在造成轻伤后果的聚众斗殴罪中,犯罪对象主要是"加害人",其次才是"受害人";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次要客体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在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犯罪中,犯罪对象身份主要是"受害人",其次才是"加害人";犯罪的主要客体是个人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公共秩序。对聚众斗殴犯犯罪的刑事和解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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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关于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由于最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揭示这种犯罪的本质,所以学界存在的争议观点也比较多。笔者基于对国内外关于受贿罪客体观点的分析与评判认为,重新审视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应该是受贿罪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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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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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它是制作、贩卖、传播等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不属于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的内容,但这种指向是我们在说明淫秽物品犯罪行为时不得不涉及的。作为行为对象的淫秽物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现实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鉴于目前存在的新型淫秽罪,可以考虑用"淫秽事物"代替"淫秽物品"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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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完善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 ,其犯罪主体、犯罪手段、侵害客体、犯罪结果等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与计算机犯罪的发展速度极不适应 ,在管辖权、罪名设置、犯罪构成、处罚尺度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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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否每一个具体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等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犯罪对象研究的混乱.而理论上的这些困惑主要是源于对犯罪对象的定义不明确,致使它同时含有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与行为指向的具体人和物这两层含义,进而在理论体系中拥有双重身份.本文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