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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先决条件,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非一定导致执行。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程序蒋志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着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已同法国、波兰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  相似文献   

3.
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通常要求该外国与本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但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互惠原则,或者对互惠原则进行软化处理。我国立法中仍然有必要继续保留互惠原则,但应当区别对待,对于外国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和非诉纠纷判决可以放弃互惠原则;在判断互惠关系的标准上采用法律上的互惠标准,实践中采用推定存在互惠的做法,以便于我国和外国之间的互利合作。  相似文献   

4.
李旺 《清华法学》2013,7(3):98-107
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而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而中国法院认可该协议的条件如何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心的重点。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对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的协议成立条件的梳理,重点分析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关系,探讨互惠原则作为认可管辖协议的成立之条件。  相似文献   

5.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国际私法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中吸收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基本原则 ,但也逐渐发展出其自身的特点 ,尤其在近年来 ,加拿大法院逐渐放松了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限制 ,使外国判决较易在加拿大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即结合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阐述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抗辩。  相似文献   

6.
一国法院的判决一般而言只有域内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已是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由于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是民事程序的关键阶段并涉及诉讼目的的根本实现,大多数国家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出发, 除了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外也通过国内立法规范承认与执行有关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7.
在没有条约和互惠关系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行了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涉外民商事判决,是为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第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论证了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合理性,适用判决做出地国即中国的法律确认了判决的终局效力,并以开放的司法心态否定了互惠原则在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前提地位。中国法院在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时也应秉持积极、灵活的态度,尽快填补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空白。  相似文献   

8.
承认外国判决与执行外国判决,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承认外国判决,是指内国法院认为该外国判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与本国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因而允许本国境内之该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外国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并可以外国判决为理由驳回国内某个人对所判案件提出的异议、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内国法院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采用强制措施实现外国判决。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执行令程序。这种方法是被请求国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本国法律和执行的条件予以承认.即发给执行令(亦称执行状)…  相似文献   

9.
间接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最为常用的审查标准之一.间接管辖权实质是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之时.用以判断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当的一种程序性规则.区际私法也涉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考察区际私法中的间接管辖权对于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样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甚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情形之下.考察我国现有的区际安排实践,采取多边区际安排形式来规定我国的区际间接管辖权问题较为理想.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一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他国并不自动产生执行力,当事人首先要向另一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院一般要根据条约或互惠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对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而言,这就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公约。公约第5条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规定。然而,在将公约的规…  相似文献   

11.
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探究的问题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权问题(而且所谓“民事”案件,不仅包含民法关系的案件,而且包含劳动和亲属案件);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外国国家及其外交代表的民事诉讼地位;关于确定所适用的外国法律内容的程序;关于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的委托;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对外国民事案件方面行政法令的承认;对外国仲裁协定的承认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相似文献   

12.
内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时,都要审查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等等,这既是各国的一项固有权力,也是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其中,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判决程序的公正性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这种关注的程度甚至耍超过对判决实体问题的关注。事实上,一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请求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被请求的法院一定会对作出该判决的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3.
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而被请求委托国家的法院,按照外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它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办调查取证和诉讼保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它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各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以互惠、对等为原则。  相似文献   

14.
欧福永  王岚岚 《河北法学》2004,22(3):118-120
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 ,外国法院判决有其特定的含义。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 ,但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  相似文献   

15.
大多数当事人和律师认为,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外国得到执行,而外国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在中国得到执行(离婚判决除外),但实际并非如此。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中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3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意味着中国法院的判决有机会在这33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样,这些国家的法院判决也有机会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下面笔者对这些条约的内容和适用做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6.
终局性: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先决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要在内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其所确定的权利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和可执行的,也就是说,必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在这一点上,各国的立法都十分一致,都将外国法院判决的确定性和终局性作为该判决在内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最起码的条件。比如,1979年《日本民事执行法》第24条第3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515条第2款均规定,在没有证明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已经确定的判决”时,可以驳回执行请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67条作了类似的规定,同时,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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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导论二、经济全球化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互惠原则之理论三、经济全球化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互惠原则之制度四、尾论一、导论尽管学界对国际私法的范围仍然存在争议,但是较有共识的一点是,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构成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其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  相似文献   

18.
互惠原则被许多国家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写入法律当中。但是由于政治传统和法律制度不同,各国对互惠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国际公约对互惠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各国对此问题都规定在本国的国内法当中。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剧,抛弃互惠的呼声愈演愈烈。面对这样的局面,中国这个极致强调事实互惠的国家应该以一种更为灵活、合理的方式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司法要求。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20.
欧福永 《河北法学》2007,25(3):169-171
外国判决可以通过两种程序在新加坡得到承认与执行.第一种是登记程序,其依据是<英联邦判决相互执行法>或者<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前者规定了在英联邦国家获得的判决在新加坡的相互执行;后者适用于给与新加坡判决在该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以互惠待遇的非英联邦成员的国家.登记外国判决的程序规定在<高等法院规则第67号令>中.第二种是重新审理程序,即根据普通法,以外国判决为依据在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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