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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因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无偿性、非交易性、风险性,及缺乏法律效果意思等特点,而有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现行立法设计的缺失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的差异,导致了法律救济效果的孱弱,这些都给因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在司法裁决中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通过对情谊行为在民法上属性的界定,提出了对情谊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价值衡量的司法处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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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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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为增进私人友谊或基于善良风俗实施的欠缺效果意思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的双方行为。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日益增多。但由于情谊行为制度理论研究的贫乏,最终导致类似行为的不同定性或不同裁判。应当运用综合因素判断法认定情谊行为,并明确情谊行为非契约上的法律后果及其侵权责任的减轻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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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是一种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基于情谊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一方面应完善情谊行为的概念,避免以法律调整本应由道德、伦理等调整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应当赋予因情谊行为产生的特定受害人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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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行为作为持有型犯罪的核心概念,其法律性质问题已成为刑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和争论重点。现有行为理论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存在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独立说四种学说。但这些划分标准各有不尽合理之处,因而以此为基础的各种学说也就难免存在某些缺陷。本文在确立持有属于行为的基础上,从另一行为划分标准——因果关系说出发分析论证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得出结论:持有是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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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规避法律行为的特征□闫天翔王福旭规避法律又叫法律规避(evasionoflaw),也有人称之为法律欺诈。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国际私法中,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离婚案的审判后人们才开始深入研究的。许多国际私法的有关著作在论述规避法律的定义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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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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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最高法院对待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绝对承认到相对不承认的发展过程。这种态度变迁的主要缘由,在于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的追求、妥当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以及对行政机关决定民事权利法律事实之权力的质疑。这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有关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值得行政法学理论认真对待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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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行政行为一般进行类型化的分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对于这些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应该首先建立在现有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并将其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进行可诉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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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往往受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调整,但情谊行为中也会有侵权行为和损害的发生,在对施惠人归责时不免要考虑情谊行为的无偿性和其体现的人类友好互助的精神.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根据情况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虽然情谊行为是无偿的,但对施惠人仍应采用一般注意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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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主要法律。本文主要探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以仿冒行为为例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并指出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提出立法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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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解释》第五条对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的认定实质上包括了两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和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故可将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割裂开来分别定性,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而不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文拟将重新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性质,对该行为的犯罪化作出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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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套客观价值秩序,既适用于国家与人民,也拘束私法关系,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由于宪法时下还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直接依据,应当将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事由,基本权利透过公序良俗即可单独否定法律行为效力。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的《批复》将基本权利既视为法律又视为公序良俗,以此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在方法上欠为妥当,应予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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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姓名权纠纷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姓名权成为立法和司法界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文从一起离异父告妻擅自变更婚生子女姓名,要求恢复其子原姓名的民事案件着手分析,认为未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应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并对具有意思能力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关于子女姓名权法律保护、纠纷处理的原则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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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颁布伊始,最高法院并没有严格按文义来理解《物权法》第15条,而是从中抽象出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并将该条类推适用于整个物权变动领域.在随后数年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第15条的理解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对区分原则的理解从法律事实的区分逐渐演化为法律行为的区分,最终完全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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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采用要式法律行为的立法规范很多,而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中,往往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且又缺少司法解释,为了更准确地适用这些要式法律行为的规定,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在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与同仁商榷。一、要式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厂不同的几种类型。第一,根据要式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