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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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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6):81-91
身份关系协议是身份法强行性、身份关系复杂性、婚姻家庭伦理性与契约法开放性共同作用下的产物。由于协议所涉法律关系与人伦秩序密不可分,身份关系协议之“临界点”若明若暗,难以确定。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真实对价、私法上之效果等域外理论在《民法典》语境下皆体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概念性要素也称构成性要素,是事物之所以为其本身的必要性质。对身份关系协议而言,其概念性要素代表了其区别于身份情谊行为、财产合同的特殊性质。从概念性要素的角度出发,探讨身份关系协议的内涵、外延、特征及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以身份性要素作为身份关系协议的本质要素,适法性要素作为关键要素,辅以身份行为能力、书面形式、订立目的考察协议主体、内容等要件,综合判定身份关系协议,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分强调具体类型而可能导致的挂万漏一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王正苍 《政法学刊》2006,23(6):97-101
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为增进私人友谊或基于善良风俗实施的欠缺效果意思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的双方行为。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日益增多。但由于情谊行为制度理论研究的贫乏,最终导致类似行为的不同定性或不同裁判。应当运用综合因素判断法认定情谊行为,并明确情谊行为非契约上的法律后果及其侵权责任的减轻依据。  相似文献   

3.
王雷 《法律科学》2014,(6):42-51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  相似文献   

4.
情谊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是一种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基于情谊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一方面应完善情谊行为的概念,避免以法律调整本应由道德、伦理等调整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应当赋予因情谊行为产生的特定受害人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情谊行为因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无偿性、非交易性、风险性,及缺乏法律效果意思等特点,而有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现行立法设计的缺失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的差异,导致了法律救济效果的孱弱,这些都给因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在司法裁决中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通过对情谊行为在民法上属性的界定,提出了对情谊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价值衡量的司法处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丁慧 《法学杂志》2013,34(1):37-47
身份行为作为与财产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然又与一般法律行为有诸多的不同.在学理上,身份行为可以区分为广义的身份行为和狭义的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在主体、意思表示、目的、效力和本质属性等方面表现出自己独有的特质.研究身份行为即可以在理论上补正传统法律行为理论在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上的逻辑缺陷,同时在实践中还可以确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进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定.  相似文献   

7.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相似文献   

8.
情谊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类行为,通常不具有法律性质,行为人也不会考虑其法律性质问题,但是当出现损害时,其法律性质以及行人的义务就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则判例,详细介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提出的若干判断标准以及法院分析问题的方法,并借助这些标准和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好意同乘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以社交等目的而共同饮酒的当事人之间,部分共同饮酒人对非饮酒不能受到损害的其他共饮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本文首先引出问题:作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仅由私人友谊调整的普通社会关系"之情谊行为何以引起法律纠纷并可为法律裁判之?然后本文从"情谊行为"的角度出发探究了情谊行为何以进入民法视野。在此基础上,本文揭示了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对作为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0.
王雷 《法学评论》2014,(3):62-71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相似文献   

11.
刘敏 《法学论坛》2006,21(2):22-27
传统法律是建立在以人为主体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理念之上,人的权益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在迄今为止的所有法律中,环境始终处于客体的地位。为了人类不被毁灭,就必须放弃人的生存优先于环境系统存在的观念,赋予环境法律上的地位,把创建人与环境同构法作为在法律上解决人与环境问题的终极目标,实现人与环境的最终同构。同构法建立的主要途径,一是要扩展法律主体,赋予环境“法律人”的地位,使其具有主体资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人类签订契约;二是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通过创建环境诉讼法的方式,让环境作为诉讼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2.
身份法是规范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是指婚姻法、收养法或亲属法,而不应包括继承法。自愿、平等和人格独立、保护弱者和儿童最大利益优先,是身份法立法的主要原则。自由原则包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或者家庭模式的自由、身份行为的自由。身份法以平等和人格独立为基础,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人格独立为目标。身份法制度设计上应有利于对老年人的扶养,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在涉及儿童利益的事项上应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各种不同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儿童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   

13.
田景荣 《政法学刊》2013,30(1):20-24
警察维权是公民维权工作中对应的一个特殊群体,警察权益应包括警察行使权力和警察享受利益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是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的,不容侵犯。但警察维权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缺位有诸多原因;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应从多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4.
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接触阶段从另一方受领利益,却并未明示同意另一方的交易条件的情形,民法体系中看似分散的各种解决途径在利益衡量层面实际上具有相通的功能。对中国和德国相关法律状况的分析显示,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规则适用的检索应遵循可推测行为(默示意思表示)———不当得利———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的顺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次寻求实现利益共同增进、权属清晰化和固有损失最小化这三个目标。事实合同理论作为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的另类解决途径,在此类案件中具有替代上述一个或更多制度而发挥相同功能的潜在可能。  相似文献   

15.
公私法交织中的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和渗透,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具备行政行为的各项要素和效力内容,又有明确的"界定产权,便利交易"的私权效用。为切实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私权保障功能,对有关公权力的行使应予以限制。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责任虽是行政责任,但又常常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相交织,导致赔偿请求人资格、因果关系、责任的划分、求偿程序等问题错综复杂。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错误登记行为与当事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混合侵权场合,司法求偿时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分别进行两种诉讼方式,并由登记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17.
寻找被遗忘的法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山 《法律科学》2011,(1):59-70
法益本是构建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却长期被忽视乃至遗忘。国内学者常对法益有广狭义之分,这种区分从理论到实践都是错误的,应予抛弃。以能否进行相同的类型化处理为标准,民事法益可分为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明确这种区分,我们才能对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中国民法学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出更合理的答案。  相似文献   

18.
身份犯的处罚根据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身份犯的处罚根据问题是身份犯理论研究的基础性范畴,它直接决定了身份犯具体问题的展开。发端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义务违反说"、"法益侵害说"以及建立在二者基础之上的"综合说"都不能圆满地说明身份犯的处罚根据;我国学者关于此问题的个别看法也不无纰漏。以"身份法益侵害说"作为身份犯的处罚根据,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20.
冯洁语 《法学研究》2020,(2):169-18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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